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培训资料(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8:02:02
第二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一.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一)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价款及适用退税率计算应退增值税。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价款x退税率
2.外贸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凭普通发票退税的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x退税率
(2)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缴款书的,依据专用发票所列明的价款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价款x退税率
(当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大于5%时按6%,小于或等于5%时按5%)。
(二)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加工,即外贸企业将免税进口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复出口,加工企业按收取的加工费和垫付的辅助材料的总金额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给外贸企业。二是作价加工,即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料件后,先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后再按产品的总价款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给外贸企业。
1.   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或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凭国内购进原材料及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分别计算应退税额。其中:原材料部份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加工费部份按复出口产品的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2.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收回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按以下规定处理:
(1)外贸企业取得市经济贸易局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到海关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前,应持以下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合同备案登记,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合同不予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①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②进料加工合同;
③进料加工基本情况表;
④进口料件、出口产品申请备案清单。
(2)外贸企业应于将进口免税料件移送给加工企业的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
(3)外贸企业当月开出的作价销售专用发票应于次月3号前凭下列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①进料加工海关手册(原件);
②进口报关单(原件);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④海关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完税证(复印件);
⑤进口材料台帐;
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明细表。
(4)经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外贸企业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向征税分局办理免税申报。征税分局对这部分作价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应扣减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扣减的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x适用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在计算销售进口料件应扣减的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5)进料加工合同结束核销后,应持海关出具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结案表”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核销登记手续。合同核销时,海关对剩余边角料补征的增值税应于发生当月的作价销售不计征入库的税额中扣减,同时调增当月的应税销售收入。例:当月作价销售免税进口料件开票价款为100万元、税额17万元;当月有一合同核销,海关对剩余边角料金额10万元,补征增值税1.7万。计算当月不计征入库的税额为(100×17%—1.7)=15.3万元;填写纳税申报时,填写免税销售额15.3÷17%=90万元,应税销售额(剩余边角料金额)100-90=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6)外贸企业作价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录入开票数据时,选择“销项发票管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管理”把该部份发票的属性设为“免税”。如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当月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核实的免征税额小于企业当月作价销售开具专用发票销项税额的,企业将该差额在“电子报税管理系统——其他应税项目”中录入一笔“不开票销售项目——应税”的正数及一笔“不开票销售项目——免税”的负数。
(7)外贸企业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复出口货物,其作价销售料件的销售收入作应税销售申报纳税,相应的复出口货物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二.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1.     出口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据供货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进货价款x适用退税率
2.     出口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据购进货物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X单位税额
第三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一、外贸企业应根据当月出口货物情况,于每月10日前,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受理股填报《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附表》,未有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也应填报。
二、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将有关退税单证(单证齐全时)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文件,可在每月的任一工作日办理预申报。
1.上门预申报
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外贸企业,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记载有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2.网上预申报
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外贸企业,生成预申报文件,上网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
三、外贸企业将预申报反馈信息读入退税申报系统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等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可在每月的任一工作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受理股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退税汇总表》(一式二份);
2.《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5.记载出口报关单和进货凭证信息的退税申报磁盘;
6.用《顺德区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每册的单证总份数不能超过200份)。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指特定允许持普通发票退税的货物)原件;
(2)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原件(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
(3)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6)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还须填报);
(7)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出口进料作价加工收回的货物时提供)。
退税凭证的装订要求:
(1)对当月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中,全部退税凭证齐全的,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2)对当月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中,未有收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填报《未核销收汇核销单备案表》,并将该部份的退税凭证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单独装订一册。
(3)外贸企业在以后月份收到上述第(2)点的收汇核销单后,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并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和收汇核销单(按明细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
(4)外贸企业已收齐纸质单证,但在预申报后,有关电子信息(包括海关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核对不上,并确认不申报将会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把相应黄色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纸质单证但电子信息不齐清单》、“六类”企业还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用《顺德区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钉,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一工作日内,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备案。企业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5)外贸企业取得的远期收汇证明,填写《远期收汇证明明细表》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注意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
1.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2.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补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外贸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后办理退税登记或认定的,从首次申报退税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各外贸企业应分别就本区、本市外区、外市货源地的出口货物分开申报,以及将从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采购的出口货物分开申报。
五、外贸企业进项发票的申报抵扣及认证问题
1.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征收分局认证。
2.外贸企业取得的抵扣联不论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还是用于办理出口退税,一律采用扫描认证方式进行认证,不能采用后台认证方式认证。
3.外贸企业在报送抵扣联时,应划分清楚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还是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抵扣联,并错开认证日期分别进行认证。
企业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抵扣联,应按规定加装封面;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抵扣联,不需装订也不需加装封面。
外贸企业购进的同一批货物,一部份用于内销,另一部份用于出口的,应要求供货方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时未能确定内、外销比例的,应在确定内、外销比例后采取退票的形式要求供货方分开内、外销货物,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各征收分局对外(工)贸企业申报的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抵扣联经扫描认证后,按规定加盖认证印章及已抵扣印章,并打印该部份抵扣联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进项扣税凭证接收收据交企业,作为次月申报抵扣的凭证,抵扣联由分局保存。
对外贸企业申报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抵扣联经扫描认证后,在认证相符的抵扣联上加盖“认证相符”印章,打印该部份抵扣联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并在上面注明“用于办理出口退税,不得申报抵扣”字样交企业作为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并将抵扣联退回企业。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抵扣联,征收分局按规定转入协查系统,抵扣联不退回给企业。
5.对企业因认证期限的要求,必须在同一天内认证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和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抵扣联的,征收分局认证岗位人员在认证完毕后应自行统计当日认证相符的抵扣联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或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税额,并在当日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上注明“其中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税额XX元,不得申报抵扣;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