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立法”如何才能“真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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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式立法”如何才能“真回避”
2007年07月14日 00:00:55  来源:新华网


在当前基层利益纠葛复杂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常常在其他各领域渗透着众多的隐蔽性力量,要将部门私欲彻底屏蔽在立法之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表面的机构回避容易做到,而真正的利益回避困难重重。这一点,是必须在意欲“回避”之前就有所估计的。

    重庆市在全国率先正式建立政府立法回避制度:在立法起草环节,如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益关系的,原则上应该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可以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部门予以回避;此外,在评审、审查环节,相关人员如与立法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应主动回避或强制回避。(7月13日《中国青年报》)

     立法回避制度总算得以“破冰”!此前,舆论对于“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多有批评,并将这种现象称为“最大的腐败”。按照惯例,我国的行政法规、规章通常都是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主持起草,假借着立法的保护伞,某些畸形的集团利益,甚至巨大的不当利润得到了“冠冕堂皇”的维护,某些明显不公正的垄断或长官意志摇身一变,成为权威的法律法规条文,这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法律存在在的严重问题之一。

    司法领域的腐败往往表现为个体性的腐败,但立法不公则是“从根上坏了”,成为影响更大、更坏的集团性腐败。更为严重的是,当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分配既得利益手段的时候,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荡然无存,这对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的中国造成的伤害无疑是深远且可怕的。
  
    必要的回避是立法程序中的应有之义。但此前,由于我们认识上的不足,对于立法回避没有很好地关注。甚至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也没有对立法回避作出专门规定,成为《立法法》最大的遗憾之一。后来实施的《监督法》虽规定了回避制度适用于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但对立法仍然没有引入回避制度。重庆市在全国率先正式建立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无疑开了一个很好的头,意义重大。

    必须看到,在当前中国基层利益纠葛复杂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常常在其他各个领域渗透着众多的隐蔽性力量,要将部门私欲彻底屏蔽在立法之外,做到真正的“回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表面的回避容易做到,而真正的利益回避困难重重。在关系到自身利益的时候,部门权力不会“乖乖就范”,必然会动用各种行政资源和力量,通过打招呼、做暗示等或明或暗的各种方式影响立法过程。这一点,是必须在意欲“回避”之前就有所估计的。

   以重庆法制办目前的尝试为例,重庆将一些涉及政府管理的条例项目实施委托招标起草,分别委托给“没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重庆大学、重庆行政学院、巴南区政府、武隆县政府、市公安局和市工商局起草”。但实际上,直辖市政府与需要政府拨款的大学之间、与下属的区县政府之间、与直属的局委之间,如何才能确保绝对地“割断”利益关联?在重庆市的制度规定中,充斥了众多的“原则上”、“应该回避”、“可以回避”的说法,问题是,如果部门权力找出各种“需要我们介入”的理由,“不讲原则”地施加影响,又该怎么办呢?

    因此,要想使立法真正贯彻回避制度,光有姿态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制约利益的智慧。在当前的情况下,除了通过讨论凝聚“回避”的共识,还需要努力做到:

    一、将公权部门违背原则干预立法的行为定性为“司法腐败”,而不是简单的“违纪”,然后警告了事。通过细化的规定与问责,强化部门官员头脑里的回避意识。

    二、对于委托单位需要有法制办等专门部门作出利益评估,尽可能选择相对超脱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独立的高校学者、研究机构人员等起草,尽量少选用下级政府、下属部门作为委托单位。同时,通过政策支持,有意识地培养一批中立的“社会第三方”力量,令其在法制舞台上起到制约作用。

    三、更重要的是,法律这种“公共产品”要摆脱成为少数利益集团的工具,就必须建立民众参与机制,通过公众讨论与监督,尽量清除可能蕴藏于其中的部门利益。近年来,一些法律在征求社会意见当中,公众的参与热情高涨,提出了很多建议意见(比如关于交强险与交通违章的挂钩问题等),有效地防范了部门利益的合法化。但显然,是否征求意见、听取与否都有很大的随意性。立法是件涉及面广且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通过明确程序设计,避免这些“随意”产生的问题。

    立法回避,是中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经之路。重庆市迈出了第一步,期待更多的地区,用更多的智慧、更严密的措施、更严格的程序积极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