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中国需要“处女膜证据学”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5: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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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的所谓“处女卖淫案”,再次显示了官民对峙的罗生门情节。

  事件起于警方一次“抓嫖”行为。这应该是一个失败的“抓嫖”行动,没有嫖娼现场,很难固定嫖娼证据,然而警方“不甘心失败”,于是事情开始变得不可收拾。

  法律意义上讲,事实并非真实发生了什么,而是从证据上可以证明发生了什么。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控罪必须依靠证据而成立。一个人所做的全部行为都关乎善恶,而无论善恶,只有能够通过证据去确认的行为,才可能纳入法律范畴。这就是为什么电影上常有警察只能让“坏人”扬长而去,没有证据就只能如此。

  法律上的清白是一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清白。两名小学生是否卖淫,这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警方有何种证据指控她们卖淫,没有证据,她们在法律上就是清白的,这与她们“事实上”是否卖淫没有关系,或者说,法律并不关心她们事实上做了什么,而只关心根据证据可以知道她们做了什么。

  两名小学生卖淫,指控成立的基础在于有证据表明她们卖淫,而不是她们“事实上”是否卖淫。昆明的警察没有证据,又不甘心抓嫖失败,传唤多人,其中发生了肢体冲突,当事人称为刑讯逼供,仍然没有获得口供。此后警方释放当事人,并无要求检验处女膜一说。

  客观地说,这就是一起警察滥用权力的事件。我们不必推测警方滥用权力的动机,但必须惩罚滥用权力的行为。如果警方可以根据“怀疑”就对公民实施强制措施,那就根本不可能保证公民人身安全,而且根本不可能杜绝先抓人再去罗织罪名的现象。

  检验处女膜的情节,不是由警方设定,而是当事人自行完成。当事人之所以要如此,无非是希望齐根上证明警方行为的荒诞不经。警方做的是一个滥用权力的习惯动作,这种行为对公民损害很大,但对警方是小事一桩,无代价可言。警方不会因为无证据抓人而认错,而只会在“处女膜完整”条件下认错;社会也只会被“处女被当妓女抓”做出反应,对一般人,从街上抓去盘问一下,也不会有谁在意。这就是说,幸而有处女膜可供检验,否则一个人被抓了放了,简直就没有办法。我们读到的“处女卖淫案”还有几个,而非卖淫嫖娼被治之以卖淫嫖娼的事情几乎难以读到,这可能不是因为后者比“处女被处以卖淫”更少,而是被处理了你只好自认倒霉。

  一个更加离奇的消息是,云南省官方表示当事人检验处女膜过程中,有与媒体共同作假的行为。我想,因为处女膜成了焦点,是非正在变得模糊。如果当事人在检查中确实有过作假,那无疑是恶劣的行为;如果媒体确实参与作假,就是一种蓄意的欺骗公众,无论这是否“政治正确”,无论这是否“合乎民意”,都无改于它的性质,它是新闻职业的耻辱。新闻不去求取真相,而是参与制造假相时,不管它站在哪一边,都是不可容忍的。

  当事人律师称检察院要求再作处女膜鉴定。真是不可理喻。难道检察机关也认为处女膜的完整程度与案件有关吗?根据报道,检方介入是要彻查是否逼供,是不是要以处女膜完整度来推断逼供之有无呢?这就与靠处女膜来证明卖淫之存在与否一样了。当事人如此,尚可理解,难道检察机关也分辨不了里面的法律是非,中国需要“处女膜证据学”吗?拜托,把处女膜从这一事件的法律程序中解脱出来吧。是否卖淫,是否逼供,不需要处女膜作证的。

  不要把注意力放到处女膜上去,不要把注意力放到“处女被治卖淫案”上去。虽然“处女卖淫案”足以暴露查处卖淫中的权力不法行为,但对处女膜的关注如果压倒了对于司法权力无证据抓人和抓人后逼供取证的关注,那么愤怒可能只是换回几个处女的名声而已,而损害可能大量地发生在其他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