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辉律师的博客 - 成都醉驾男子死刑,法院认定罪名错误! - 腾讯博客 - Q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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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辉律师的博客 - 成都醉驾男子死刑,法院认定罪名错误! - 腾讯博客 - Qzone

成都醉驾男子死刑,法院认定罪名错误! 发表时间:2009年07月24日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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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看到报导,成都醉酒男子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法院为其定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的罪名。我认为本案定罪罪名错误,并非量刑轻重问题,本为交通肇事罪却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即最高刑期不会超过15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最高刑为死刑。



本案应该定什么罪名,其核心是区分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刑法》对故意和过失有专门规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从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故意犯罪对危害的后果是“明知会”发生。一个“会”字,表明了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希望这个结果发生称之为直接故意,放任这个结果发生的称之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本质上是相同的,具有一致性,皆是必然性认识,即对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的认识,因此将它们统归为犯罪故意。

本案不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从外在表现上看,孙伟铭的确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接近于间接故意,但是,从其心理态度分析,他在醉酒驾驶时,对危害结果没有必然性的认识,也不会对撞死人的后果报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他在主观方面并不构成间接故意。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比如他事先跟别人讲过,或者在无刑讯逼供状态下的供述等。

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虽然对致人死亡的结果为过失,但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于是形成了对行为持故意、对结果持过失的所谓双重罪过。实际上,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单纯认识,并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因为仅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可能发生交通肇事的结果时,并不表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并没有统一起来,故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充其量只是过于自信过失的一个因素)。(见张明楷的《刑法学》)

前一阵杭州闹市飙车案所引起的关注,认为量刑过轻,或者交通肇事罪罪名本身的刑期太短,这也是促成本案不是以交通肇事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原因。这样就可以加重对肇事者的处罚,判处其死刑!从腾讯网网络调查的数据来看,支持判处孙伟铭死刑的占绝大多数。本案似乎不是按照先定罪后量刑的思路,而是先量刑再安以罪名。从这两个交通肇事案来看,也可以看到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偏差过大,这就往往出现相同案件两个天壤之别的判决。虽然,这两个案件,在行为方式上有所区别,危害后果上都极其严重,但是如此巨大的反差让人们如何理解和认识法律?

不可否认,无证、尤其是醉酒驾车、故意严重超速等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我认为,如果情形有逐渐普遍化的趋势,仅仅按照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最高15年太轻,可以在交通肇事罪里增加量刑幅度到无期徒刑或死刑,即使是过失,刑罚惩处可以更加严厉,一样有助于抑制严重交通肇事潮流。本案却是为了加重惩戒肇事者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其定罪量刑,不能不说是对法律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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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89篇评论,第 1页/共 53页

 风雨无阻

评论时间:2009年7月24日 15时5分0秒

看完刘律师的文章,心里非常佩服刘律师此观点,也反映了刘律师法律业务及功底非常扎实:

成都司法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有机统一结合。单纯的看到认识因素。刘律师分析问题一针见血,支持刘律师的观点

 风雨无阻

评论时间:2009年7月24日 15时14分15秒

感情上我支持判死刑,看完律师对此案件分析,我觉得很有道理,依法断案,法律怎么规定怎么判,法官也要受法律约束 

我是传奇

评论时间:2009年7月24日 15时22分49秒

在过去严打期间,我们静海就因为有人随地撒尿被判刑,没什么奇怪,关键是判了对社会什么效果。不过,这种量刑有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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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间:2009年7月24日 15时33分55秒

法院应当依法判案,律师分析的很有理,如果法院不依法判案我建议把法院改成居委会,居委会老大妈比法官仁慈有阅历。只要依法判案我们老百姓也敢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做事,否则说不定就被法官判死刑。那社会就太可怕了。那法官就变成杀人魔鬼了,我们和谐社会就不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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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间:2009年7月24日 19时13分56秒

支持刘律师观点,觉得是个错判,我敢说判案法官业务不熟悉,张明楷大佬的观点早就认定这是过失,也不看看书就判,哎,现在的法官快完了.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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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间:2009年7月24日 23时2分53秒

支持刘律师的观点,同意刘律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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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间:2009年7月25日 8时27分26秒

分析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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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间:2009年7月25日 11时15分27秒

那个朋友为国家做贡献了,以示警告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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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间:2009年7月25日 11时17分17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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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间:2009年7月25日 11时17分50秒

现在的宣传这么大他能不知道 无证驾驶 本身就是犯罪 如你的说法 醉酒杀人属于无意识了 死者是你老婆 你还这么说吗 还有你们这帮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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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间:2009年7月25日 11时18分16秒

是搞政治工作的业务当然不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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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间:2009年7月25日 11时19分53秒

如果 被撞得是 刘律师的 儿子 和兄弟 不知道 刘律师还会这么说么

杀人偿命 他虽不该杀但必须得杀 否则还会出现更多的他

以杀止杀 杀鸡儆猴

欺世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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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间:2009年7月25日 11时21分48秒

有道理,今后立法整具体点,干脆说喝酒开车怎么判,要不尽是似是而非的,各位赞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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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间:2009年7月25日 11时27分46秒

不重 一点都不重 谁让他喝了就还开吃的 她他不知道酒后开车给他自己以及社会带来多大的灾难啊 !应该株连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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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间:2009年7月25日 11时27分59秒

好像分析得不对,这个是没有驾死证的。知道不。

共 789篇评论,第 1页/共 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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