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问责制考验义务教育法的担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5:12:05
中国对义务教育法首次引入了问责制充满期待同时,应该说明了中国义务教育法一直在无问责状态下缺乏担当。不过揪着历史的辫子算旧帐也大可不必。如今既然已经说了要确立义务教育的问责制,应该说明这事不得不问了,而且以后是一定要问的。
据说这次义务教育法草案当中首次引入了问责制规定:“发生违反该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或者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而且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也说了,问责范围包括国务院。
感觉好像中国的义务教育法一下子有了担当,这符合之前人们对义务教育法“硬”起来期待。之前就有评价说:“在义务教育法中引入问责制,可视为一大亮点。问责是预警,也是惩戒,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包括择校费)现象仍严重的背景下,有理由期待问责制还原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不过怎么“问”好像还有待商榷。如今提出“应当引咎辞职”,感觉这事的解决还是要靠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门的良心发现。这恐怕对于复杂的、积弊重重的中国义务教育最终还是力有未逮的。毕竟,在基于“应当引咎辞职”基础上的问责制这根头发丝上,还无法悬起一把人人自危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而且就目前的现状来看,中国的义务教育法还没有尽可能清晰的规定明确政府的责任。责任尚未明确,问责从何谈起?问谁的责?谁来问责?这样的先例应该是有的,近几年来基于“发生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种种问责效果到底如何,恐怕更值得商榷。
我们难免重新要问一下义务教育法的执行力,如果中国的义务教育法仍不是一部具有强大执行力的硬法律,问责制还是非问责制恐怕都不是问题。我们对于问责制的期待恐怕最终还是要建立在义务教育法本身的担当上,有些问题不仅仅是把问责的范围划多大和一句“引咎辞职”就可以简单解决的。(文/阿目的阿木 引自星岛论坛)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6月29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记者会,会议透露,义务教育法草案当中首次引入了问责制,规定发生违反该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或者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投入是义务教育的核心问题,而投入在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县级政府之间有一定的分担,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很多委员都提出,在引入问责制以后,应当问责县级政府还是应当问责省级政府,或者是问责国务院?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回答说,问责范围包括国务院。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即要求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或者是地方各级政府,如果违反了本法第六章的规定,即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处分。
另外,义务教育法能否解决义务教育均衡的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不少人担心,在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在城乡之间,甚至包括在城市本地区之内,包括城乡不同的区域都存在很大的差别,这样就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择校的问题等等。
陈小娅对此回答说,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给予保障。这说明了两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