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何以成为一场文字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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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时间: 2009-05-24 06:40 来源:西安晚报■柔岩

  5月23日,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公布了“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并“替”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相关报道见9版)

  邓玉娇案,重新归于了警方“一言堂”的状态,就连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要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的“声明”,也由警方“代劳”发布了。此种诡异,加上在律师曝出邓玉娇内裤和乳罩未被警方提取作为证物的重大刑侦失误事实后,邓玉娇的衣物离奇地被邓母清洗,邓母被警方带到武装部接受“会见”,随后洗净的衣服又被警方提走作为证物的事件进展,错综复杂得让我们惊愕、沮丧以及愤怒——邓玉娇案,究竟能走向何方?

  有些搞笑的是,这次警方通告,郑重其事地声明“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并指责律师“造谣”。然而事实上,在律师见过邓玉娇之后对媒体公布的,并向网络求助的是“邓玉娇自述遭受到了性侵犯”。我们不明白警方为何要将“性侵犯”三个字换成了“强奸”两个字?就像我们同样无法明白警方在之前的公告为何将“特殊服务”变换成“异性洗浴服务”,以及将“摁倒”变换成“推坐”一样,邓玉娇案现在变成了一场文字游戏,成了公众和巴东警方之间的一场在字眼变换背后隐意探寻上的智力角力。

  我不是法律专家,按照我的理解,律师所言邓玉娇称自己被“性侵犯”,包含着多种可能,从强行搂抱到强行抚摸性器官以及强奸未遂和强奸既遂,这些都应该属于“性侵犯”的范畴。而警方一口咬定律师说的意思是“强奸”,从而一口咬定邓玉娇没被“强奸”,对“性侵犯=强奸”做了隐性但又坚定的强调和解释。

  我试图以法律上的“性侵犯”定义来推翻警方对“性侵犯=强奸”的隐性定论,但我忙了五六个小时在网络上检索查阅我国当下所有的法律,发现一个尴尬的事实——我国当下的法律,没有对“性侵犯”一词作出概念上的定义和解释,《刑法》更是没有“性侵犯”的字样。也就是说警方利用了这一法律盲点,使公众无法将他们的所谓“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的论调推翻。

  我唯能举例的是: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法律规定,重罪性侵犯的范围很广,从强制接触到最终强奸都属于这个范围之内;2007年,美国康涅狄格州丹伯里一名女子因坐在一名圣诞老人扮演者腿上,并有不轨行为,受到性侵犯罪起诉……但这些论据,对于论证邓玉娇案中出现的“性侵犯”和“强奸”字眼有何区别和意义来说,过于势微力弱。只能遗憾地说,尽管公众可以认为“性侵犯”包含诸多内容和意思,但在法律中却找不到依据,只能任由警方将律师口中的“性侵害”说认定为“强奸”说,并针对性地进行批驳。

  其他当事人“蒸发”,不在现场的警方以“一言堂”的方式“还原”了案发时的每个动作和细节,邓玉娇母女“被”警方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邓玉娇案侦办至此,似乎成了当地警方的独角戏,这其中包含着“挤牙膏”“躲猫猫”以及“被××”式的故事情节,而使结局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