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WTO/TBT 网站快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07:21:06
如何正确理解WTO/TBT

    WTO/TBT的全称为“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它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的一系列协议之一。为了减少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对原GATT/TBT协定作了修改,增加了内容,形成了WTO/TBT协定,由WTO的全体成员义务履行。WTO/TBT协定的宗旨是为便利国际贸易,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方面开展国际协调,遏制新形势下以带有歧视性的技术要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壁垒,为世界经济全球化服务。
    当今中国已经是全球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国内外的庞大市场,不仅要了解和熟悉WTO相关规则,正确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还要善于利用各种方式、渠道和资源,掌握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动向,积极参与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逐步发挥主导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先进标准制造产品。本期栏目详尽介绍WTO/TBT的基本原则、相关规定和制度、咨询程序等等,期待对广大企业有所帮助。

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WTO/TBT是WTO下设的货物贸易理事会管辖的若干个协议之一,其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在WTO的众多协议中,WTO/TBT是一个帮助各成员减少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协调文件,是唯一一项专门协调各成员在制定、发布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行为的国际准则。目前,各国政府及地方机构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广,所产生的障碍越来越大。据统计,有80%的贸易壁垒来自于技术法规、标准及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许多国家藉此抬高国外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门槛。因此,在这一领域起协调和争端解决作用的WTO/TBT协定也显得愈来愈重要。
    WTO/TBT协议的基本原则,大致可归纳如下:
    一是无论技术法规、标准,还是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是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成员方实施与上述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必须提前一个适当的时期,按一般情况及紧急情况下的两种通报程序,予以事先通报;应允许其他成员方对此提出书面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
    三是实现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的前提,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导则或建议作为其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此外还应就确认各出口成员方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以便确信其合格评定结构是否持续可靠,以及接纳出口成员方指定机构所作合格评定结果的限度进行事先磋商。
    四是在市场准入方面,TBT协定要求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五是就贸易争端进行磋商和仲裁方面,TBT协定要求遵照执行此次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统一规则和程序——“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
    六是为了回答其他成员方的合理询问和提供有关文件资料,TBT协定要求每一成员方确保设立一个查询处。
    WTO/TBT协议全文覆盖六大部分、十五个条款、三个附件和八个术语。突出论述了实现技术协调的两项基本措施:采用国际标准或实施通报制度。此外,在执行WTO原则、特别条款、成员间技术援助、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争端解决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 WTO/TBT协议体现了大家必须共同遵循的国际贸易准则,体现了WTO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其中六大部分可以概括为:
    1.总则:主要说明讨论贸易技术壁垒问题时,应使用本文件规定的术语。本协定覆盖所有的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政府采购和动植物检疫除外)。
    2.技术法规与标准:主要规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须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基础,否则必须在文件的草案阶段进行通报。
    3.符合技术规范与标准:主要论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国际及区域性组织在合格评定方面须采用通用的国际规范,尽可能承认其他国家的认证结果,并要求各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的合格评定活动。
    4.信息与援助:主要论述通报咨询机构的建立和承担的法律责任,WTO要求每个国家都设立国家级WTO/TBT咨询点,在成员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草案阶段,代表政府履行向WTO秘书处进行通报的义务。WTO有责任对来自其他成员的有关请求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请求给予援助。对WTO/TBT协定的某些条款,经TBT委员会批准,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暂时不执行该条款的权利。
    5. 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主要论述WTO/TBT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TBT委员会由每个国家派一位政府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各成员执行协定的情况。争端解决机制是WTO非常有效的解决各成员之间贸易纠纷的措施。
    6. 最后条款:要求每个成员在加入WTO时便通知WTO/TBT委员会,对保证执行本协定各条款作出承诺,并说明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没有WTO/TBT其他成员的同意,任何成员不得对本协定的条款提出保留意见。
    此外,WTO/TBT协议的三个附件中,附件1规定了本协定中所使用的名词术语及定义;附件2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技术专家组;附件3规定了制定、批准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技术法规与标准


    WTO/TBT协议对“标准”、“技术法规”等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技术法规的定义是: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当它们用于产品工艺进程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标准则是指由公认的机构核准,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实施的文件,它为产品或有关的工艺过程的生产方法提供准则、指南或特性。当它们用于某种产品、工艺过程或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于自愿性和强制性,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明确了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同的内涵基础上,协议针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分别拟定了相应的条款。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减轻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的阻碍。
    相比标准,技术法规的强制性法律约束力更有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阻碍。因此,WTO/TBT协议在对技术法规的制订,采纳和实施的有关规定上力求体现这3个方面:
    1. 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目标仅限于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人类健康,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保护环境的范围,除此之外,不应包括更为苛刻的要求。
    2. 提倡采用贸易限制程度较低的方式来处理相关事项(TBT协议第2条(3)),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法规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存在,或者如果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的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取消。
    3. 统一性原则。(TBT协议第2条(4)):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同时国际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完成时,各成员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有关部份,来作为制定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由于诸如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其合理的目标来说,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份显得无效或不适当。
    对于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协议要求应由成员方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关于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附件3)、标准的制定、通过和执行的原则也必须满足合理性、统一性,其中包括按产品的性能要求来阐述标准的要求以不给国际贸易带来阻碍。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上,协议指出,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并且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制订工作即将完成时,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份,作为制订技术法规的基础。为尽可能统一技术法规,在相应的国际化机构就各成员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时,各成员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

