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主席启发我们正确理解总书记“三个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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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主席启发我们正确理解总书记“三个至上”
2009-01-30
笔者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中的法律人,一直非常喜欢对我们党实施法治的理念和实践进行比较深入的思考。在进行相关学习讨论的时候,也特别注意从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论述中汲取养料。近日在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的《刘少奇文选》中,读到了这位身受且深受共和国法制被严重破坏之害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极其重要的论述,觉得对于我们党今天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
1962年5月23日,刘少奇同志参加中央政法小组起草《关于一九五八年以来政法工作的总结报告》过程中,和同志们作了一次重要的谈话,在《刘少奇文选》中题为《政法工作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这次谈话中,刘少奇同志专门强调
——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
——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
——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
以上这些话,如果不是由德高望重的前党和国家第二号领导人刘少奇同志说出,而是出自今天哪位政法工作者的口中或者笔下的话,很可能是要戴上非常严重的政治帽子的。然而只要恐怕认真深入地而且联系实际来领会这些话,我们就不得不说刘少奇同志的这些论断,恰恰是社会主义政法工作最应当坚决遵循甚至不惜代价地实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的至理名言!因为我们在实践中大量地看到,尽管某些地方党委政府在组织干部进行法律考试甚至宣传方面秀得灿烂辉煌,但在真正落实社会主义法治上正是以“加强党委领导”为名在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某些地方党委集体为了所谓招商引资,不惜命令所有政法机关统统为特殊阶层剥削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法行为“保驾护航”,某些地方党委的一把手自认为代表“党的领导”,甚至把公检法都当成为他看家护院打击报复的狼狗。这些就正是属于刘少奇同志尖锐指出的“它违法,就不能服从”但事实上又不能不服从不敢不服从的最令人痛心的情景。刘少奇同志对于地方政法机关在“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究竟服从哪一个”的问题上,旗帜鲜明地宣示“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这正是从根本上在维护党的事业、实现人民利益!也只有我们各地的政法机关都能切实做到这一点,社会主义的法治才是真实和真正而非虚假和虚伪的法治!
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的问题,刘少奇同志的谈话中最值得注意的提法就是在“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的权力主体中,不光包括政府,而且包括党委。我们知道,无论是今天的宪法还是几大诉讼法,在规定相应内容时,都只是说“不受行政机关”等的干涉,没有也不敢加入“党委”。其实刘少奇同志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既然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且必须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那么法院依法审判又有什么值得党委去干涉的?同时在民主集中制遭到党委一把手严重破坏的地方和部门党委中,所谓党委对审判的领导,许多时候正是那些一把手借党的领导的名义,在粗暴践踏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党委的意志,其实不过是那些一把手的私货。他们的做法,不仅把国家法治的形象与尊严赔进去,也把执政党带头守法的形象赔了个惨!比如近期发生的某些大企业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受害消费者依法行使宪法和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索赔权利,一些法院为什么会置国家的法治承诺于不顾拖着不受理?不也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把丧失法治诚信当回事吗!
按照刘少奇同志谈话的精神,检察院在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时,是应该“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的。然而我们别的不说,就单拿查处贪官污吏来看,检察院在实践中恰恰是难以甚至根本不可能“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的。根据“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宪法与党章的根本原则,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触犯国家刑法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检察院是不可能直接贸然进入查处程序的,他们必须等我们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最突出的反映就是“双规”)并且先行进行党纪处分后才能接手,换句话说在人民检察院接过来依法查处的时候,那些犯罪嫌疑人已经不是我们党的党员了!这样的做法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我们党疾恶如仇迫不及待地“坚决”了一下,但在客观上其实不仅把党内处理凌驾于国法追究之上,还让老百姓产生了假如我们党不把那些领导干部扔出来,则他们根本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的非常可怕的观感!正确的同时也是有利于维护党的形象和法治权威的做法,只能是在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得到一个明确结论之后,我们党的纪委才能依法依纪再进行党纪处分!也只有这样,那些领导干部才会尊重法律有所警惕而不敢为所欲为违法乱纪——就像我们党的纪委对外并不显眼的新中国的头30年那样。其实把话说到底,人民检察院也是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它们依法办事维护的不正是党的纯洁形象吗?他们的作用发挥得越突出,不恰好证明我们党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绩斐然吗?
在我们党今天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执政和治国理念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具有非常突出甚至是决定性的意义。我们党作为执政党要带领和领导全国广大人民,全国人民通过拥护和支持我们党执政来实现当家作主,则在我们党的领导和人民的当家作主之间,就必须有一定的基础性的政治和逻辑联系来进行协调以使之保持和谐,这就必须做到依法治国。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是党领导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权力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颁行的,是明确包括我们党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国家的基本行为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包括我们党在内的“任何机关任何人”都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不应也不能享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假如我们党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置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于不顾,为了某些局部或者暂时的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牺牲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则“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有机联系和稳定平衡将被破坏:或者出现某些党组织侵害人民利益,或者一些人民群众不尊重党的领导的不好局面,这是必须高度警惕的。前不久胡锦涛总书记对于社会主义法治问题提出了“三个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社会主义的政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本来已经非常清楚地表达了三者之间的正确的内在联系即三者之间有机结合又高度统一的本质特征,不会让人产生其中存在某些服从关系的片面或者偏激理解。然而遗憾的是有相当多的政法工作者甚至法学专家都把它们理解成可能发生冲突并且在冲突发生后只能进行某种选择的问题,以致提出了什么“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伪命题。而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作为社会主义法治而言,法律效果就是政治效果,没有好的法律效果根本就谈不上有什么好的政治效果;只有法律效果得到实现,所谓政治效果才可能得到保证。因为宪法和法律在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其实正是执政党对于全体人民的政治承诺,如果为了某些局部的或者暂时的所谓“政治利益”就可以牺牲宪法法律的尊严,那实质上就是执政党在人民面前失去诚信。这样的“政治效果”试问又有哪一个执政党承担得起?因而在笔者看来,结合刘少奇同志当年的重要论断,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我们完全应当理解为:
只有做到了“宪法法律至上”,才算是做到了“人民利益至上”和“党的事业至上”!
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在他的名著《政治学》中有这样一段话,是非常值得我们党的某些领导干部认真深思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用毛主席在《愚公移山》中对“上帝”的解释来替代柏拉图的“诸神”,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说,如果我们党的绝大多数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够真心“服从法律”,我们党也必将永远赢得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