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老谢人大提案《关于预防、处理人为重大灾难性事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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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老谢人大提案《关于预防、处理人为重大灾难性事件的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各位代表、委员你们为中华民族繁荣昌盛,提了很多建议,但有关百姓民生和社会公正的较大事件还需提建议。2008年中国大地出现了南方雪灾、汶川地震2次自然灾害,同年2次重大人为灾难性事件的损失却远远超出自然灾害所产生的财产和人员损失。

1、三鹿毒奶粉事件;三鹿集团公司生产有毒奶粉,依法监管食品安全的部门却放弃奶粉的质量安全检验,美其名曰,免检。公司违法,导致人为因素伤害数十万中国儿童事件。现在三鹿公司的违法分子受到国法的制裁,但是很多无辜受害儿童却痛苦余生。

2、上海证券交易所违法伪造南航权证事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同一名称、同一代码违法伪造南航权证(580989)123亿份,公开抢劫中国人民260亿合法财产事件。中国证监会没有履行监管职能,玩忽职守。又一公司违法,人为因素导致数百万南航权证投资人受到伤害事件。众多受害者负债累累,流离失所。

综上所述,受害人从数十万到数百万,触目惊心。为减少和阻止全国性重大人为灾难性事件。我们国家需要制定,提前预防、统一处理全国性重大人为灾难性事件的法律程序。

《关于预防、处理全国性重大人为灾难性事件的建议(提纲)》

1、          组建预防、处理全国性重大人为灾难性事件的常设机构;

2、          国家信访局、国家监察部和中央纪检委提供预警信息;

3、          公开处理过程;

4、          公布预防措施;

5、          接受舆论监督,减少灾难损失。

电话:13021334382

邮箱:xie66912050@163.com

国人老谢

2009-2-8

请上网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违法伪造有价证券控告》

到国务院法制办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违法伪造南航权证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货币、
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1992年11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发(1979)18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公安机关办理伪造案件的实际情况,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侦查: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3.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6.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7.传授伪造技术或方法的;
  8.集团犯罪的;
    3.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0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