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帝王官僚权利私有制特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37:37

中国帝王官僚权利私有制特征

    中国自秦以降的历朝历代的开国皇帝,无不是利用千百万人头落地,血流成河,染红了耀眼的皇冠;当然,他们本人也经历了爬冰卧雪,风餐露宿,九死一生的战争艰辛。因此,每一个打天下者都认为自己理应独享天下,而且还要传给自己的子子孙孙,永远的独霸天下。中国帝王官僚权利的私有制既是帝王极权专制的动力又是其社会的本质。
  马克思告诉我们“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社会的万恶之源;后来我们才知道“权利私有制”更是社会的万恶之源!“马克思诅咒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但他没有诅咒更应该诅咒的社会权力的私有制度。”(《问人性》第439页)“真正考察起来,中国在几百年的君主专制的历史中,任何时候也未曾出现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老百姓的“私有制度”。“中国唯一真正具有的只是专制权利的私有制度,也即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问人性》第442页)“却冠冕堂皇地扬称‘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种王权式的社会财产公有。这种“公有”的本质很容易看出来,其实是社会财产赤裸裸的官场权利的私有。(《问人性》第443页)
  中国自秦以降的帝王极权专制的种种特征,无不印证着这个结论的正确性。
  (一)权大于法
  帝王极权专制靠的是一架庞大的只对上负责不对民众负责的官僚体系所组成的统治机器来运行。这个统治机器运行的动力就是来自自上而下赋有等级专制的特权,这个特权的性质之一就是权大于法,或者说官位大于法,即官越大越凌驾于法律之上,直至皇帝出口即法--圣旨重于泰山。
  法律是帝王官僚意志的产物;因此,法律随着帝王官僚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随着帝王官僚掠夺社会大众财富的需要而改变。因此,法律在大众心目中没有威严,没有公信力;人们在有冤难伸的时候,不是寄希望于法律,而是寄希望于能管住赃官污吏的上一级官僚,即“青天大老爷”。实际上,地方上的赃官污吏,把法律当作儿戏,把金钱当作目的,在任意肆无忌惮的欺压百姓的时候,也只有他们的上司能管得了他们,老百姓对他们的肆意妄为、贪污腐败、渔肉民膏则毫无制约权利,只能哀唤“青天大老爷”来替自己伸冤,甚至上京告御状;而老百姓的这种无奈行为,在客观上又加重了“权大于法”的社会需要。这也正是帝王官僚所希望的:既保障了帝王官僚即得利益集团的私有权力,又使老百姓对他们感恩戴德,使其极权专制得以永久运行。
  (二)自上而下的官员任命制
  历代帝王视国家为他一人私物,即他一家天下;但中国天下之大,非他一人所能管理得了,让他人代为管理又不放心,怎么办?李斯等人便替秦始皇出了个高招:自上而下任命官员。即从皇帝起,任命自己最信任的“忠臣”为封疆大吏, 封疆大吏再任命自己最信任的“忠臣”为郡县官吏,最终形成一个效命于皇帝的金字塔型的官僚体系网络。这个体系中的任何一个官员均受制于其上司,直至最高统治者皇帝;这个体系中的任何一个官员都有权力压迫、剥削老百姓,而老百姓却奈何他们不得,因为他们是朝廷“命官”,而不是老百姓选任的。这种体系贯彻的永远是皇帝的旨意;而皇帝和老百姓永远是上下对立的两极;因为皇帝及其官僚只有压迫、剥削老百姓,才能在人间天堂作威作福,享受荣华富贵并传之后代。
  (三)权力不受监督、制衡、制约
  在帝王官僚极权专制社会,皇权往往打着代表天意的招牌,即代表真理和正义的招牌,欺骗民众而横行天下;因此不允许民众怀疑其权力的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更不允许民众议论和批评。在两千多年的帝王极权专制社会,因没有任何向上反映民意的渠道,致使地方官僚处于“天高皇帝远”而肆意横行、无法无天的状态。能够监督、制约他们的上一级官僚,不仅不监督、制约他们,反而成为他们的后台,与他们沆瀣一气;因为下一级官员是他们任命的,早已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四)当官就发财
  因为权力没有监督、制约、制衡的机制;因为自上而下的官僚任命制的实质就是,上一级官僚是下一级官僚的后台;因为老百姓奈何不得任何一级官僚的胡作非为,所以使为官者肆意放出恶的本性:荒淫、怠惰、贪婪;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当官就发财;当大官发大财,中官发中财,小官发小财;财富的拥有及享受荣华富贵的程度与权力拥有的大小成正比。所以,自古以来中国人都眼红当官的,把当官视为人生的最高目标,视为人生成功的标志。
  而当了小官就想当中官,当了中官就想当大官;因为权力的欲望无止境,人的贪心无止境,享受的追求无止境;而与当官就发财的鲜明对比的是,身处社会底层的平民百姓必然贫穷!这是因为社会财富的创造在一定的时期具有一定的量,当财富分配的天平不公,倾向官僚阶层时,必然“损不足以奉有余”;而当权力私有时,财富分配的天平必然倾向权势者,所以当官就发财。
  帝王官僚权力私有的特征还有:皇帝可以罔顾天下民意,任意指定自己的接班人;官官相护,可以结成权势之网;以权谋私,大捞不义之财;笔者因知识、阅历、形诸笔墨的能力所限,难以深析,深致歉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