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对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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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对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作用和影响作者:王俊来源:人民网来源日期:2008-11-25本站发布时间:2008-12-1 14:39:33阅读量:123次

  摘要:中国的公民社会建构呈现出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的特点,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公民社会特点的梳理,总结网络传播对中国公民社会构建的作用和影响。本文认为,网络传播的广泛性有利于共同社会议题的形成,因其较低的准入门槛为公民社会系统有效的沟通构架平台并因当中匿名个体对强势利益的挑战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作为构建中国公民社会的主要平台,网络传播也存在其弊端。网络传播中隐匿的个体影响公民社会构建的稳固性而传播当中的感性化色彩影响公民社会构建的理性基础。

  关键词:公民社会 网络传播 优势 反作用

  中国民主化进程逐步推向深入,政府职能也开始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如何在政府缺位的情况下更好的解决存在于公领域中的种种问题,学界寄希望于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与成熟。与西方相对完善的公民社会体系和相对成熟的公民社会传播运作模式不同,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需要在媒介尤其是网络媒介的平台搭建下方能完成,近年来网络民意事件的有效解决,胡锦涛主席与网民的在线交流等都从某种层面上肯定了网络民意在公民社会构建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试从网络和中国公民社会的特点入手,阐述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中国公民社会构建的特点

  在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官和民成为社会的两极存在形式,而中国的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也往往被淹没在政治国家的概念中。中国传统的文化模式造成了其形成了“两极突出而中间力量不足”的不均衡格局,即在传统的日常生活世界中,存在着一个由家庭、自发的道德规范和自在的宗教习俗所构成的自发的调控系统[1],而在政治生活层面,其家本位“家国同构”的宗法专制制度使得中国的国家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具有宗法血缘、专制集权和超稳定的特征。[2]。一方面,社会结构两端以其稳定的形态和严苛的约束意识不断上下延展,通过消解人的个体价值和个性特征,从而架空了作为中间体的中国公民社会的存在空间。另一方面法律保障的缺位使得中国并没有形成真正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正如林语堂先生所指出的那样“消极避世的活命价值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个人权利缺乏保障,人们参与公共事业——管闲事——是危险的。”[3]。不仅如此中国处于雏形阶段的市民社会具有很强的“政府主导性”即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根据政府有关民间组织登记和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民间组织的登记注册,都必须挂靠在某一个党政权力机关作为它的主管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的权利机关必须对该民间组织负政治领导责任。但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最终确立,政府职能开始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换,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被腾空,政府的让位使得公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意见表达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必然展开利益博弈,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社会阶层之间甚至是政府与民众之间都存在利益结点,其各自的意见需要一个正规化和制度化的表述渠道,从而使不同的利益集团能够在一个相对平等的层面上进行对话和协商。而中国市民社会的缺位使得一些力量无法得到均衡制约,本拥有政治资本和经济资本的集团处于强势地位,以至于很多本可以诉诸理性解决的社会矛盾出现激化的趋势。从这个意义层面上看,构建市民社会也是中国解决目前存在的社会问题,实现民主政治必然选择。

  如果说市场经济制度和民主制度的确立使得市民社会的建立成为一种应然的趋势,那么媒介的参与就使这种应然成为一种实然的存在。西方国家形成公民社会在先而传播媒介建立在后,这种发展格局使得相对成熟的公民社会在传播过程中占据相对主动的地位,能够有效的利用发展中的传播媒介以便与强大的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相抗衡,这充分表现在西方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团所进行的媒介实践对政治社会形成的巨大压力。与西方相比较,我国的公民社会建构过程主要面临两大阻力:一是传统媒体由于受到发行地域和传播领域的限制,而缺失可以引起共同关注的话题点。二是中国传统媒介因其高准入门槛、高专业化要求以及严格的内部自查和外部规范使得公民社会建构缺失所需要的系统内部的沟通渠道。面对这两大问题,网络的优势作用逐渐呈现。

  二、网络优势催生公民社会

  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模式,网络传播从其诞生之日就以其较低的社会准入门槛、突破地域限制的社会参与度以及参与者匿名并相对安全等特点受到广泛的关注。事实上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态势以及近年来通过网络所形成的大范围的社会民意的既成事实来看,相较于西方已然成熟的公民社会的构建和传播体系,网络传播对中国的公民社会起到了很好的逆向构建的作用,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传播的广泛性有利于共同社会议题的形成。网络空间已然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形成一个相互联通的自由平台,使某个区域、某个群体乃至某个个人的信息可以在最广泛的范围内进行传播,形成市民社会构建的起点。2006年5月厦门最大的小鱼社区网站上关于厦门是否应建PX项目的话题成为热议的焦点,之后各大门户网站陆续发布关于厦门PX事件的相关报道。对于厦门PX事件的关注也从厦门一地开始逐渐向外扩散。2007年3月媒体人连岳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文章《厦门自杀》,并在随后的时间中通过博客的形式一直对PX事件表示高度的关注,其博客也在短时间内受到广泛关注和呼应。网络的介入使反对厦门PX项目筹建由单独的个体公民意志变为群体行为,并在最大范围内得到了呼应和支持。在厦门事件结束后,上海对使用磁悬浮列车的争议、山东半岛对修建核电站的不同意见等各种环境保护问题都受到了最广泛的关注。

