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教授,法律不是你掌中的玩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5:41:41
 江平教授,法律不是你掌中的玩物!

                    朱卫华

  人民网《今日关注》栏目转载了《经济观察报》(2007年4月1日)登载的一篇题为《江平:我只坐在法律一边》的文章,文内均系法律专家江平教授最近在接受该报记者采访时发表的主要言论。江平教授的这些言论,令他再一次把自己更加赤裸裸地推上了关于一个法学家丧失晚节的公众看台。好在他的言论篇幅不大,可以逐段进行讨论。 (以下方括号中的黑体字为江平言论,其余均为本文作者的“点评”)

  [面对社会不公,应该鼓励大家去抗争,但是抗争还有正当手段和不正当手段。我们是法治国家,应该在法治的轨道里解决问题,包括抗争也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江平在这里故意给中国贴上了一个“法治国家”的标签,是不了解中国国情呢,还是以为有了个《物权法》什么的中国就在一夜之间上升为“法治国家”?而客观地说,中国目前是一个正在走向“法治”化的国家。这不仅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历史进程定位所决定的,也是由这个“初级阶段”定义下的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制现状所决定的。

  执政党总书记向老百姓承诺:“如果我们的政策不行,就改进。”政策是中国法制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说明我们的法治环境有待“改进”并尚在“改进”中;国家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特殊政治景观,说明我们的法治环境仍处在对诸多社会矛盾的解决不得不“寄望于高层”“高度重视”的特殊阶段。我们不得不说,中国的法制还很不完善,我们的法治环境还很不规范,我们的法制与法治正处在“初级阶段”的进程中,距离江平所谓的“法治国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江平教授将现阶段存在的“社会不公”放到“法治的轨道里”和“法治的轨道上”解决的乌托邦式许诺,听上去冠冕堂皇,但无疑是让老百姓画饼充饥。而让老百姓画饼充饥的真实用心,恐怕是江平教授等“主流学者”绝无解决“社会不公”的诚意!

  [我想提醒人们,民本主义并不等于民粹主义。民本主义是考虑到人民最大的利益,民粹主义就是只要老百姓提的意见你就要考虑,人民的意见最纯粹,民意是至高无上的。不能这样。我们作为学者,还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发表自己深思熟虑的意见。]

  我想提醒江平教授,不管“民本主义”还是“民粹主义”,客观地理解“民意”,它确实是“最纯粹”,确实是“至高无上”的。因为从本质上讲,法律就是民意的产物。江平自诩是“从社会角度出发”去发表“意见”的学者,请问江平,如果把“民意”排斥于“社会”之外,也就等于把民众踢出了“社会”圈子,而把民意踢出了“社会”,也就等于把民众踢出了“社会”,那么,你江平的“社会”里还剩下什么玩意儿?

  说到这里,不免又要提醒江平教授,把“民意”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决不是民粹主义!法律的阶级属性决定了,社会主义中国就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就是一个“只要老百姓提的意见”就必须去“考虑”的国家,就是一个“群众利益大与天”、“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国家!江平在这里歪解的“民粹主义”,恰恰成了民本主义精髓的注脚。那么,我们有理由推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江平反民粹主义是假,而反民本主义才是真!

  [强势群体错了,强势不对;弱势群体不对了,也是弱势不对。法律不能说任何情况下都保护弱势群体,这要看弱势一方对不对。如果只笼统问一句你是强势还是弱势的,如果我是弱势你就得什么情况都要保护我,这就麻烦了,这就是典型的民粹主义语言,典型的民粹主义思想。我们究竟要民本主义,还是要民粹主义?]

  江平在这里的针对性非常明显。两年来,中央政府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打击“特殊利益集团”疯狂“圈占”国家和民众财富的历史性行动,显然让江平等“主流学者”如坐针毡。事实上,国家和民众对“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界定十分明确。例如“弱势群体”,实际上就是指那些多年来被改革“搁浅”的下岗工人、贫困农民、农民工、市井小贩等。国家对这个群体的保护,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战略保护和政策保护,而绝不是具体事宜中不分青红皂白的保护。

  而江平在这里将这种“保弱”的宏观战略偷换为某个特定法律个案中的“袒护”,将这种科学社会主义制度的民本主义偷换为“典型的民粹主义语言”,实在不厚道。不过他的真实嘴脸也就此暴露无遗:反民粹主义是假,而反民本主义才是真!

