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传真:陈水扁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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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的判决书   【本院认定之事实如下】:  前言  一、陈水扁自民国89年5 月20日起至97年5 月19日止,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对内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员及解决院与院间之争执。  二、吴淑珍系陈水扁之配偶,于陈水扁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期间,受陈水扁之授权及指示,以总统夫人名义(非法定职务),协助陈水扁执行总统职务,且经陈水扁同意,而代之处理国务机要费之动支等事务。  三、马永成(绰号:小马)曾于81至83年间,林德训曾于82至83年间,分别为陈水扁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之助理(陈水扁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乃自79年2 月1 日起,至83年12月25日中途离职),且于陈水扁83年至87年担任台北市政府市长期间,亦随陈水扁至台北市政府任职,马永成甚至曾担任台北市政府副秘书长一职;陈镇慧早于73年起,即在陈水扁担任律师之华夏律师事务所任职,以上3 人均与陈水扁及其家人有长久相处之情谊。  ……  【本院量刑审酌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部分  爰审酌被告陈水扁曾任律师、立法委员,受外界誉为正义象征、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任我国第10、11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之各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将总统有权动支,须用于国家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之国务机要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诈领,致立意良善之国务机要费,至此竟沦为总统之家族零用金。又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数据,可见一斑。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又被告吴淑珍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上之残疾,固甚可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巨额私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系家业,其余企业更不必书,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2 人于95年间国务机要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之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被告陈水扁明知已咎,却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又被告陈水扁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之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扰司法,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于正常收支之巨额资产,言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明确已然自知,仅侥幸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甚属不该,其2 人行止均对司法信誉破坏至深,及其2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咋舌(详如前述)、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犯后态度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科罚金部分,,并谕知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 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并定其应执行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1 项规定,褫夺公权终身。  (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  爰审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均为被告陈水扁之重要幕僚,长久跟随被告陈水扁竞选、担任公职,深获被告陈水扁之信任,其2 人领用国家高薪俸录,本应遵守法律、奉公守法,却基于私谊,惑于官位、权势,未有公务员忠国忠民之节操,甘沦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家臣,仰仗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指示,任由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及其2人之家人,将国务机要费挪为私用途,破坏国家体制,危害非轻,被告马永成为台湾大学政治系毕业,被告林德训亦有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之高学历,不知贡献长才,反而以之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2 人拒绝外部审计、司法侦查,以掩饰本案犯罪遭揭发,惟尚无证据亦由国务机要费中获取巨额不法利益,及其2 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后不知悔悟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2 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  (六)被告陈致中、黄睿靓  1、爰审酌被告陈致中、黄睿靓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子、媳,其2 人自毕业以来,迄案发时虽未曾有正式之固定工作,然以其2 人之智识程度,焉有不知其等所获取之财富乃系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凭借总统职位所获取之不法所得。而「知足常足,终生不辱、知止常止,终生不耻」,其2 人前于叶盛茂案及本件后案侦查前之态度傲慢,颇自豪于权贵之姿,但于本院审理中,终能自白认错,犹时未晚,知耻近乎勇。然其犯罪所得高昂、且在账户中款项为我国国民年平均所得之2000倍之多、迄今亦未有缴还之意愿,纯属口惠实不至,念及其2人尚有幼女,尤需母爱关心,且其2人年纪尚轻,时至今日已开始放下身段、贡献才智以回馈社会、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其2人之参与程度,以被告陈致中涉入较深且广,被告黄睿靓多为参与提供账户名义,涉入之程度相较为轻等一切情况,各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2、被告黄睿靓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附卷可稽,其惑于亲情权贵,致犯本罪,且犯后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认其经此次科刑教训后,当益知警惕,且承诺愿为公益奉献,应无再犯之虞,因认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分别依刑法第74条第1 项第1 款之规定,并予宣告缓刑5 年,以励来兹,而启自新,并依该条第2 项第4 款之规定,审酌被告黄睿靓之共同犯罪所得,资力甚丰,命被告黄睿靓向公库支付新台币2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