  其次,网络传播以其较低的准入门槛为公民社会系统有效的沟通构架平台。系统是现代传播学和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一般认为系统是指由相互关联的、能通过传送和反馈回路彼此影响和彼此控制的部分组成。[4]市民社会本身作为一个系统,各种组织、协调、资源配置都需要一个有效运转的传播体系,使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能够形成一种系统间的良性互动,而网络则以其低成本和相对自由的空间为公民意见的形成和互动提供了最为广阔的公共空间。

  网络不仅在公民社会内部的信息发布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更为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良性互动提供了可能。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博弈,其中一方面矛盾的激化便会使整个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转受到影响,网络一方面通过快速的信息发布实现信息上传下达,使受众可以在最快时间内得到相关信息。另一方面通过媒介所构筑的群体意见可以被相关部门迅速感知并对这种感知作出相应的回馈,避免了某些群体、个人和政治社会直接的对立冲突,使得社会系统可以维持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黑砖窑事件、华南虎照事件都是在媒介的参与和引导下以一种相对平和的方式得到了解决。

  第三,网络中匿名个体对强势利益的挑战容易引起关注。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资源面临重新分配,而既有的社会体系态势中各个利益集团的势力分布并不均衡,在这种资源再分配的情况下,便容易产生强势集团与弱势集团甚至是与弱势个人之间的利益博弈。这种博弈在现实社会中往往反映为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侵占。但是在网络传播中,这种分散匿名的个体对强势群体和既定法规的反抗与质疑,往往带上中国古代“侠”伸张正义的色彩,这使得一些非利益相关人员在心底给予其网络传播同情和期待的根本原因,而这种在心底里的同情和期待又反过来刺激和激励一些人义无反顾的步入这种表达者的行列。[5]这种基于同情、期待或者是相似遭遇的意义重合使个体迅速聚集,并往往以一种情感诉求作为纽带相互连结获取一种群体认同,形成群体力量,构成中国公民社会的基本框架,而这种框架的建构又从一个方面使人们获得一种对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心理期许,并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其行为的正当性。在这种社会构成的良性循环和这种心理因素的导向下,中国的公民社会已经显露雏形。

  山西的黑砖窑事件中,正是以受害者家属的网上发帖求助为起点,在极短的时间内引起网友的关注,弱势的砖厂工人尤其是童工的非人遭遇、童工父母痛苦艰难的处境和砖厂负责人的霸权、强制形成了强烈的对比,直接触动了民族文化心理建构的最底线,从而形成了广大非利益相关者持续的声讨、谴责乃至亲自奔赴山西解救人员的行动,在各个层面上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推动该事件的最终解决。

  三、网络弊端对中国公民社会构建的反作用

  网络传播融合了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信息传播特征,形成一种散布型的网状传播结构,在这种传播结构中,任何一个网结都能够生产、发布信息,所有网结生产、发布的信息都能够以非线性方式流入网络之中。网络传播将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融为一体。网络传播兼有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优势,又突破了两者的局限。[6]正是这种优势使网络成为中国公民社会构建的重要平台。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手段,网络因其外部制度建设的不健全和自身传播条件等原因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产生了反作用。

