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医不了中国式“第三者人格”_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4:12:22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小三是否应该被定罪?小三到底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说说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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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时评特邀女作者:彭晓芸

彭晓芸,曾供职南方报业集团《南都周刊》,现为《时代周报》评论部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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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者定罪,就是早已与时代格格不入的“通奸罪”
婚姻法学专家们讨论,“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此说一出,舆论哗然。如果不是媒体的报道有误读,那么,这一企图当然是很违背人性的,和现代文明格格不入,让人联想到历史上的“通奸罪”。
事实上,目前世界上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保留通奸罪,如韩国、台湾地区及美国的一些州。中国大陆没有“通奸罪”这一罪名,但有“重婚罪”,情节较之通奸有更为严格的要件要求。台湾立法机关也曾希望废除有关通奸罪的法律条款,但每当动议废除通奸罪时,妇女团体就上街游行。她们认为通奸罪是悬在丈夫头上的尚方宝剑,对花心的丈夫还是很有威慑力的。近年来,韩国国内对于刑法中规定的通奸罪也有过几次是否违宪的争论。
由此可见,提出惩戒第三者的立法诉求,虽然与现代文明的总体趋势相悖,但也不至于像一些媒体评论的那么简单和大而化之,至少还是一个严肃的学术争论。所以,很有必要理性地分析中国社会目前的价值紊乱及其导致的这一系列足以引发激进立法反弹的社会崩溃现状。

许多“中国式第三者”并不受主流道德的约束,这与西方国家大大不同
大概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产生如此多样的带有对女性污名化的专有名词,如“剩女”、“灭绝师太”,还有“小三”、“二奶”等,前者对暂时不婚或高知女性施加文化暴力,潜台词是认定女性的核心价值是嫁人,独立的或有学识的女性必然是怪物;后者对女性成为他人婚姻的介入者嗤之以鼻,施加一定道德压力。
但吊诡的是,前者这一系列的污名化和文化暴力,在现实中大行其道,颇有买方市场,不少女性自觉臣服于这一价值体系,剩女焦虑和知识女性故作幼齿状成为文化景象中的常态,而后者呢,却未必真正对当事人或社会的价值生态产生真正的道德规制,君不见,无论是做了第三者的女性还是有了婚外情的男性当事人,无不在公众舆论面前“坦荡荡,趾高气昂”,丝毫不受所谓的社会“主流”价值系统的制约。
当一种社会“主流”价值观连对当事人都失去约束的时候,这种价值观早就不主流了。基于此,才有焦虑的法学家试图讨论如何从法律角度对社会的道德失范进行追究。除了指责法学专家的迂腐之外,人们却懒得进一步拷问,究竟“中国式第三者”与西方很多国家也不罕见的婚外情有何区别,另外,中国式婚姻与西方文化中的婚姻又有哪些根子上的差异,再继而追问,究竟是哪些根源导致了目前中国社会的这种怪现状:美国人如果有了婚外情,当事人并不以这是私事而拒绝面对公众,而是必须面对公众诚挚道歉;中国人的婚外情当事人却利用话语权在媒体大张旗鼓地写文章,对外宣称“道德一定是个人的选择”。
许多女性依然具有“第三者人格”:依附男性、自我人格矮化
当下的“中国式第三者”现象则有其显著的“中国特色”。将形形色色的“第三者”植入权力和利益格局当中,得出的结论显然并不仅仅是一场性别战争的问题。诸多充当第三者的女性,本身与这个体制同构,她们只不过是下一个层级的媾和者,往上追溯一级,便是她们所依附的男性及其背后的权力系统。女性在这场利益博弈当中充当的角色,与男性在向权力献媚而获得实惠方面,本质上并无人格的高下之分,甚至也难以分出施害者和受害者身份来。他们捆绑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诸多场合和条件下,诉求是高度一致的,但是,一旦分赃不均或欲壑难填的矛盾爆发,处于利益格局下端位置的女性一方,便以受害者身份跳出来维权了。这一类女性,已经形成了一种具有显著象征意义的“第三者人格”特质,她们依附于男性生存,进行自我人格的矮化,将自身的年轻貌美条件对象化和宠物化,以此明码标价或暗度陈仓。

