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赃不枉法”叫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27:00

为“贪赃不枉法”叫好

乔志峰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卢锦洪涉嫌受贿人民币100多万元,30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卢锦洪对其受贿行为供认不讳,但表示,有些收了钱但他没有为送钱人谋取利益,因此不属于受贿。(7月31日《羊城晚报》)

俗话说“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贪赃”和“枉法”往往是连在一起的。但卢锦洪副主任的一些做法却颠覆了这一常识,他老人家有时候只收钱、不办事,即“贪赃不枉法”。

我忍不住要为“贪赃不枉法”叫好!

“贪赃不枉法”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的利益。“贪赃不枉法”虽然并不光明磊落,且有“诈骗钱财”之嫌,但很显然,其损害的是行贿者的利益,并未因此而损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况且,行贿者也都不是什么好鸟,他们行贿时都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遭遇“黑吃黑”纯属报应,广大群众岂能不为此拍手称快乎。

“贪赃不枉法”有利于消除社会不正之风。如果当官的都能像卢锦洪副主任这样“贪赃不枉法”——你送钱我笑纳、想办事没门儿,那些行贿的冤大头上过几回当就学乖了,就不会傻乎乎地老去白白送钱了。久而久之,行贿者越来越少,社会的不良风气岂不就好转了乎。

“贪赃不枉法”是“次优”的明智选择。我们当然希望生活在一个没有行贿受贿和不正之风的清明环境中,但这显然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当今社会,“收人钱财、替人消灾”是常态,“贪赃不枉法”则是异数。两害相较取其轻,如果让你选择,你会选择前者还是后者?

窃以为,“贪赃不枉法”是整治腐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初级阶段。从“贪赃枉法”发展到“贪赃不枉法”,应该属于一个阶段性的重大成果。只有先迈出了这一步,我们才有希望实现消灭腐败的终极目标。基于此,我建议授予卢锦洪副主任“反腐倡廉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并组织几场报告会,请他老人家给广大党员干部宣讲一下“贪赃不枉法”的先进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