  首先,隐匿的个体影响公民社会构建的稳固性。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散落的平行网状信息传播结构而使得公民社会中群体领袖的地位被拉平,与现实公民组织中的领导人物和传统传播媒介中的意见领袖不同,网络传播中的群体领袖往往不具备特殊地位、内化而建构完整的价值体系、坚定信念和长期的群体规划。他们的出现因外部刺激事物的不同而带有某种程度的偶然性,并随着事情的结束而迅速隐没。厦门PX事件中的连岳便是当中的典型。网络传播中群体领袖的缺失使得这种群体的构建没有完整并持之以恒的群体目标,并缺少了形成长期有效组织机制的完整机构建制,甚至缺乏了共同的理念和精神追求。不仅如此,由网络传播所构成的公民群体往往是一些自发群体,他们总是在一定的心理因素或外界条件并经由一系列的刺激下形成,并且通过一系列半机械的行为和反应得以保持下来。然而,真正有组织的群体是具有较强秩序的联合体,他们因为内在条件的结果而得以形成和发展,并在共同的愿望和信仰及一系列模仿的推动下向前发展。[7]经由网络传播所形成的社会群体虽然不受地域和空间范围的限制,但却因网络交流的匿名性和多时空交错性而缺乏形成共同信念和共同宗旨的必要条件,而只有在群体内部共同信念和共同宗旨的指导下,群体才能够进行自身的运作和发展。否则群体的构建是短期并脆弱的。他们往往受到物质环境中的偶然事件所支配,并被某些相对极端的情绪所感染,这种自发的群体在事件当中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但是由于缺乏共同信念的指导因此这样的群体往往是临时和短暂的,当偶然事件得到解决或是告一段落之后,群体也就相应的解散或消沉,并没有一个稳定的组织或一个长期有效的运转机制接受他们的残余力量、保护他们的生存或者确保群体得以继续保存下去。

  群体的这种易变性使它们形成长期、完善的自我建构体系,当公共权力落到它们手里时尤其如此。群体虽然有着暂时的共同愿望,它们却不能持久,群体没有能力做任何长远的打算或思考。这使得凭借网络传播进行逆向建构的中国公民社会的基本建构便呈现无序性、短期性和非系统性。

  其次,网络传播的感性化色彩影响公民社会构建的理性基础。在网络传播所形成的群体中,虽然组成网络群体的个体其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尽相同,但这种临时群体的构成使它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可能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作为个体存在时不同。而从群体存在的人数上看,本为可能相对弱势的个体意见在形成群体后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这使其敢于发泄其作为个体时必须加以克制的欲望。而网络群体的匿名性使其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此,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而在网络传播中,这种传播往往以诉诸感情的方式并以耸动、煽情甚至是暴力的字眼来获得一种公众的关注和认同。这使得由网络传播构成的群体相较于其他群体更容易受到传染和暗示。尤其当事实本身并不清晰的时候,他人的意见和观感便会成为信息的主要来源。弗洛伊德认为:就暗示而言,当一种想法在另一个人头脑中被唤起时,它随即就被接受了,好像它是从自己头脑中自发产生的,而对它的起源却没有予以检查。而这种诉诸于感性的群体建构方式因事实本身的不确定性和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在某种意义上形成“群体的狂欢”不但无法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并获得长期的效果甚至当群体做出决定时容易陷入到群体思维的怪圈之中。

  根据贾尼斯的观点,群体思维是指的是“人们采取这样一种思考模式,在一个具有凝聚力的排他小群体中,由于人们共同的追求占统治地位,因此该群体无视对那些可供选择的行为方案所做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具有这种适应不良决策策略的群体一般感到自身是无懈可击的——他们处于盲目乐观之中,而且当不同意见被阻拦时,这种乐观得以持续,面对从众的压力时,群体的个别成员会怀疑自己的异议,并克制发表不同意见。追求一致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某些群体成员有时甚至会成为心理卫士——他们会对那些令人烦恼的信息的进入加以审查。[8]且不论在08年“抵制家乐福”风潮当中“家乐福幕后老板支持藏独”此一网络消息是否属实,但其后参与行动的人群迅速将此一未经证实的网络消息事实化。从其后行为群体对此信息的信任程度以及对不同意见和不同行为者的激烈言辞而言,网络传播在某种意义上会对相对理性的公民社会的构建会产生反作用力。

  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介,网络传播有其不可规避的弊端,但就目前中国的传播体制以及传播现状而言,网络的确已然成为中国公民社会构建的有效平台,网络以其迅猛的发展势头、普及率和较低的准入门槛积极参与到媒介对中国公民社会的逆向构建当中,而社会各界对网络民意的关注也使得网络传播平台信息到达的有效性得到了相对的提升。不难想见随着网络传播体系的日益健全和网民的日益成熟,网络传播将在中国公民社会构建的过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衣俊卿《文化哲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9页

  [2]衣俊卿《文化哲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页

  [3]林语堂郝志东、沈益洪译《中国人》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4][美]斯坦利·巴兰、丹尼斯·戴维斯著,曹书乐译:《大众传播理论:基础、证明与未来》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汪涌豪陈广宏《侠的人格与世界》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7页

  [6]匡文波《网民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8页。

  [7][法]塞奇莫斯科维奇许列民薛丹云李继红译《群氓的时代》江苏人民出版社第213页

  [8]E阿伦森著邢占军译《社会性动物》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作者是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新闻传播学院07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