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打死城管被判死缓 城管执法是否公务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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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打死城管被判死缓 城管执法是否公务成关键

2007年04月11日15:59  

    “北京小贩杀城管案”2007年4月1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该院以被告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崔英杰的母亲。


崔英杰的母亲

    打死城管者被判死缓 城管执法不属公务?  

  【大洋直击】(记者 陈剑 关志文)4月10日上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分队长李志强被杀案一审宣判,凶手崔英杰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大洋直击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被告律师夏霖和相关法律专家,他们认为,从法理上讲,城管执法不能构成公务行为,这也是本案判决的关键。 而被告人崔英杰表示并不能接受死缓的判决,要求上诉。

  在此案的起诉过程中,北京警方最初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2006年12月7日,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夏霖接到起诉书时,上的罪名却变为“故意杀人牵连妨害公务”,如果两个罪名同时成立,崔英杰必死无疑。为此,夏律师顶住各种压力,向法院发出3封调查函,要求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如果不能证明适格,“妨害公务”罪名也就不成立了。

  “妨碍公务”还是“阻碍依法执行职务”?

  在庭审结束近五个月后,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崔英杰以暴力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崔英杰的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判决书中回避了“妨害公务”的说法,而用了“阻碍依法执行职务”这样的字眼。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名维权律师蒲志强在接受大洋网记者采访时说,本案的关键是城管执法的合法性问题,城管的执法行为并没有经过人大立法或国务院行政立法的批准,因此其合法性存在质疑,而法院一审判决的措辞也回避了“公务”这样的说法。既然城管行为是不是公务行为还存在质疑,那么小贩赖以安身立命的摊子被掀的时候进行反抗,是否应属于正当防卫呢?是不是应定性为“防卫过当”呢?

  而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夏霖在接受大洋网采访时则表示,自己所有的观点都集中在辩护词中,由于当事人要求上诉,现在还不方便对此判决作出任何评论。

  案件回放:

  事件起源

  卖肠三轮车没收 小刀刺中城管

  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城管监察大队在中关村执法,卖烤肠的小贩崔英杰因三轮车被没收,用小刀刺进城管副队长李志强的颈部,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李志强成为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成立8年以来,首名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随后李志强被北京市委追认为”革命烈士”,12月12日崔英杰被控故意杀人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崔英杰挥刀夺去城管李志强的生命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犯罪,不成问题。但他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没有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可能觉得没什么区别;但实际上区别明显,而且事关重大。

  辩护律师当时已经从事件起因、刀具状况、心理状态、事后态度等角度雄辩地证明了崔英杰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而绝非故意杀人。他追求的结果只是伤害而非杀死被害人。“海淀检察院硬着头皮指控崔英杰为故意杀人,不是刑法课没上好,就是有什么难言之隐。” 有评论认为。

  律师辩护陈词 将心比心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夏霖当庭陈述:“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