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结算待产:出口退税细则仍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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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结算待产:出口退税细则仍未明

类别:经济新闻 作者:罗克关 原创 浏览量:101  发布时间:2009-07-03
版次:GC01 版名:天天财富 封面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距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近百天之后,央行昨日终于正式对外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但《办法》仍未能完全解决此前一直困扰试点开展的出口退税问题

    距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近百天之后,央行昨日终于正式对外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但《办法》仍未能完全解决此前一直困扰试点开展的出口退税问题。

    《办法》明确,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且办理时不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至于是否完全免去外管局监管一环以及具体如何操作,《办法》并未给予明确规定。

    而广州数家筹备此事的商业银行高管昨日告诉记者,截至目前国税总局和外管部门尚没有正式的文件下发,由于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细则仍未明了,按目前的政策落实速度看,预计正式的结算业务展开恐仍将延后一段时间,8月底成行的可能性更大。

    出口主体可能虚报规模

    记者看到,该《办法》由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和银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其中条款涉及多个方面。

    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出口退税问题,《办法》明确“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一位曾参加央行人民币贸易结算培训班的股份制银行高管对记者表示,这一规定在外界预料之中,目前关键则是国税总局将如何确定出口退税的具体办法。“不退税的话,出口企业就不会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而执行退税,由于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地区的进出口企业不再使用外汇结算,因而不用向外管局进行外汇核销程序,其出口退税将直接由税务部门进行管理,出口主体虚报规模的可能性将加大。因此目前的关键是国税总局的细则如何避免这块风险。”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其第十八条明确表示“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而据财经网报道,国税总局已经对人民币贸易结算中的出口退税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其他部门的意见,相关政策已处在最后程序阶段,近期可能推出。一名资深外汇管理人士也表示,技术性问题已无大碍,只是涉及到一些部门的工作日程安排。

    但是商业银行人士对此却并不乐观。“央行推出《办法》更多是迫于各方压力,毕竟拖了这么长时间。目前包括央行对支付清算程序的培训,银行对客户的培训等等都有待落实,即便在出口退税一个环节上,相关的细则下发也还要一定时间。按目前的进度,估计人民币贸易结算在8月底成行的可能性更大。”数家正紧张筹备此块业务的商业银行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央行多方监控境外人民币规模

    由于试点人民币结算的出口企业不用进行外汇核销申请,其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核定即落在商业银行收付的相关单据之中,出口退税的核定亦有赖于此。《办法》强调,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办法》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同时,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此外,由于人民币目前尚非可自由兑换货币,贸易结算的放开对如何实时监控离岸人民币市场规模亦提出了挑战,《办法》在多个条款中亦列举了相关的监管办法。

    同时,如果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试点企业如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本报记者 罗克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