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尤其包括抽样程序、测试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它是协议首次引入的新概念,目的在于积极推动各成员认证制度的相互认可。
    事实上,某些国家为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就在合格评定程序上大做文章,比如收取高昂费用、制订繁琐程序。协议中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全面地涉及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条件、次序、处理时间、资料要求、费用收取、变更通知、相互统一等方面,为了相互承认由各自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结果,协议规定必须通过事先磋商明确出口成员方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各成员方无论是制订、采纳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还是确认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如果已有国际合格评定程序或区域合格评定程序,成员方应与之一致。
    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对产品的安全、功能特性等进行的实验室检测程序,即产品认证;二是由国家认可机构对企业或他组织机构内部质量管理或环境管理等进行的认可程序,即所谓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安全认证也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财产安全、国家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产品建立的一种强制性认证制度,如美国的UL认证、德国的GS认证、日本的SG认证,以及我国的3C认证等等。
    合格认证也称为自愿性认证。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自愿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产品合格认证,取得其认证证书或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合格认证有利于扩大产品销售和取信于消费者。
    体系认证是指管理体系认证。所谓管理体系,就是企业或组织内部建立某种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依据的是技术标准,而体系认证所依据的则是管理标准。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管理体系标准主要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 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及汽车行业的美国QS 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德国VDA6.1质量体系等等。
    体系认证虽然属于自愿性的,但有的国家对一些招标工程或投放市场的产品要求完成相应的体系认证——如欧盟的医疗器械指令及电梯指令等,都规定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满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我国的一些工程项目招标也要求竞标企业获得有关的体系认证证书。因此,体系认证的作用在国际市场上也显得愈来愈重要。

通报、评议与咨询


    通报咨询制度是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透明度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的具体体现。WTO的各项协定、协议中共规定了126种不同形式的通报。它要求各成员向WTO总部通报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贸易和技术政策,包括其变更状况,并成立相应的咨询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和协调,使其他成员能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WTO/TBT协定所执行的通报咨询制度,其范围主要是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内容,它要求成员对各自正在制定的、与国际标准或准则有重大差异且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标签标志制度等进行通报。上述文件必须在其制定的早期阶段即草案阶段,将有关信息通报给WTO秘书处,再由秘书处分发给各成员进行评议,以求得国际协调。
    根据TBT委员会决议,上述文件必须在起草的早期阶段按照TBT规定的格式通报给WTO秘书处,由其登记后,再以WTO/TBT文件的形式转发各成员。允许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就文件的有关内容向起草方的WTO/TBT咨询点提出自己的意见。起草方必须对所提意见给予答复。如果其他成员有要求,起草方还应提供文件草案的全文。
    但是,并非正在制定的所有技术文件都必须向WTO通报,按照TBT协定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必须通报:(1)没有现行国际标准或国际准则,只能制定本国的技术文件;(2)有现行国际标准或国际准则,但由于地理位置或气候因素而不适用,因此制定的技术文件与国际标准或国际准则不符;(3)所制定的技术文件将会严重影响其他成员的贸易。
    具体地说,WTO/TBT协定要求通报的文件种类包括:中央政府制定的技术法规草案;地方政府制定的技术法规草案;标准制定的计划项目及每个项目所处的制定阶段;中央政府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草案;地方政府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草案;标签标志制度草案;与其他成员签署的TBT框架下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将每隔三年对本协定进行一次审议,讨论本协定的运用和实施情况并提出调整本协定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建议。
    公布、通报和咨询是WTO/TBT协议透明度原则下的三大支柱。为了认真履行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确保中国在TBT领域内的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透明化,我国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设在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解答WTO各成员提出的有关中国TBT方面的问题,并应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代表中国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向其他WTO成员进行咨询;同时,进行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法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工作程序主要步骤如下:
    1.签收。当接到其他WTO成员咨询我国的有关TBT问题;或接到国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个人提出的向其他WTO成员咨询的TBT技术法规和标准,按照要求填写TBT咨询表(TBT咨询表包括咨询者信息、接到咨询时间、签收等内容),并签收。
    2.通知咨询者。接到国外或国内咨询者的咨询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咨询者已收到咨询。
    3.咨询答复。对于其他WTO成员咨询的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不能及时答复咨询者,将告知原因。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咨询问题,由各有关部门提供答复内容,经通报咨询中心汇总后答复。对于专业性极强的咨询问题,由中国TBT咨询专家组协助回答。对于内容比较重大的咨询问题,答复内容在外经贸部和国家局备案。对于国内咨询者咨询的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翻译成英文,寄往有关WTO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进行咨询。
    4.发送和接收。对于其他WTO成员咨询的答复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送达咨询者,并按要求邮寄有关TBT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文本或草案。对于国内咨询其他WTO成员的TBT有关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负责接收答复,并将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送达国内咨询者。
    5.备案。将咨询问题及其答复整理后归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