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看如何理解转型期的中国模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0:26:21

邓玉娇案看如何理解转型期的中国模式

[7145] (20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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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为关注的邓玉娇案一审判决于终于宣布:邓玉娇防卫过当,但由于精神能力受限和自首情节,免于起诉,获得自由。至此,各方围绕邓玉娇案的博弈告一段落。

  在邓玉娇案的前前后后,社会上有这样几种倾向。

  一是观点偏重于情绪上的表达,而较少给人以理性的思考以及尝试提出解决的办法。读完文章后的感觉往往是令人愤怒,甚至出离愤怒。而这种愤怒对事情的解决和判定于事无补。西谚云:上帝令其疯狂,并先令其愤怒。是有道理的。而中国五千年的传统上,缺乏的也不是愤怒和在愤怒主导下出现的极端行为,相反缺乏的恰恰是理性的反思。

  二是律师这一专业人士,更多的体现出专业的立场和视角,而往往对中国国情有所忽视。其关注的重点是程序正确,结果正确。用时髦的词就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然而,完全的正义对于当今人类来说仍然只是理想。由于历史发展阶段或者国情不同,在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不得兼顾的时候,必须选择一个的时候,在我看来,这个时候过度强调程序正义,就损害了司法的目的。不错,理论上讲,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结果正义。但事实上却绝非如此。不妨以司法独立和健全的美国为例。当年辛普森杀妻案,绝大多数美国人都认定他有罪,特别是当警察到其住处时,他望警而逃,一瞬间现场电视直播传遍全美。显然,谁都明白,如果是无辜,何必望警而逃。而且随后的证据也证明了他确实有罪。但是由于证据得来的手段非法,不被法院采纳,辛普森当庭无罪释放。这种司法程序正义带来的是被害人蒙难而无法申的司法结果非正义。然而,在美国这样的国情下,这个不正义的结果仍然被美国民众所接受。然而,另外一个案件,却相反。是结果正义压倒程序的不正义。上世纪九十年代,一名肇事黑人被三名白人警察殴打。警察滥用暴力的情景被曝光后,受到起诉。然而,审理结果却是无罪释放。于是引发一场黑人暴动和骚乱。当时的克林顿总统也不得不打破司法独立的传统和原则,呼吁重新审判。最终一名白人警察被绳之以法。这里面显然就存在三个难以解释的矛盾。究竟是法院第一次的审理的结果正确,但由于社会压力的存在而不得不改变结果。即牺牲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还是美国司法出了差错或者干脆就是由于种族原因失去了公正。第三,克林顿总统有权利对司法进行干预吗?他有权力对一个司法审判结果做出自己的判断吗?何以他的判断最终就被司法当局采纳?邓玉娇宣判后,仍然有律师质疑为何没有按规定提前三天公布庭审时间?这自然是程序正义的瑕疵和不足,但在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不得兼得的现实条件下,有结果正义是不是已经可以接受?如果按照美国的标准,好, 由于程序有瑕疵,审判结果被推翻,重新再来,这对邓玉娇是不是第二次伤害?邓玉娇重获自由的时间是不是要无限期推迟?

  只所以举美国的例子,是指发达如美国者,毫无封建传统束缚的美国,也无法完全实现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何况中国这样有着五千年人治而非法制传统、发展阶段特别是软件建设还明显落后于西方的中国?其实,中国的进步已经是相当明显和迅速。上世纪八十年代,自上到下都组织“严打、严办”。严打并没有错,但严办显然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冲突。这个人人平等也包括在任何时间。不能因为是严打期间,法律就变成严办。哪个时候全国一体没有感觉不妥。然而,现在,这种意识早已不复存在。三年前的邱兴华案时,各界怎样呼吁要为其进行精神鉴定,都没有执行。但在杨佳案时,第一时间就进行了精神鉴定,而且案件由上海市公安局而非闸北区分局侦查,体现了一定的回避原则。当然,我们仍可以指出,在做精神鉴定的时候,程序仍然不合规定,但从不做到做,是不是已经是一个进步?

  现在再回到邓玉娇案,其实外行人也明白,邓贵大罪不至死,邓玉娇出于自卫将其杀死,自然是防卫过当。一个生命的消失往往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无论我们怎样同情邓玉娇,但法律事实就是如此。许多网友留下这样的留言:如果你的女儿是邓玉娇,你会怎样?如果每一个律师、每一个法官都是从这个角度来审理和解读一个案件,哪还要法律干什么?审理出来的结果会是什么?更可怕的是,如果法官和律师以同样的思维方式但反过来想:如果我是邓贵大的家属,我应该怎么办?哪又会是怎样的后果?

  邓玉娇事件发生后,还有两个细节值得深思。一个是邓玉娇空间用什么杀死的邓贵大。根据法院的宣判,是自己包里的水果刀。而此前,一再被渲染的是修脚刀。我无从知道细节,但大家应该清楚,邓玉娇的工作是洗衣服,洗衣服显然不需要修脚刀。但这一点似乎没有人有兴趣去澄清。而做案工具对一个案件的重要性应该是不说自明的。二是前两位辩护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居然相拥而泣并在网络和媒体广为流传。我到现在也不清楚有什么细节可以让以理性著称、而且见多识广的两位律师冲动如此。但至少,这种做法是完全可以对案件的审理产生直接的影响。他们究竟是从打官司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正义的角度出发?但我想,无论是从什么角度,做为一个专业的律师,是不是都应该避免这种现象发生?一个是重要的证据,一个是律师的反常表现,都与案件直接有关,然而,在一片情绪性的氛围中,却被忽视。

  最后,大家都对中国的司法体制多有微词。比如,一再渲染巴东县公安局长就是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给人的感觉这个案子最终不会公正,不会公平。然而,结果如何,想必大家都看到了。其实,对于现阶段牌转型期的中国,是无法用西方完善的标准来衡量,衡量一切的最好(或最不坏)标准只有看结果。这也是为什么支持预装保护儿童反色情软件的原因。不管中间的程序有多少问题,这都可以在以后进行解决,但保护儿童免受互联网不良信息的侵害却是必须马上要做的,而且比起西方国家来,我们已经晚了。

  法国巴黎宋鲁郑 《联合早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