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在华外国人卖淫嫖娼将可能被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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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上午10时,公安部在北京亚洲大酒店锦和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吴明山通报公安机关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图为媒体记者们争相提问。
严禁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或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中国公安部官员在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28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主要是,规范了检查、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规定了告知程序,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程序所做的修改还包括:2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规定了听证程序;修改了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明确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明确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取消了关于在没有派出所的地方,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委托授权规定等。[全文]
在华外国人卖淫嫖娼将可能被驱逐出境
一部旨在维护中国社会治安稳定的法律3月1日即将实施。外国人在中国若涉嫌卖淫嫖娼、盗窃等违法行为将可能被驱逐出境。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在28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说,即将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原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新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处罚权限和手段,如对违法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尽管处罚法没有哪一个条文直接规定,但外国人只要是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同时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但是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来确定,”柯良栋说。
柯良栋说,即将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238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中新增加了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随着社会发展而新出现的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吴明山说,就目前来看,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治安违法行为也是“非常多”,但比较多的是卖淫嫖娼、盗窃、殴打他人等行为。他说过去基层公安在处罚外国人时有很多不便,在执行上有一定困难。
据柯良栋介绍,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该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之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他说:“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