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石俱焚整顿法”质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7:48:20
“玉石俱焚整顿法”质疑
一只狗患了狂犬病,就下令把全市的狗都打死;一个歌舞厅出了事,就命令全城的歌舞厅都关门整顿;一座小煤窑发生了事故,就把全部小矿山统统关闭……我们的政府部门“整顿”起来总是雷霆万钧,不惜玉石俱焚;事过之后,对于“石”自不必说,即使对于无辜的“玉”也从未给过任何补偿。令人惊诧的是,这类玉石俱焚式的“整顿”、一秆子打倒一船人的做法,虽然涉及数百人、数千人、乃至数万人利益,却根本不须经过什么民主程序,随便一个权势部门都可以轻易作出,哪位“一把手”都可以拍板。更令人惊诧的是,对于这类蔑视公民“物权”和政治权利的现象,人们竟觉得天经地义,不用说是“石”了,连“玉”都司空见惯浑无事,从未听说有谁因此要求过决策部门赔偿自己的损失。
这也难怪,在我们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万古不易的纲常不是“人人生而平等”,而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以致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天下财产不再是皇家的私产,天下的百姓不再是帝王的子民,然而国与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在相当长的时间一直没有理顺。跟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相比,个人利益总是轻如鸿毛,只有随时牺牲的义务,没有保全的权利。一头毛驴,拴在集体的槽上便是麒麟,谁胆敢拔它一根毫毛也十恶不赦;一匹麒麟,拴在个人的槽上便贱如毛驴,国家和集体可以随意牵走宰杀,还美其名曰“向共产主义过渡”。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依法治国,饱经忧患的中国开始走上法治轨道,但封建专制和共产风的幽灵却长久徘徊不去。正因如此,在我们大批官员乃至群众的头脑里,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依然是相对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不要说个人财产,连个人的性命也无足轻重。于是,玉石俱焚式的“整顿”、一杆子打倒一船人的做法也就习非为是,层出不穷。整顿是完全必要的,但“一杆子打倒一船人”却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个人财产大到工厂、矿山,小到工资、细物,和国家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无正当补偿便不能剥夺”是政府必须遵循的金科玉律;对于确须剥夺的,必须经过独立的法院审理确定,政府机构则无权独自做主;为了堵塞滥用剥夺权力之门,对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应当始终假定为是无辜的,对侵害的补偿应当被确定得尽可能高。20世纪30年代,为了度过经济危机,美国罗斯福政府通过了《农业调整法》,缩减耕地面积,强制减产,销毁过剩农产品,大量屠宰牲畜。先后销毁谷物、咖啡和食糖160万车皮;仅1934年就屠宰大牲畜2300万头、猪600万只、羊500万只以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都由政府承担。可是,“无正当补偿便不能剥夺”的法治原则至今我们仍然陌生。事实上,个人“物权”的稳定也正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同时,公民只有享受到了做主人的政治权利,才有可能激发出主人翁的建设热情。愚以为,“依法治国”首先应该从“治国”开始———规范国家的立法行为,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非如此就没有社会的长治久安,就没有国家的兴旺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