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重审刘招华的教训(新京报 200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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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刘招华的教训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7-16 5:02:27 · 来源: 新京报

法院审判程序启动和终结之前,依据“无罪推定”的原则维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避免过度披露和渲染可能有变的“案情”。
展江
最近几年,法制报道中刑事侦查类故事以其跌宕起伏的情节而受到读者、听众和观众的青睐。各种媒体也频频与警方联合推出此类版面、专栏和节目,而且有越来越兴旺的迹象,媒体所获得的广告回报想必也很可观。毋庸讳言,这类故事有公安部门作为消息源,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普法价值,同时又能够吸引眼球,媒体似乎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获得了“双丰收”。然而,国人关注的刘招华涉毒案审理的最新进程表明,事情远远没有那么简单。
《新闻晨报》报道,6月26日,刘招华涉嫌制造、运输和贩卖毒品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广州市检察院指控:1995年至1999年,刘招华先后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8000多千克,并将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运到广州等地贩卖,从中获利3200多万元。
在6月27日的庭审中,刘招华制造出的18吨多化学物品到底是不是冰毒成为辩论焦点。刘招华辩称,他造的化学物品是一种“化学中间体”,目前可能应用于灭鼠剂等,而不是作为毒品使用的。刘招华及其辩护人认为,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鉴定结果不具备权威性,进而向合议庭提出,委托国家相关的权威药品检验部门重新鉴定这18吨多化学品。
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刘招华在庭审中仗着精通化学知识,化学专业名词满天飞,一谈到化学物质,他就滔滔不绝,整场辩论犹如化学讲座(《华西都市报》6月29日)。最后,合议庭同意被告人刘招华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申请,对刘招华被警方扣押的18吨多化学物品进行重新鉴定。据此,法庭将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眼下,随着媒体的相关报道减少,刘招华案至少暂时销声匿迹了。可是曾几何时,媒体上是多么热闹。自从刘招华2005年3月5日被捕以来,媒体关于这位“世纪大毒枭”的报道早已铺天盖地了:“大毒枭刘招华蜕变全程图:从精干法警到逃犯”:“狂徒刘招华逃亡内幕”:“小丫对话毒枭刘招华”:“刘招华酷爱化学,娶三妻生四子”……
显然,现在谈论刘招华涉毒案重新鉴定和未来重审的结果为时尚早。但是,广州市中级法院合议庭的决定似乎在提醒我们:决定某人是否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既不是司法系统中的侦查和起诉方,也不是不属于司法系统的媒体。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是中国司法的一大进步,它意味着刑事案件的处置中心从刑事侦查转移到了法院审判。
可是在法制实践和相关报道中,“有罪推定”的观念是那么根深蒂固,其中媒体对单一消息来源的依赖,又强化了这种观念。一有人被拘留和逮捕,就称之为“窃贼”、“歹徒”、“毒枭”,而媒体报道之时,可能又是刑侦方有关人员因“破案”而立功受奖之日(笔者据此质疑刑侦方宣布“破案”的权力)。不知道在这种语境下,法院审判的价值何在?
内地一位媒体法权威人士在香港任教时,曾经给大学非法律专业低年级学生播放国家级电视台一期警方打击制售盗版光盘的节目。这位教授本以为该节目能向港人展示内地法制的逐步健全;让他大感意外的是,学生凭直觉普遍惊讶于未及法院审判的案情细节的大量披露、犯罪嫌疑人面目的毫无遮拦。
尽管内地和香港的法律体系有别,但是在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理方面,并不存在“一国两制”的问题。在法院审判程序启动和终结之前,依据“无罪推定”的原则维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避免过度披露和渲染可能有变的“案情”,这大概是刘招华案给我们的教训之一。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新闻与传播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