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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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ffy.com 2009-6-6 16:27:59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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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全文>>
邓玉娇案,是指发生于2009年5月10日晚,中国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的一起涉嫌强奸、侮辱的杀人案件。
有网友以文言记述经过:邓玉娇者,荆州巴东人也,美而烈,以修脚为业。 一夕,浣纱于室,野三关镇吏黄德智、邓贵大、邓某相携寻欢不遇,见玉娇,遂破门而入,欲强狎焉。玉娇严词斥之,邓贵大怒,鞭面以币,曰:吾辈多金,岂惧汝 不从哉。玉娇不顾,贵大愈怒,乃按其于卧塌,强起,复按之,三者相视而笑。玉娇羞愤,遂操细刃刺之,三创而毙,德智复犯,玉娇又刺之,重创,邓者大惧,不 敢前。玉娇乃投刃自首于官。
目录
1 涉案人员
2 事发经过
3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3.1 侦查经过
3.2 公安鉴定结论
3.3 辩护方论证
3.4 侦查结论
4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5 法院审判阶段
6 评论及影响
7 参考文献
8 法律链接
涉案人员
邓玉娇,女,(1987年-),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人,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本案死者,(1965年-2009年),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邓中佳,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
事发经过
2009年5月10日下午6点左右,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3人到该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在水疗区五号房要求女 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拒绝,双方产生争议,并有肢体对抗,后邓玉娇拿出包内的水果刀刺伤邓贵大、黄德智,随后拨打110报警。邓贵大经抢 救无效死亡,公安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侦查经过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失眠症的药物,并决定将邓送往湖北恩施优抚医院检查鉴定。
5月12日,巴东公安局将邓玉娇送进了湖北恩施优抚医院,优抚医院对其采取了“约束性保护”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
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了“5.10”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巴东县公安局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
5月20日,巴东县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从整个情节看,确实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这件事公众、媒体角度要把它定位为一个悲剧,对死者、生者家人来说,也是悲剧。”
5月23日,邓玉娇案的关键证据内衣内裤被清洗,巴东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并宣布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夏霖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5月24日,巴东县“邓玉娇案”新闻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通告称:据巴东县公安局证实,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在解除原聘夏霖律师后,另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5月28日,新辩护律师与邓玉娇会面。
公安鉴定结论
公安机关认为她涉嫌故意杀人,最直接的依据是:
造成了死亡结果;
邓贵大身中两处致命伤,并且这个过程当中,黄德智上去阻拦还中了一刀。
该案件中的黄德智、邓贵大要求的交易未发生,只能定为“异性洗浴”。其他的证据尚在鉴别中,现在并不宜做出判定。“基本确认,前期争执过程中,邓玉娇处 在一个相对被动过程。”对邓贵大行为的定性,按杨立勇表示,“我分析就是黄德智与邓玉娇发生争吵,邓贵大过去,跟他的同伴共同表达一种不满吧。”当记者问 到邓玉娇感到了可能遭遇到的威胁,所以拔刀自卫的情况,杨指出,“这里有个假想防卫问题,假想防卫是不会发生这种侵害,而是想象的”。
辩护方论证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夏霖律师笔录邓玉娇口述事发经过,主张被害人黄德智、邓贵大调戏、试图强奸在先,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辩护人暗示邓玉娇在拘留期间停药将会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由于邓玉娇长期失眠,所以很可能是治疗失眠药物被误传为抑郁治疗药物。委托律师夏霖在博客中写道“横路敬二……屈指一算,已经14天没有吃药了”。
侦查结论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2009年0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防卫过当。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自首情节。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6月5日下午,邓玉娇的来自湖北的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起诉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判阶段
此案由巴东县法院进行一审,意味着刑罚可能不会太重。无期徒刑与死刑的案件一审判决均是由中级以上法院判决的,而本案是由基层法院判决的。
2009年6月16日,巴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评论及影响
2009年5月22日,全国妇联在其网站首页上发表《全国妇联高度重视邓玉娇事件并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的文章
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日前表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我们通过法律帮助中心、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多种形式,面向广大妇女提供维权服务。
近日来,全国妇联高度重视湖北省巴东县发生的邓玉娇事件,据我们了解,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依法公正处理,也将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于事后对黄德智做出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撤销邓中佳职务,解除岗位合同。
参考文献
《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关于“5.10”案件情况通报》,中国新闻网,2009年5月18日
《警方称“邓玉娇被强奸”不存在》,人民网,2009年5月22日.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新浪网.
