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别人产品手册 橡果董事长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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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QQ.com   2006年07月25日09:31每日经济新闻   宋文明
记者获悉,上海齐天经济发展公司状告原橡果网络商务有限公司抄袭该公司产品手册一案(见本报6月26日和6月30日)经过3次公开庭审后,于日前下发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被告橡果网络侵权。橡果网络两股东橡果国际董事长杨东杰及何成宏,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诉讼的相关费用,驳回原告上海齐天要求被告道歉及销毁侵权资料的诉讼请求。上海齐天总经理齐同赓昨日向记者表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称要在15日内继续上诉。
根据原告的申请,上海二中院于去年10月27日裁定对被告橡果网络进行财产保全。今年2月15日,该院追加北京依艾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此案第三人。因被告橡果网络于今年4月12日被核准注销,经原告申请,该院于今年6月13日变更橡果网络股东杨东杰、何成宏为此案被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销毁全部侵权资料;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申明澄清事实,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律师费17000元,调查费用28812元。6月29日,该院第三次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法人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系汇编作品《美国ER强力抗摩金属调理剂》宣传册的作者,原告对该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保护。橡果网络在其编印并发行的《安耐弛抗摩剂》宣传册中,使用了与原告宣传册中内容相同的文字,在分类试验及测试报告章节中所选用的试验及测试报告的内容及编排顺序与原告的宣传册也相同,仅将后者的“ER”替换成“安耐弛”,两者在文字上的错误之处也相同。橡果网络的行为既未经原告许可,也未署原告名称,已构成剽窃原告的宣传册,侵犯原告著作权。橡果网络依法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橡果网络已于今年4月12日被注销,故无法承担停止侵害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对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应由橡果网络股东杨东杰、何成宏对相应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故两被告应以橡果网络清算后的财产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