旅游业与旅游经纪业的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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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与旅游经纪业的纠缠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源于旅游经纪人网 发布时间:2008-03-26 阅读:372

(一)、什么是旅游经纪人

    经纪人是一种中间商人,是以收取佣金(或各种名目服务费)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行纪、居间、代理经济业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旅游经纪人实际上就是从事旅游中介活动中得到的佣金经纪人,即专门从事将旅游产品由生产供给者转移给消费者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旅游市场发育到一定规模 和程度之后,由于旅游供需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交易程序的复杂性、旅游消费过程的延续性,造成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和鸿沟,既产生了旅游品供给风险,又存在旅游消费风险,这时迫切需要在在供需两方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旅游经纪人便应运而生,由此可知,旅游经纪人是旅游市场发育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是旅游市场规范管理和旅游市场成熟的标志。

(二)、旅游经纪人和旅行社的关系

   由于旅行社也是销售的中介组织,并在旅游活动主体(旅游者)和旅游客体(旅游对象)之间起着媒介和纽带的作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旅游行业中,旅行社是从事经纪、代理、委托、咨询等服务,为旅游者代办出、入境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具体业务。旅游经纪人和旅行社在具体业务上是重叠的,造成人们对旅游经纪人和旅行社概念认识上混乱,甚至有人认为旅游经纪人是旅行社发展的一种新模式[1],这是误解。其实两者提出的角度不同,旅游经纪人是从管理制度的角度提出的,是一个制度概念;而旅行社是从管理组织的角度提出来的,是一个机构概念。换句话说,具有旅游经纪人资格的自然人,他在组织机构上可能属于某个旅行社,也可能不属于,但都必须遵守旅游经纪人制度。另一方面,旅行社工作人员,也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具备从事旅游经纪活动法人资格,成为法人旅游经纪人。

(三)、旅游经纪人制度与旅游业发展关系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家旅游局取消了旅行社经理资格证认证;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第 14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四川、海南省已先后推行了地方性《旅游经纪人管理制度》,实施旅游管理由“旅游行社经理资格”到“旅游经纪人资格”的转变, 这是我国旅游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诺思(D·North)指出: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规则性和秩序性,增大信息流量,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以便有效地利用资源、制度的功能,主要是为经济组织(个人)的行为选择提供可以遵循的规范和明确的结果预期,使其行为具有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统 一。旅游经纪人制度,作为旅游行业管理的新制度,同样可以降低信息成和和交易本成本,实现旅游经济主体人个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统一,对旅游业发展有良性的促进作用。

   旅游经纪人制度与旅游产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规模不断扩大、运作逐渐成熟的旅游市场,呼唤旅游管理制度创新,实施旅游经纪制度,以便更多地节省旅游交易成本,提升产业的整体效益,增强旅游业对经济贡献度。另一方面,旅游经纪人制度规范了旅游行为,旅游信息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旅游资源要素实现了优化配置,可以促进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