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执着的信仰,需要坚硬的事实支撑(中国青年报 200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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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十余年间,对于美式宪政与法治理念在中国的传播,或许所有法学教授的影响加起来,也不抵一对现居美国的业余作家夫妇林达。林达系列著作所描绘出的美国宪政、法治图景,已经无可置疑地构成了很大一部分媒体和公众心目中我国司法改革的参照系。但是,我对于林达著作中满怀意识形态激情讲述的法学知识,究竟是否准确、可靠与完整,却没有信心。

    有一个刺目的细节,无意中暴露出了林达的知识盲区。美国历史上最负盛名的律师克劳伦斯·丹诺(林达译为戴洛),竟然被博学的林达写成了一个无名的鼠辈。

    早在1999年2月,也即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前三部尚没有出全之前,美国最著名的传记作家欧文·斯通所写的关于丹诺、达尔文、梵高、林肯夫妇等历史伟人的系列传记丛书,就已经在中国翻译出版了。丹诺在司法领域的知名度和历史地位,可想而知。他在早已功成名就的68岁那年,参与了南方一个小镇发生的与“反对在公立学校讲授进化论”立法有关的小案子,引起全美关注。当事人约翰·司科普斯的回忆文章《震撼世界的审判》,收录在我国英语本科必修教材《高级英语》第一册中。

    林达在其2002年初发表的《重新审视猴子审判案》一文中,从截然相反的同情南方极端保守的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白人立场对该案进行了重述。观点不同并没什么,但让所有热爱林达的读者(包括当时的我在内)意想不到的是,林达竟然这样嘲讽丹诺(戴洛):“被告律师戴洛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遇到了难逢的机会,他将以‘反愚昧’、‘反思想专制’的英雄名义,名垂青史。”丹诺律师在该案中的辩护内容、辩护手段,也被贬低到极为不堪的程度。

    这就好像一位你喜爱的《趣味物理》系列畅销书作家,竟然不知道爱因斯坦,在叙述一次物理学学术研讨会时,把爱因斯坦当成了混进会场,用下三滥手段博取名声的骗子!这时候,你难免会开始怀疑:以前他著作中讲的物理学知识,还到底靠不靠谱儿?

    关于辛普森案的系列通信体文章,为林达赢得了极大声誉,其为“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在中国的传播,也居功至伟。但该系列文章所叙事实经过及案情分析,却难说坚实可靠。

    2001年春天,著名人权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辛普森辩护律师团成员之一艾伦·德肖微茨,向中国司法界人士讲述了一个与林达版本截然不同的辛普森案。他说的一点都不像林达那么复杂、充满不确定性。

    按德肖微茨的意见,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

    他向中国听众解释: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于是,警方提供的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就和“臭虫”袜子一起被“倒掉”了。

    读过了林达,再去读美国人写的那些更权威、更专业的美国历史、政治、法学著作,就我个人来说,是一个伤感的心路历程,一个信仰的乌托邦被事实与理性戳破的历程。法治的理想并没有在林达所描绘的世界终结,事实上,它从来就不曾到达。

    多执着的信仰,就需要多坚硬的事实来支撑。在与司法改革有关的讨论中,有些“过于执”的学者,坚决不接受较高的“审前羁押率”。在一次青年法学家论坛上,我就曾听到有人问西南政法大学的孙长永教授:“英国的审前羁押率只有百分之二十几,为什么中国极少使用取保候审?”孙教授在回答时首先提到一个事实:“日本的羁押率超过60%,谁能说日本的法治水平低于英美?”

    事实并不能取消“雄辩”,但它总可以取消“雄辩”中的某些全称判断。根据薛涌博士的数据,每十万人口中的囚犯数量,美国在各发达国家中高居第一,达738人,何兵教授比较欣赏的瑞典和芬兰则分别只有82和75人;每十万人口中的年凶杀数字,美国为5.6,瑞典和芬兰分别只有2.39和2.75。能说英美的法治体系最好么?

    回到河南高院的改革话题。作为一个外行人,我觉得,该院的改革措施确有一些值得批评、探讨、修正的地方,反对者的意见确有许多是正确、可行的。毕竟,中国的司法现状,不论从保障权利还是从实现正义的要求来说,都还差得很远;不论按照英美法系的标准还是大陆法系的标准,都还有很大的提升、改进空间。

    但是,赞赏和批评的双方都不应过于偏执,过于极端,千病一方,唯我真神,看不到对方的任何合理、可取之处。“过于执”的结论,往往经不起事实和常理的验证,从而导致自己的说服力和影响力下降;因为影响力下降,随之心态也会越来越变得“愤愤”的,反过来又会加剧言论的偏执。

    贺卫方教授6年前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过一篇文章,收尾的两句话说得特别好——“只有将每一项改革建立在坚实的知识基础之上,今天的改革才不至于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

    价值层面的分歧姑且先求同存异,大家首先在事实层面上构建“坚实的知识基础”,放开胸怀取众家之长补自家之短,倾听民众心声顺从民众意愿,或许才能为司法改革开辟出广阔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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