《专家析邓玉娇案:女性维护贞操可不考虑防卫后果》.中国新闻网(2009年5月20日).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涉嫌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中国新闻网,2009年5月18日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续:刑拘后被医院捆绑》,新浪网,2009年5月19日
《邓玉娇案关键证据离奇被毁》,人民网,2009年5月23日
《巴东警方第一次声明》,湖北网,2009年5月
《巴东警方再次重申:邓玉娇没有被强奸》,中国南方网,2009年5月24日
《警方称刺死官员案女服务员未被强奸》,新浪网,2009年5月23日
《邓玉娇案案发地涉色情服务 宾馆经理遭传唤》,搜狐网,2009年5月24日,
《邓玉娇母亲另聘两律师》,凤凰网,2009年5月26日。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续:新聘任律师与邓玉娇会面》,中国新闻网,2009年5月29日。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夏霖律师笔录邓玉娇口述事发经过》,
《中共巴东县纪委等严肃处理”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网易,2009年05月31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资料来源于网络,可靠性无法核实,仅作参考。其中部分内容可能存在争议,不作为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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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会议纪要:邓玉娇“只能有罪而不须无罪”
http://www.dffy.com 2009-6-12 6:29:15 作者:黄晏铭 来源:东方法眼
6月3日,巴东县政协主席林廷芳主持召开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报“5·10”案件的处理情况,会上通报了县委常委会关于“邓玉娇案”的会议纪要,会 议认为省州公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5·10”案件的处置得当,定性准确,顺民心,合民意,与会人员对案件的处置表示赞成和拥护(6月6 日恩施新闻网)。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5月31日新华社)。据此可知,在邓玉娇案 刚刚“侦查终结”的第三天、巴东县检察院还未就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巴东县法院之际,在“法院依法判决”八字还没见一撇的情势下,当地“会议纪要” 就给邓玉娇“定罪”了,县政协对此也是齐声“赞成”呼喊“拥护”,“会议纪要”在人民法院还未进入审判程序以前,用高调张扬声势来压倒邓玉娇或使对方畏 惧、退却,抢先一步的“确定罪名”还让不让邓玉娇在法庭上披露事实情节或开口说话呢?用先发制人的方式及早确定邓玉娇之罪名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 得确定有罪体现出来的是社会主义法制精神,这对于确认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皆具有重要意义。而县政协一班人马对一 起未经人命法院“依法判决”的“罪名”则大表、特表“赞成、拥护”故意伤害的“罪名”,从此可相当清楚地看出,邓玉娇还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就被当 地的“会议纪要”和县政协首先给其“宣判定罪”、定型了!
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也则是说,对被告人确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将被告人确定为犯罪人。无论被告人事 实上是否有罪,即使事实上表明她(他)有罪,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也就不应确定她(他)是罪犯。虽说公、检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查明的事实和 确凿的证据,也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之认定,可这些仅仅是程序意义上的,而非是最后的法律定性。再说,公、检的有罪认定,对法院的审判来说,只是前期 的准备工作而已,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才能确定公民是否有罪!一个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罪名”,“会议纪要”、县政协依据什么争先恐后、超越自己的职分而代 人民法院提前“宣判”呢?莫非巴东县的“会议纪要”和政协也有给公民“定罪”的权利不成!?越权办事怎么能“顺民心,合民意”呢?未经依法审判的罪名又怎 么能说是“定性准确”呢?
别说自身没有判决权的“会议纪要”和县政协,就是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也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经过开庭审理,依据刑法规定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未经依法判决,人民法院也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难道巴东县的头头脑脑们不知道这些吗?与其说这是县政协一干人“赞成和拥护”邓玉娇案的“侦查终结”,还不 如说这是县政协代表当地官方对邓玉娇发出了“只能有罪而不须无罪”的强烈信号!从此可知,邓玉娇一案走向法治的阻力不是素质不高的百姓,而是来自于吃着丰 盈薪水的当地部分官员。邓玉娇究竟有罪无罪?我们将拭目以待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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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贵大同志的悼词
http://www.dffy.com 2009-6-6 16:08:17 作者:佚名 来源:东方法眼
2009年5月10日,一个不幸的日子,在中国, 三名优秀的公务员,不顾生命危险,出生入死,为了刺激消费,探明“相对人”的特殊服务情报,牺牲休息时间,连续作战,尽管陪客人豪食午餐到晚上8时,仍然 强忍疲劳,深入提供特殊服务的地区──中国湖北恩施巴东野三关镇的雄风宾馆的“梦幻城”。
发现“相对人”后,他们不畏强暴,赤手空拳,英勇地与企图强奸他们的一名持有非管制刀具的疑似精神病女患者搏斗,最后终因体力不支,众不敌寡,一死、一伤、一傻,其中,邓贵 大同志为了掩护同志们,牺牲在不应该牺牲的地方,黄 德智同志,受伤在不应该受伤的地方!!
三个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儿子,为了刺激人民的消费事业,冒着生命的危险,不惜牺牲自己的时间、钞票、肉体和色相,义无返顾,出生入死,需要多么大的勇气?这是一种什么精神?这是一种只有伟大的中国公务员才可能有的超共产主义精神!
因此,这,不仅是野三关镇人民和巴东人民的损失,也不仅是恩施人民和湖北人民的损失,更是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的损失!!
人民的儿子,为了人民的事业,拿着人民的人民币消费人民的女儿,却为人民所不理解,并且横遭杀害,死后还被人民口诛笔伐和唾弃,这简直就是悲哀!是空前绝后、触目惊心的中国式悲哀!!
继李志强之后,又一名优秀公务员在与人民相对人搏斗的过程中英勇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中国,又增加了一名非战斗死亡的英雄烈士!!这让我们在感动之余进一步认识到了迅速在全体公务员中推广城管的“三不”教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们一定要化悲痛为力量,前赴后继,不屈不饶,坚决与所有可能的疑似精神病患者作斗争!!
我们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向全世界的公务员们倡议:一定要向这三名舍死忘生的中国公务员学习,学习他们奋不顾身的大无畏精神!学习他们不惜钞票奋勇打击精神病的精神!更要学习他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大无畏精神!!!
邓贵 大烈士,你安歇吧,你的事业一定后继有人,一定会有人继承你的遗志,高举你的旗帜,踏着你的血迹,更加英勇地前进,完成你未完成的伟大事业!!!
人民的好公扑邓 贵大同志永垂不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