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银行业应如何加强内部稽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34:50

 

加入WTO银行业应如何加强内部稽核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及中国正式加入WTO后,金融业运作格局在悄悄地改变,金融管理体制面临着新的压力、机遇与挑战,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商业银行稽核体制是当务之极。我们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有选择地吸收国外好的经验与做法。逐步建立与银行管理体制相适应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现代银行稽核体制。 
   
  一、银行内部稽核组织体系必须对所有者负责 
   
  从国外成熟的银行内部稽核组织结构来看,其内部稽核大多属于董事会领导,内部稽核组织与行长(经理)层是平行的监督检查机构。此机构工作直接由董事会安排,其工作结果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内部监督的委托关系明确、职能清晰、检查工作效率较高,且不受行政领导的干预。内部稽核的委托关系明确,职能清晰,稽核工作效率较高。正因为银行的内部稽核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内部稽核的主要特点:独立性、明确性、信息性体现充分。然而从我国银行的组织结构来看,银行的内部稽核组织隶属于各级行长(经理)领导,是一种经营者自己监督自己的方式,内部稽核委托、受托主体不明、关系不清,稽核结果也不需对资本的真正所有负责。这样就造成了内部稽核职能的紊乱和错位,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所以,为了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增强国内商业银行在新环境下的竞争能力,必须在各银行内部建立对所有者负责的独立于经营体系之外的风险监控组织体系。 
   
  二、建立银行内部稽核人员的培训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银行业将逐步走向国际金融市场,银行内部稽核人员的知识结构与业务技能都将面临很大的挑战。现代国际上,银行内部稽核业务不久要求稽核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现代国际会计、审计稽核知识,还要求稽核人员熟悉国际经贸业务,了解现代公司、企业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具有对复杂多变的财经问题的理解能力与判断能力,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具备计算机会计稽核信息的收集、监控、分析与处理的能力,从而能够提供真实、正确、完整、有效的稽核信息,提供高质量的稽核业务。因此,首先要建立良好的用人机制,在人员的选拔上要更严格,要求更高。比如尽量选用在大学学经济专业或法律专业且有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经过良好训练的合格职员从事内部稽核工作,而不能将其他业务岗位不需要的剩余人员安排到稽核岗位。其次对内部稽核人员要定期培训,保持稽核队伍的精干和与业务活动的同步一致性。还要建立内部稽核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干部选拔上要公开公正,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一定要打破。对内部稽核人员的道德风险要有约束的机制,对不认真按稽核程序操作,甚至故意纵容的要坚决处理。稽核人员本身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接受培训教育,全面掌握现代稽核知识与技能。 
   
  三、建立科学的内控监督流程。 
   
  加入WTO后,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标准,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内部稽核审计业务程序要与国际银行业接轨,按规定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经过董事会或国有资产授权部门批准。实施检查前充分做好收集信息、整理资料、确定检查目标和对象等工作,并进行计算机程序化处理;检查人员必须拒绝被检查单位的任何接待,只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监督检查机构逐级授权,实施检查下查一级,被检查单位的关系人必须回避。稽核结束后,同被稽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编写稽核报告则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存在的问题直接报董事会或授权部门:一是要对稽核情况进行总结;二是对被稽核单位作出正确评价;三是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建议。同时,还要有个附件,对评价部分作出详细的说明。稽核报告发出前,要征求被稽核单位的意见,再递交董事会所有成员及有关部门。稽核报告发出后,要求被稽核单位作出是否可以接受的答复。并实行后续监督制度,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对受查单位存在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稽核部门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分析,如果发现被稽核单位不作答复,或对稽核建议没有很好地落实,可以督促,还可以在下次稽核时,作出书面反映,并作为首要问题进行解决,被稽核单位必须认真落实稽核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四、明确内部稽核目标 
   
  无论内部稽核的职能定位如何,也无论银行业务的变迁以及组织机构的改革如何,银行内部稽核的目标应定位于服务银行整体的经营目标,即为银行实现经营目标服务。这样内部稽核就不会将稽核目标仅定位于“查错防弊”等局部细节。我们不必强求内部稽核一定要和民间审计或国家审计的目标达到一致,内部稽核只需为银行本身服务,它只是借用了稽核的一般方法而已。所以,只有对银行内部稽核的目标进行了重新创新后,内部稽核的视野才会更开阔,才会更有作为。银行内部稽核有四个工作目标:一是合规性;二是有效性;三是经济效益性;四是资产保障性。作为银行内部稽核,必须掌握有说服力的资料,以便对执行经营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五、正确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基于对内部稽核目标的重新认识和宽广定位,银行内部稽核至少应具有四项职能。(1)风险预警。风险预警是内部稽核部门对现有的或收集掌握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后,对即期和未来风险进行预测和预报的过程。(2)检查监督。这是金融机构内部稽核的传统职能和工作领域。监督检查是一种事中的、适时的监控监督,是建立在详细的内部控制调查了解基础上,侧重于对业务合规合法性的检查和监督。(3)提供依据或证词。这是检查监督职能的派生职能,也是金融机构内部执法所必须的。对金融机构内部违规违纪的行为,内部稽核可以以独立的身份,公正的立场,对相关事项进行客观取证和认定,从而为进一步的处理和处罚提供依据。(4)提供管理建议。即作为银行内部稽核,稽核人员应依据稽核工作的总纲或指南,履行稽核职能、开展稽核检查、行使稽核权力、实现稽核目的。 
   
