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三个至上”谁至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1:33:08

 转帖:“三个至上”谁至上

“三个至上”谁至上

贺卫方

     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不同文化下的话语风格,是否讲求逻辑也许是其中值得关注的一个分别。唐德刚先生曾经分析我们的思想史,其中不讲逻辑的特征被他归因于“东西两方对‘法’的观念不同的滋长有以致之”。他说: “法律”是最讲逻辑的。因而个个律师都是逻辑专家;而律师在西方社会里的地位——从古希腊罗马到今日的英美法苏——那还了得!可是我们传统中国人(古印度人也是一样)最瞧不起所谓“写蓝格子”的“绍兴师爷”和“狗头讼师”。我们的“仲尼之徒”一向是注重“为政以德”的。毫无法理常识的“青天大老爷”动不动就来他个“五经断狱”,断得好的,则天理、国法、人情、良心俱在其中;断得不好的,则来他个“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满口的革命大道理,事实上则连最起码的逻辑也没有了。西方就适得其反了。西方的律师,诉讼起来,管他娘天理、人情、良心,只要逻辑不差,在国法上自有“胜诉”。因而他们的逻辑,也就愈发展愈细密了。(《胡适口述自传》第五章注释23)

    唐先生的说法也许多少忽略了一国政治形态对于逻辑学发育的影响,例如雅典式的民主政体对于演说、辩论的讲求,就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逻辑学的发展。不过,说法庭之上是否讲求法律至上、遵循逻辑规范是其中重要的因素却毫无疑问。

    眼下全国司法界正在“大学习、大讨论”,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贯彻“三个至上”学说: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报章连篇累牍,会议连绵不绝,最高法院甚至还组成宣讲团在全国巡回宣讲。我对此感到很困惑,因为这“三个至上”在逻辑上存在着值得商讨的地方,尤其是把它运用到司法领域时,这样的逻辑困难会给司法界带来某些混乱。

    很明显,所谓“至上”,便是最高的准则。至上有其惟一性,不可以有多个准则一块儿至高无上。好比在一个家庭里,假如有一个人说话具有最终极的权威,那么就不可能是公公的意志至上,婆婆的意志同样至上,媳妇的意志还是至上。又好比奥运会比赛,冠军只能有一个。一下子出现三个冠军就摆不好——领奖台齐平,同时奏三个不同国家的国歌,岂不乱了套!因此,如果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以及宪法法律是具有不同内容、相互区别的三个事物,那么我们必须给出一个顺序,按照法律界熟悉的说法,要对于三者的效力位阶作出安排。例如,或许可以如此表达:当法官处理案件时,需要对于上述三者进行考察,当三者统一时,应依据宪法和法律作出判决;当三者有矛盾时,应将人民利益置于宪法法律之上,将党的事业置于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之上。也就是说,在效力位阶上,党的事业最高,人民利益次之,宪法法律再次之。

    这样的说法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了,但是在我们的政治语境下却是不成立的。因为按照官方一贯的话语模式,在我国,这三者是一而三、三而一的。十七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在总纲里明确地说:“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在一次领导人的讲话中,我们读到这样的说法:“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负责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加强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扬民主和坚持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十三大以来重要文件汇编》中册页943-4)既然三者之间毫无区别,那么不厌其烦地把三者并举,而且要“三个至上”,岂非修辞上的同语反复?问题的困难还在于,如果用“三个至上”作为指导司法的准则,那么司法官员就必须在每一个案件里对于三者作出辨析,要时时分析,怎样的判决不损害党的事业,怎样的判决符合人民利益,当然还需要符合宪法和法律。对于我们的数量在20万以上的法官来说,这似乎是一个大难题。对于什么是党的事业,什么是人民利益,不同的法官也许在理解上会有很大差异。

    张志新对于“文革”提出异议,她的观点尽管与当时的党中央决策完全矛盾,但是后来的历史证明,如果她的主张得到采纳,党的事业就会得到维护。当时的司法机关判处张志新死刑,这种表面看来符合中央要求的做法,最终证明给党的事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再说人民利益,所有的诉讼都存在着对立的利益诉求,农民状告县政府违反土地承包合同,“最牛钉子户”因补偿不合理拒绝拆迁,提款机出问题许霆飙取17万先被判刑无期后来又改为5年徒刑,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先胜而后输……究竟谁是人民,谁是敌人?判谁胜诉算是“人民利益至上”?

    如果放开手让不同的法院、每一个法官都按照各自对于党的事业、人民利益的理解而不是严格地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则去办案,这个国家的司法岂不是要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燕瘦环肥,五花八门?

    自己越想越不解,“一事不知,士之耻也。”遵循进一步解放思想的教导,提出上述疑问,尚祈高人为我释疑解惑,则幸甚。

 

    这是我从博友的博客中转贴的文章,不知是否出自贺教授之手。贺教授是法律大家,是我们没见过面的老师,他的专著是我们的教材。贺教授“越想越不解”的事,我们也就更加困惑了。我们基层司法实践的人,由于理论欠缺,习惯于法条适用和司法解释的规制,对三个至上理解深浅。直接面对当地党委的领导(包括政法委),人大的监督,群众的利益冲突。在政治与法、权利与法、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对立统一中,以自己认知的价值观、道德和良心去办案(不包括徇私枉法者)。也有一些自己的粗浅看法,说出来让教授和各位博友指正。

     

   贺教授讲的没错,从理论和逻辑讲“三个至上”三足鼎立。但从中国的现实看就不困难了,一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能拿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说事,外国的法律思想不见得适用中国的传统和十三亿人口、九百六十万国土的实际;二是中国特色的本意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做主,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修正法律,不断适应执政和为民的需要:三是既然党代表人民利益,党的事业就是人民的利益,法律是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那么法律就是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体现。所以哪一个至上,都是党说了算。

   除此之外,我们还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也很难说他们的价值位阶。如果真要找理论说明呢?也简单,法离不开政治,政治也离不开法,政法机关是上层建筑,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在我国统治阶级是工人阶级,由他的先锋队——共产党来执政,为民执好政就是党的事业就是人民的利益就是法律、宪法。

   再者来说,法的价值是有位阶的,自由、正义、秩序等等,但在实践中也要根据实际使用,不是自由位阶最高就优先,在特殊情况下就是秩序优先、正义优先,为保证正义、公平,还可能效率优先。

    现在大学习大讨论正在深入开展并与科学发展观相结合,我也总想在理论和实践上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为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做点事情,但很艰难也做得很不够,但我还是有信心不断探索和追求。学的不深不透,只是有感而发,请各位博友和法律同仁批评帮助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