  [法律本身代表了整个人民的利益,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利益。《物权法》必然要引起各种利益集团的冲突,所以《物权法》对各方面的利益都要考虑。]

  江平总是爱表白自己是“只坐在法律一边”的,这里他又说“法律本身代表了整个人民的利益”,这样他就给自己创设了一个三段论,其结论是:我江平是坐在人民的利益一边的。请问江平教授,既然法律代表了“人民的利益”,怎么近30年来硬是“代表”出一个“庞大的困难群体”(温家宝总理语)来?既然法律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利益”,怎么硬是把70%的社会财富“代表”到0.4%的人钱包里去了?

  这里,江平无意掩饰自己的观点,他又给出另外一个三段论,概括起来如下:“法律本身代表了整个人民的利益”(大前提),《物权法》是法律,自然代表了“整个人民的利益”(小前提),因此,我江平是“只坐”在《物权法》一边的(结论)。那么请问江平教授,在《物权法》出台之前,社会财富的蛋糕已经被瓜分完毕,结果是0.4%的人拥有了70%的社会财富。那么,你坐在《物权法》一边,岂不等于坐在了“0.4%”的人一边?同理,你所标榜的“整个人民”,岂不仅仅等于那些“0.4%”的人?

  江平之所以陷进了他自制的这两个三段论的困局,就是因为他的言论整体上表现为逻辑混乱。如前面他把“民意至高无上”歪批为“民粹主义”,结果把自我吹嘘的凡事“从社会角度出发”的社会观“矛盾”成一番虚伪的道白。同理,法律应是民意的产物,江平称自己“只坐在法律一边”,却又对民意怀有本能的排斥意识,结果又为自己的法律观打上了一个自相矛盾的死结。这种人想必活得很累,为了掩盖自己的真实立场,不免要常常说些假话,因此常常把自己扔进一个又一个的逻辑笑料中。

  [所以利益制衡不是只考虑一方,哪怕你是弱势阶层。这是从整个社会的发展角度来看的。在中国现在这样一个发展阶段,你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吴敬琏教授的许多观点也是这个意思。我自己认为是理智的,我是从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来说。我们应该考虑保护弱势群体,我自信我每次讲话都是这样。但是并不等于说弱势群体就可以滥用自己的权利。我们的《物权法》说,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私权要保护,但是私权也不得滥用。]

  所以,江平露出了狰狞。他毫不犹豫地把“利益制衡”的爪牙恶狠狠地扑向了“弱势阶层”。他的潜台词很明确,任何人都不得对“0.4%的人拥有了70%的社会财富”有任何非分之想,“哪怕你是弱势阶层”!哪怕70%的“财产是抢来的,也要受到《物权法》保护”(江平语)!

  社会财富在一个相对的时空中,其总量是相对固定的。一轮瓜分结束后,社会成员的“强弱”地位也相对固定下来,特别是在精英“立法”对瓜分“成果”予以保护之后,江平和吴敬琏所谓的“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对“弱势群体”来说,就变成了一种令人恶心的欺骗!

  江平说,在私权保护问题上,“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但似乎他本人可以例外,当房地产商要侵犯“钉子户”吴苹的“私权”时,江某人便一声断喝,把房地产商的“商业利益”说成是“公共利益”。江平教授还真把自己当成个“人物”了,那《物权法》俨然就是一部可以任由他信口雌黄的“江氏法典”。

  [真正是农民的,也许不一定真正能够代表农民;真正能够代表农民的,也许他还不是农民。能够说任何一个农民就能够代表农民的利益吗?也不见得。议员不见得就是农民的议员,但完全可以是代表农民利益的议员。]

  不知这位惯于信口开河的人又想玩什么花招,是想把农民赶出“议员”队伍?不太清楚江平这一歪论的背景,但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极其荒谬的!农民不能代表农民,就像江平不能代表江平一样地可笑。

  温家宝总理不久前说过一句话,“在中国不了解农民问题,就不可能对国情有真正的了解”。拒绝农民进入“议会”,如果不是对中国社会的无知,则定然是“主流精英”企图进一步分化社会、加剧对立、从而乱中夺权的政治阴谋。六十年前的中国,农民是无权进入“议会”的,所以那个旧中国被以农民阶级为主的力量颠覆了。毛泽东和他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新中国,第一次赋予农民这种政治权力。今天的农民是不会放弃这种用鲜血和头颅换来的政治权力的。九亿农民竟然要被他人去“代表”,岂不滑天下之大稽!