  六、创新内部稽核方式 
   
  我国银行业目前广泛采用的是现场稽核方式,即稽核人员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方式对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水平评估、资产质量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内控制度评估等方面,其核心主要侧重内控机制评估,这是由我国特有的金融环境决定的。但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面对金融风险日趋复杂化的环境,银行业的这种监管及稽核方式将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的要求,势必走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路子。非现场稽核是指通过定期收集和分析银行经营资料的方式,对其经营状况、潜在风险、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评估,以便加强针对性监管、化解消除风险隐患。两者结合可以解决现场稽核的三个不足,一是可以实现适时全程监督,解决了现场稽核事前对风险预警力不从心的现状;二是可以节约稽核成本,通过非现场稽核发现风险隐患,从而指导现场稽核查证工作,使现场稽核更具有目的性,避免了现场稽核的盲目性;三是非现场稽核方式的出现,顺应了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了现场稽核在某些查证领域的不足,降低了稽核风险,提高了稽核效率。就目前来讲,创新内部稽核方式,要实行阶段发展,适度超前,国际接轨的思路。即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开展科技稽核工作:首先,配备一定力量且具有相当业务能力与计算机知识的人员,进行合理组织分工,并明确部门与岗位工作职责;其次,应有前瞻性,努力学习发达金融市场的经验,组织开发非现场稽核软件制定非现场稽核办法与操作规程,在实现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开展非现场稽核工作,定期向稽核监督委员会报告分析资料,为现场稽核提供基础数据与有价值的信息;再次,逐渐介入现有系统的评审工作,重点评审系统的合规性、可操作性及完善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电脑及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修正意见或合理化建议;最后,参与新电脑系统软件的编制工程,负责稽核软件的编制、培训与推广工作,实现稽核电子化与业务电子化同步发展。适应新的国际环境,按照国际惯例和标准来发展稽核业务。 
   
  七、服务范围创新 
   
  服务范围应向制度基础稽核发展。制度基础稽核是西方建立在对制度进行评价基础上的一种稽核评价方法,银行内部稽核人员通过对银行的控制制度系统进行评价,指出银行内部控制的缺陷和失控点,从而促进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银行业这些年虽然内部控制系统有所加强,但是面对WTO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开放金融体系还远远不够。因此,银行当前要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系统以及具体评价方法和指标的研究,加强检查监督,为我国金融机构稳固的监管制度奠定基础。 
   
   1、利用网络进行的网络稽核监督。全球互联网技术以及网络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势不可挡,网络改变了金融服务方式也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科技力量已经成为各行业竞争的焦点。作为银行的稽核部门对网络金融服务以及网络信息化的不了解,将造成我们稽核范围盲区。因为随着银行业务的扩展,内部稽核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大量的电子数据和资料,如果对其不了解是很难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的。因此银行内部稽核部门一方面要将计算机技术作为稽核的辅助技术加以研究和运用,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技术、网络金融业务的学习,使内部稽核不至于面对网络金融服务而陷入被动和无所作为的境地。 
   
   2.加强对衍生金融产品的稽核。衍生金融产品是银行业在开放金融环境下规避金融风险的一种必然选择,我国对此一直限制较多。这些年由于金融分业管理,中央银行对此有严格限制,加上我国的金融市场未完全开放,因此衍生金融产品很少。但是随着加入WTO、参与全球金融一体化、参与世界范围的竞争,规避金融风险就要采用国际通用的方法,因此开展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将成为必然。但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英国老牌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前车之鉴。因此,银行因内部稽核部门提前做好相关衍生金融产品的稽核监督的研究和准备是非常必要的。 
   
   3、稽核范围应比较广泛,不仅稽核财务收支,而且还要进行经济效益稽核、技术稽核等。即内部稽核要从一般性的财务开支稽核,向技术稽核和经济效益稽核上转变,向经营管理方面转变,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稽核。 
   
