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形成有赖于NGO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29:27
 [韩方明] (2009-09-01)            改革开放对中国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民众对自身社会属性的认识、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他们已经从模糊的“人民”转变为“公民”,开始追求自己作为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与此同时,原本大一统的社会则由于专业化、阶层化而逐渐分化,也由于人员流动、身份多元而变得复杂,从而产生了不同的利益共同体,同时也产生了不同的社会组织。

  这一切变化都使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寻求更新的社会组织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实现自己的意愿和价值,塑造更有活力、更能够自主选择的社会。就目前看,中国公民社会已处于萌芽阶段。

  任何成熟的公民社会都是由许多民间组织(NGO)组成的。仅就中国而言,NGO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包括环保组织、关爱弱势群体的民间组织、劳工组织都赢得了社会尊敬。尤其是在汶川大地震和北京奥运会期间,NGO提供志愿服务,开展社会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亟需政策支持

  中国民政部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8年底,中国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超过41万3600个,而民办的非法人基层社会组织超过24万个,在NGO组织就业的专职人员超过475万人,兼职工作人员超过500万人,注册的志愿人员超过2500万人。有关专业研究机构调查发现,事实上,民间组织和从业人员的数量远远超过官方公布的数据。

  造成数据差异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主要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对于NGO的登记注册、管理规范,尚缺乏实际操作性的法律。特别是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规定下,数以万计的民间组织不能依法取得注册资格,只能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要么以企业形式登记注册,从事非盈利公益活动,要么干脆不登记、不注册、不备案而低调地从事相关公益活动。而这种不合法的机构从事合法的公益事务,最终都会面临法律的风险。

  尽管中国已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条例》等四个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民法通则》、《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事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也有相关条款,但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层次太低,缺乏实体性规定,内容不完善,政策不配套,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和行为规范等方面都没有健全的规定。

  人们乐见的是,最近中国民政部在对笔者关于要求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的政协提案答复中明确表示,将配合立法机关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实实体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在社会组织的人才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增加社会保障政策配套,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有政府和民间NGO之分

  不能不正视的一个现实情况是:在国外,NGO就是非政府组织,而在中国却被分为“官方的NGO”和“民间的NGO”。但无论官方的也好,民间的也好,应当公平地享有财政补贴政策,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

  川震一周年后的今天,尽管灾后重建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但仍有不少志愿者和“民间NGO”从灾区撤走,最主要原因就是缺乏资金。根据报道,各地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为767亿1200元,其中捐赠资金约653亿元,多数由政府支配。巨额资金对政府带来统筹压力,而有能力从事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却缺乏资金,无法开展工作。

  据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政府购买NGO的服务,比如美国,政府不仅把社会捐赠的资金分配给NGO使用,而且还会拨付财政资金资助NGO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中国有关立法部门应该关注国际上普遍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公民社会的形成有赖于NGO的健康发展。中国“民间NGO”的行为要更加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陷入财税困境、增加公信力、经得起法律的监督,也才有可能引领大众走向公民社会。

作者是中国全国政协外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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