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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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建商品房2008年11月20日 08:50全景网-证券时报【大 中 小】 【打印】

据新华社电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建设商品住宅。通知还要求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此外,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2009年起国家逐步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建商品房

国土资源部指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非农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国家征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国防、军事等公益性用地继续实行国家征收;除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村民法定的宅基地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宅、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不得建设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严禁未经批准将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先行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国土资源部要求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通知指出,要抓紧修编完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结合土地资源条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抓紧修订宅基地标准。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进一步完善宅基地使用制度。探索制订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具体政策规定,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

通知说,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要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充分发挥土地确权登记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没有纠纷。

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表示,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从2009年起国家逐步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通知强调,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价原则,综合论证和听证结果,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各省(区、市)要抓紧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修订完善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起逐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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