   4、加强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内部稽核不仅开展正常的稽核项目,而且要根据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把被检查单位潜在的风险、制度的缺陷经常向其通报,并随时接受被监督单位的咨询。如果稽核部门没有发现被稽核单位潜在的风险,或隐藏不报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作者: lhgyj 2004年10月10日, 星期日 08:4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关于修改“银行法”的思考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两“银行法”)的修改草案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银监法”)在8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这意味着“银行法”的修改稿即将送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鉴于两“银行法”的修改在国内受到了各界,尤其是金融界的高度关注,下面结合社会各界对修改的预期,对即将送审的两“银行法”修改问题作一评析。
一、“银行法”修改的焦点问题
本次两“银行法”的修改广泛地征求了各界的意见。但是值得提出的是,两法的修改最直接的目标是调整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肯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地位。
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该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为了适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替金融监管职能的需要,有必要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从修改过程的讨论来看,《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最主要反映在不再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的事项上。其次,人民银行法的修改也关注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职能的问题,突出央行在宏观调控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另外,结合中央银行货币管理职能的需要,还有必要在立法中保留个别金融监管职责,如清算和支付职能等。
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也类似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首先着眼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其次,必须针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将其中个别与如是承诺不相适应的规则进行修改。在机构准入的设立审查上,商业银行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但是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上则没有“经济测试”要求了。我国入世承诺也明确规定“经济测试指标不能作为审查批准经营许可的标准”。再次,修改政府干预商业银行独立自主经营的有关规则。《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这很显然不能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的商业化竞争,也根本不能适用于“外资银行”。另外,《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也是对国有商业银行不公平的待遇,应该删改。
值得提出是,本次《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的焦点之一——商业银行能否走向混业经营,由不同的主张。但是据有关修改的讨论信息,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该条款可能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也有人主张干脆删除该条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银行法”的难点是科学、合理地划分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职责,两者之间如果职责划分不明确、协调不好,未来在政策制订和执行上就会纠缠不清,商业银行的一个婆婆也将会变成两个,经营负担将会加重。
二、银行界对《商业银行法》修改的预期与关注
鉴于本次银行法修改的特殊背景——分离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尤其是银监会为了尽快地、顺利地通过两“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以便其顺利行使监管职责,过去曾被广泛关注的《商业银行法》修改焦点可能无法在最后的立法修改中得到反映。但是在法案最终通过以前,人们仍然持乐观的态度对待本次修改。尤其是商业银行在日益竞争激烈、存贷利差大大缩小、不良资产积淀严重、外资银行纷纷进入境内市场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更加迫切需要更为宽松的法制环境,为业务创新和多元化经营奠定基础,亟待能以银行法的修改为契机,为其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安排。商业银行的其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其一,强化自主经营的机制,为商业银行改制和上市创造条件。众所周知,当前影响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乃至中国金融安全的最大问题在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可是现行的银行法制框架对商业银行处分自己的资产没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尤其是在出售“不良贷款”问题上,商业银行的自主性、能动性很差,而国有独资商银行体验更为深刻。若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限制过于严格,将会加剧不良资产的现有形势,因此,应赋予商业银行对所收取的抵债资产以相对自由的处置权,也应构建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贷款的合理法律机制。另外,还应该删除《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于一年内处分的限制性规定。同样,诸如“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的规定也应该删除。
其二,突破业务范围的严格局限,尤其是严格对“混业经营”的严格禁止。《商业银行法》在业务范围上的规定,第三条在列举了十二种业务后,还进一步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这种严格的“批准”机制与我国监管现实并不相符,因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中间业务的许可,明确肯定了“批准”和“备案”两种机制。在银行业务创新日益突出的今天,繁琐的批准机制势必妨碍创新的积极性,也制约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
另外,“混业经营”则更是商业银行所渴求的目标。但无论是新起草的《监管法》还是修改中的《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都没有对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限制有实质性的突破。最终的修正案,可能为突破分业限制留下一定余地,即立法中增加“国务院令由规定除外。”当然,也有开明的专家和法律修正参与者积极主张删除禁止混也经营的规定。
笔者认为,从金融市场一体化潮流中的中国金融市场来看,应该在本次修改中为中国商业银行提升竞争力创造更好的制度条件。实际上,外资银行通过集团运作机制,其证券、保险、银行独立实体可以分别进入我国银行市场,这些关联机构通过关联关系仍可构建一体化的运作机制,大大有助于各项业务的齐头并举,这势必强化这些机构的比较竞争优势,因为绝大多数处于中资银行仍然处于严格分业经营状态。《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禁止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其三,维护银行债权利益,构建制裁“逃废债”的法律机制。由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造成了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泛滥。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银行监管当局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和制裁逃废债务。但是权威性的法律还没有比较合理的机制,尤其是对于逃废银行债务的有关责任人员缺乏严厉的刑事制裁机制。银行界呼唤通过《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以及“银监法”的出台,来构建对商业银行合法权益维护的强有力保障机制。《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不应该仅仅限于对商业银行的违法的制裁,而且应该关注侵害商业银行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制裁。
其四、银行法的空白地带需要更多关注。本次银行法修改中,诸多金融监管问题,尤其是商业监管的空白问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可能妨碍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成长以及金融秩序的规范。
本次银行法修改的目标比较单一,银行界所期待完善银行法空白的诸多内容,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尤其突出地反映在如下几方面:(1)机构准入的程序规则简单,不利于规范商业银行的准入也不利于约束监管当局职权的行使。机构准入的程序规则尤其被疏忽,《商业银行法》对于银行的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机制中都没有具体限定人民银行的审查时限,有关申请人对审查或拒绝提出异议的监督程序。关于商业银行设立标准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化。这种状况与外资银行准入规则比较形成鲜明对比。(2)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方面的疏漏。《商业银行法》没有对银行机构的特殊性,在治理结构上提出原则性的要求。(3)披露制度方面的不足。公开披露有关规则过于简单,尤其是披露程序规则简单;披露的具体方式方法缺乏明确规定;监督披露的主体过于单一化;披露信息的公开范围不明确;忽视了商业银行利害关系人对信息公开披露的需求;非确定性公众了解披露信息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缺乏对银行信息公开披露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机制;对于银行的消极披露或者隐瞒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结语
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的启动修改工作,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法律的创制者,应该珍惜这种机会。《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法》已经经过8年多的历程,对它们进行修改是应该的,借助新的银行监管机构的诞生来系统地修改这两部法律也是形势所迫。倘若这次修改仅仅局限于调整协调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能,则会留下很多局限,这些局限的克服将需要继续等待数年


