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抓捕发帖者,"因言获罪"三重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7:35:23

 

    从公民权利角度看:主人岂有被公仆“教训”之理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中央的宣示,却在一些地方受到“阻击”。

    比如,经过这么一番折腾,24岁的王帅自称“这件事确实给我一个深刻教训,以后再不敢‘多管闲事’了。”

    《成都商报》评论感慨:少了一个热血青年。

    针对灵宝官员“至少有点教训,下次不会再犯错”的说法,《齐鲁晚报》评论针锋相对地指出:民众必须“驯服”公权力,而不是反过来被“教训”。一些地方的官员,不管法律,不问是非,只是因为“不高兴”,他们就要“教训人”。可是,政府凭什么“教训”老百姓?警察难道是政府“教训”百姓的工具吗?公安机关以及所有政府部门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教训”人民的,如果公民没有违法,政府就不能动用警力来“对付”。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公仆岂有“教训”主人的道理?

    灵宝市政府如果与中央保持一致,如果有宪法和法律意识,本来应向发帖举报者道谢并致歉。正如《北京青年报》的评论指出,如果灵宝市的领导干部能够意识到危机之所在,他们理当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理当给失地农民更加合理的补偿,从而重新赢得农民的拥护。难道他们不应该为此感谢王帅吗?如果他们真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看得比自己的面子更重要,如果他们真懂得公民自由与宪法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他们就应该纠正跨省追捕的做法,向王帅致以深深的歉意。

    从法治的角度看:“玩法”很完美公义却蒙羞

    王帅被抓捕事件中,无论是立案侦查,异地抓捕,还是实施拘留,甚或取保候审,好像都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但难掩法律被玩于股掌的实质。

    《新京报》分析认为,在刑法上,要构成诽谤罪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而灵宝市政府违法“租”地并非虚构。此外,要构成诽谤罪还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而遭王帅诽谤的是谁呢?竟然是“灵宝市政府”!但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或名誉权。换言之,诽谤罪的侵犯对象只能是自然人。就算王帅真的“诽谤政府”了,也不可能构成“诽谤罪”。正因如此,警方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由,给王帅办了“取保候审”。

    “批评政府哪怕失实也不能以诽谤治罪。”《中国青年报》评论援引《刑法》指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对象是自然人,并不包括任何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换句话,就是政府无论受到公民怎样的批评,哪怕是不当和失实的批评,都不能指控公民涉嫌“诽谤罪”,更别提对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灵宝发生的“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否该有人对此承担责任?人民网发表评论追问,我们不能让“上海青年”为了法理和正义付出了8天看守所生涯后,还要其丧失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信心!

    《羊城晚报》评论也呼吁,目前最迫切的,还是请上级部门迅速介入,查清楚“违法租地”与“跨省追捕”背后的真相,给举报者以及关注这起事件的人们一个公正的交待。

    温总理一再强调强化制约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跨省追捕公民,灵宝自毁形象,荒谬不值一驳。但这也是坚硬的现实,“后有来者”也保不准,制度缺口亟须补救。如何从法律制度上、行政架构上保障公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依然任重道远。(记者姜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