网易女人曾经对70、80、90后做过调查,三个年代有超过55%以上的人认为婚姻破裂的问题出在夫妻双方,有40%的人认为错在违背承诺的一方。而认为是第三者的错仅占5%左右的人。[查看专题>>>]

而调查到“第三者是否也应该受到保护”时,一半左右的人认为第三者也有自己的隐私和权利,应该爱到保护,而不是一味的唾弃。[查看专题>>>]

用立法来治道德虚无的病,这显然不理智
提出对第三者问罪的法学专家们开出的药方,在于想要以“苛政猛于虎”的立法来治道德虚无的病,想要以一剂猛药来治疗这个时代普遍罹患的“第三者人格”病,但这显然并不理智,甚至足以引发更加强烈的反弹和反抗,对于患了道德虚无症的群体来说,最不怕的,第一是舆论,其次是各种在他们看起来仍然划算的“惩戒”。
相对于中国社会的价值混乱,西方文化中的一些已经日渐清晰的做法实在值得借鉴。譬如,当中国人明明嫁给钱时,她们往往不好意思说自己看中了钱,甚至不好意思签婚前协议,一定要信誓旦旦彼此是情深似海;当婚姻破产或恋爱崩盘的时候,他们又往往由于缺乏契约精神而发生了灾难般的混战,这个时候,各种利益争夺战连法学专家也束手无策了,过错方认定困难,法院判决取证繁琐,总之,如果公民自身缺乏契约精神和协商能力,那么,两百万或两千万价码的纠纷--这种灾难性的悲剧就会重复上演。
至于他们口中所谓的爱,成为了这些灾难中"被侮辱与被损害的",早已荡然无存;爱,本来是一门艺术,需要的是人格尊严的对等和灵魂力量的匹配,那些哭哭啼啼、嘈嘈嚷嚷的男男女女们,哪里是在造就爱呢?让爱情的归爱情,契约的归契约,经济的归经济,法律的归法律,恐怕是一条合适的路径。但,这个时代的"爱无能"病,终究也还得爱来医治,而不是高悬的立法之剑。【查看全文>>>】


网易博友:
元尚
法律不能成为人个的出气筒
违反道德标准与违法,是两个东西,在道德上我们都要谴责小三现象,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我们不能简单的惩罚小三。
我不主张以入罪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法律资源不能用于个人出气的工具。这是一个道德水平下降造成的比较普遍的问题。

网易博友:
万庆涛
司法进入个人私域太多了
在日前于海口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婚姻法学专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权——“侵犯配偶权”,一个新的司法名词就要诞生了!大家欢呼吧!司法进入私领域越多,事情就越好吗?除了把家庭搞得更乱之外,起不到什么作用。


网易博友:
主力散户
犯罪的主体搞错了
法学专家又该挨板砖了,他们说小三可能将来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专家说这种话完全是搞错了对象,侵犯配偶权的是那个找小三的配偶一方,和小三有什么关系,他或她不去找小三,小三还怎么侵犯配偶权啊?犯罪的主体都搞错了,做什么专家?

网易博友:
兵工厂死忠
道德问题不应该上升到法律
“小三”有侵犯配偶权!荒唐!并非刻意维护“小三”,这样似乎有点太没道理,本是道德问题,为何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再说,已经无法再维系的婚姻不如早些给双方机会寻找下一个幸福!

今天说的“第三者人格”是指:有一类女性,她们依附于男性生存,进行自我人格的矮化,将自身的年轻貌美条件对象化和宠物化,以此明码标价或暗度陈仓。女性想要真正的强大,有独立的人格与尊严是必须的,甚至应该有独立的经济能力,这是现在世界妇女运动的精神与宗旨,也应该成为每位女性成长的目标。
但对于介入婚姻的第三者,不管她是不是有“第三者人格”,她都是无责任的,追究其责任就很可笑,婚姻的破裂责任仅在夫妻双方,无错方可向有错方索要精神与物质赔偿。这应该是绝大部分人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