- 作者: lhgyj 2004年10月9日, 星期六 09:04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迎接WTO挑战 防范信贷风险
近几年,国家为了降低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比率、防范金融风险,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随着各商业银行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对信贷风险防范的加强,使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更强了。但是在实际信贷管理过程中凭经验、看关系、违规授信、暗箱操作等现象仍然存在;企业不讲信用、逃废银行债务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就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所以,国家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出几千亿,而银行不良贷款的比率仍然比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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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银行高好几倍,如果剔除帐面上的虚假成分,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可能更高。加入WTO后我国将给予外国银行国民待遇,这些实力雄厚、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的外资银行将与我国所有商业银行平等竞争,这必然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更大挑战。经济全球化带来世界金融的大融合,它一方面促进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它又必然会放大一国金融风险对全球的连锁反应,所以,将在2005年实施的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市场纪律”中关于操作风险披露的规定,要求银行经营中的操作风险必须具有很大透明度。因此,我国各商业银行应该尽快建立透明的信贷操作制度、严格的贷款发放和管理程序,并善于利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银行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要防范信贷风险,首先要建立规范的授信制度,科学地选择贷款客户,在贷款程序和规范上筑起一道防范信贷风险的防火墙,这是现代银行安全运行的重要一环。包括如下内容:(1)建立统一的授信制度;(2)建立规范科学的客户风险评级标准;(3)建立单项贷款授信管理程序。国外银行进入以后要竞争的焦点就是优质客户,如果我们 的银行还按照传统的观念和方法去选择客户,只看企业是否有存款、不管其经营管理和市场前景,就可能把优质客户拱手让给外资银行。 

  第二、建立严格的日常信贷资产管理规范。一笔贷款一旦发放,银行与企业的利益就连在一起,银行对客户的经营活动和主要产品市场就要时刻监测,随时掌握客户的经营情况和市场风险,以评价贷款的风险程度。在市场经济下,有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是正常的,出现了问题贷款后如何清收必须规范:一要合理界定、二要刚性转移,即不能逾期一天就算不良资产,有些成长性很强的企业资金一时周转困难是正常的;而一旦形成不良资产就应该转移到专门的清收部门组织清收,这既可以让信贷人员集中精力管理好正常贷款,又能有效地防止个别信贷人员与客户有私下交易而不敢坚决催收的情况;经过一段时间清收没有成效的,就应进入诉讼程序,用法律保护信贷资产的安全。 

  第三、强化社会信用意识。贷款是一种权利让渡,银行把资金使用权让渡给客户,收取一定利息,以保证自身正常经营运转,如果企业不讲信用,到期赖债不偿还或恶意拖延偿还,就必然给银行带来损失,造成银行经营困难,严重时可能发生支付风险,因为银行的资金是居民和企业的存款。对不讲信用、赖债不还的客户除加重法律和经济制裁外,应该建立透明的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档案,以培养社会信用意识。 

  第四、对银行信贷资产的法律保护。银行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事,聘请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员对贷款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进行保护性审查,确保所签合同、内部操作、抵质押手续等合法合规。对不良贷款的清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应依法秉公断案,判决后加大执行力度;银行应积极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钱、财、物,尽可能减少信贷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