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穷人多交税的制度该彻底修改了-马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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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9 | 让穷人多交税的制度该彻底修改了

 

中国财政部网站17日刊登“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最新撰写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这个官方的报告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三点非常有价值的信息:一、个税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二、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比重约为50%左右,其中,月工薪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缴纳税额占工薪所得总税额的55%以上;三、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主要集中在电力、金融、石油、电信等部门。

对以上三点可以通俗地翻译为:电力、金融、石油、电信等垄断部门的收入已经远远超越了一般民众,但高收入者所缴纳的个税只占个税总收入的35%,广大的工薪阶层成为最大的纳税人。很显然,这样的税收结构,和“富人多交税,工薪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的个税基本征收原则和宗旨相背离。以美国为例,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10%,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比较完美的“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

个税政策的核心问题是谁真正承担了最重的税收负担,也就是说,哪个阶层交纳了最大比例的税收。而我国的税制,很显然是一个让穷人多交税的畸形结构。从整个税制的问题看,不仅体现在起征点畸低,更体现在缺乏一个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总体制度架构体系,在税收的征收上既没有实行国际个税流行的综合所得税制,也根本不考虑纳税人家庭的实际。从而在税负的实际分配上严重偏离了公平和正义,丧失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最基本的功能。因此,要改变这种穷人多交税的不合理的税制,不仅要适时提高个人起征点,更重要的是要对目前已经完全被国际社会抛弃的分类所得税制彻底抛弃。

就公共政策的要义而论,对政策合理而公正的解释,的确和政策本身一样攸关成败,财政部的报告对提高起征点会损害穷人解释实在让人有点匪夷所思,而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这种“财政部式解释”已经不是一个特例,之前证监会就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为何仍然让机构独享网下发行的特权的时候解释道,机构和基金也是个人投资的,所以让机构多中签根本上得益的也是散户。这样的技术含量不高的对政策进行的不严肃解释必须引起政策制定者的注意。而对于很多国家都已经普遍实施的综合税制,究竟需要什么征收条件,则是毫无解释。这样回避个税的制度残缺,顾左右而言他,的确不是一个好办法。

毋庸讳言,造成让穷人多交税的畸形制度的根源不仅体现在起征点偏低,更体现在缺陷明显的分类征收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而在税收抵扣项目的设计上,我国当前的抵扣项目完全按照纳税人个人的支出来进行设计,既无视中国“乡土文化”中家庭收入负担的传统,更无视个人收入承担整个家庭支出的事实。

因此,无论是解决中国日益严重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还是顺应个税改革的国际潮流而言,参照国际上先进的税制改革经验,对中国个人所得税进行彻底、深层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任何借口阻挠个税改革都是无顾民生的不理智行为。我们建议尽快推动个税的全面改革,除了适时提高起征点之外,一定要下决心推动综合税制的改革,同时,在抵扣制度上,除了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专门的教育、医疗、购房等税收抵免项目之外,还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赡养人口的实际情况,允许纳税人就其赡养人口的多少和实际负担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考虑到中国社保的残缺和居民的实际负担,对居民的在购房、教育、医疗和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支出及其利息,设置免税或者返税制度。

个税改革关乎民生和公平,其在中国改革体系中的象征意义无可替代,我们希望有关部门从改革和经济转型的大局出发,不要为个税改革设置认为的障碍,尽快启动个税的深层改革,通过一系列税制的配套改革和整体的设计,真正实现税负合理和公平,增进社会福利,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减负,从而使个税本身回归民生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