  况且,九亿农民之外,谁可胜任“农民代言人”的角色?是官员、老板还是“主流学者”?近30年来,一个农业大国,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大国,竟然把“三农”问题变成了至少两任共和国总理心头挥之不去的最大忧患,江平却在这当口去“剥夺”农民当“议员”的权力,你究竟是谁家的法学家?农民不仅无须他人“代表”,而且在全国人大应按照人口比例增加农民代表的名额。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三农”的崛起要靠农民自己去奋斗,去争取政治权力!要通过自己的声音,按照自己的意志,改变自己的命运!

  这里,顺便说几句似乎题外的话,江平教授在讲到人大代表时用了“议员”这一称谓。作为一名法学专家,特别是对媒体公开发表言论,江平应该用规范的表述去运用政治术语和法律术语。毫无疑问,“人大代表”是中国特定的政治术语和法律术语。不过,按照江平的一贯话语作风,我们也不可能奢望他与“法学专家”身份有相应的话语水平。

  叫什么都无所谓?但至少在目前,“议员”仍然是一个不同于中国社会制度下相应称谓的政治符号。当然,一旦有一天“议员”取代“人大代表”而成为中国特定的政治术语和法律术语的时候,农民大概就难免遭遇被人“代表”的厄运了,但或许,那正是“主流学者”所期待的。

  [也不能说为富人说话就不对了,现在不就这样吗?动不动你就站在谁的利益上说话,你的屁股坐在哪里去了。我觉得这个不好,我们还是应该就事论事。]

  那些0.4%的富人所劫掠的70%社会财富,不仅取之无道,来之不义,而且令国家和民众为之付出了惨重的、无法补救甚至不可逆转的代价。倘若为这些富人说话,那就绝不是轻描淡写的“不对”,而是一种罪孽。“抢来的财产”也要“受法律保护”,这是哪家法律的混帐逻辑?

  当然,强盗也可推定为良民,非法赃物亦可推定为合法私产,在资产阶级的法理中,或许确实能够演绎出这样一个纯理论的结论。但请江平这位法学家明白,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它具有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必须有自己鲜明的阶级性宣示:就是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这是绝不可以“就事论事”的;在这一点,坐错了“利益”的席位,就是坐错了阶级的席位。除非江平声明:我江平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不过,这声明或许是多余的,江平现在还是一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吗?!显然已经不是,那么他究竟是谁家的法学家?

  [把富人和穷人作为两个阵营对立起来看待,一思考问题就是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这还是过去的阶级斗争观念。这不是理智的思维,不是科学的思维,而是情绪的语言,我觉得我们现在不应该任由情绪来控制自己。]

  当今中国“贫富分化”的事实,江平教授不会否认吧?但“分化”是否已经发展成“对立”,这应该不是如何“看待”的问题,而且也决不是“思考”或“思维”层面上的问题,因为这种“对立”已经客观存在。眼下中国面临的,只是一个如何将其缓解、化解的问题。至于在“血汗工厂”乃至整个民营、外资企业等所有私营经济实体中,老板和工人是否已经形成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关系,只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资本原理去研究一下,就可以轻而易举地破解了。

  但当“阶级斗争”这个概念越来越清晰地出现在中国民间话语生态中的时候,我相信这决不是偶然的。江平将其斥之为非“理智”、非“科学”的思维,那么,你试图用某“法”将贫富分化现状固定下来的“思维”又是一种什么“思维”呢?很显然,这种“思维”必然导致贫富分化继续拉大,贫富“阵营”严重“对立”——真看不出江平教授的这种“思维”有多么“理智”、多么“科学”!

  对任何人来讲,“阶级斗争”或许都是一个痛苦的概念。但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把这个充满了痛苦的概念传递给他们曾经殷殷憧憬、孜孜追求的社会中的时候,也把“存在”与“熄灭”的较量一次又一次地留给了中国!江平教授自然有权否定“阶级斗争观念”,就像他背离了他曾经信仰的学说一样;当然,他也有权否定法律的阶级性,就像他否定了他曾经引以为荣的阶级归属一样。但有一点是不可否定的,那就是,一旦江平在他的“江氏法典”中彻底“熄灭”了“阶级性”,那么,人们将看到,另一面同样打着鲜明的“阶级性”烙印的法律旗帜,不过,那决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法律旗帜!

  尽管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已经被“主流学者”塞进了显然有背于科学社会主义宪法精神的私货,尽管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法律体系的“演变”行动仍在进行中,但终极地说,法律不会永远成为他们手中的玩物!从《物权法》出台前最后阶段那至关重要的60处修改中,我们仍然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法权归民”的希望和力量!(2007年5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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