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之法不是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5:14:50
非法之法不是法Google有可能退出中国的消息传出,引起轩然大波,网上有不少文章言之凿凿:“在中国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看后觉得很不爽,想到这句话。

“非法之法不是法”,乍听起来有些拗口,不过也不难理解。在我看来,第一个“法”,指的是“元法律规则”(meta-legal principles),第二个“法”,指的是“法条”(code),第三个“法”,指的应当是“法律”(law);换句话说,“非法之法不是法”的意思,就是“不符合元法律规则的法条,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

所谓“元法律规则”,指的是用于指导立法的价值、规范和理念,比如一般性(Generality)、平等性(Equality)、确定性(Certainty),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nullum crimen,nulla poena sine lege)等等。成文的法条(Code),可以被视作这些原则应用于具体情况的结果。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非法之法不是法”,应当也可以视作“元法律规则”的一种,因为它规定了,怎样的法条能够成为“法律”——那些违背元法律规则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应当立法的,即使立法通过,充其量,也不过是“法条”(code),而不能成为“法律”(law)。

code与law的这种区分,还反映在其它的方面:
按照“法条”(code)施行的统治,叫做“法制”(rule by law,这样的国家,叫做”法治国“Rechtsstaat),在这里,所谓“法律”,不过是统治的工具,是统治者(ruler)的手段,统治者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此”合法性“(legality)与”正当性“(legitimacy)有可能是分离甚至完全相悖的——希特勒治下的德国就是绝好的例子,对犹太人的迫害,完全是”合法“(legal)的,因为这些行为全都”有法可依“;
而按照真正的“法律”(law)施行的统治,叫做”法治“(rule of law),此时,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容许有人凌驾于法治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合法“基本就意味着”正当“,”不正当“基本就意味着”不合法“。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不妨问问那些”引政治教科书之经,据政治教科书之典“,口口声声”在中国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的人:你们真的明白自己在说什么吗?

写到这里,我忽然想起鲁迅先生的话:历史上的中国人只有两种生存状态,即做稳了奴隶或求做奴隶而不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