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指定下的民主是假民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04:00
[原创]为什么指定下的民主是假民主

东方导/文

在大型社会中要实现民主,代表制只是其手段之一。但是,代表是怎么选择出来的呢?代表选择出来后,他们又是怎么最后作出决定的呢?这总得有个依据,这个依据,就是决议规划。

   规则是得到一个社会内所有人员都认可的,因而对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例如,在选举代表时,有3名侯选人,然而只能选一人,那怎么办?那就要投票,看谁得票最多。得票最多的自然当选。但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例如一个100人的社会,3个侯选人的得票率为10人、20人、30人,那是否应该让30人的当选呢?如果让得票30人的当选,那么不变成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了么?因此,在选举中就应该定出一个符合民主的原则来——即决议规则来,侯选人只有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这就是在选举中都认可的“简单多数”。

  在中国的“选举法”(1995年2月28日)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侯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前一句是对民主的广度所作的要求,因为没有民主的广度作为基础,决议规则便成了毫无意义的东西了。

  比如,一个100人的社会,有正式成员60人。在这60个人当中选择代表时,仅仅10个人参加,即民主的广度为10%。在此基础上,即使决议规则要求参加者的100%通过,又有什么意义呢?

  因此,民主广度一般要有50%以上,才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在中国农村,投票选择代表时,民主广度可能是100%,决议规则也可能是1/2甚至3/4同意。然而,选出的代表却并不能反映民意,这又是为什么呢?

  这说明决议规则并不等于民主,她只是民主手段,只反映一定程度的民主的广度,并不反映了民主的深度和范围。

  比如,在选择代表时,指定侯选人,即使一个社会所有的正式成员都参加了,即广度为100%,又有90%以上的成员同意该侯选人,难道说这是民主吗?不是。从表面看,有一定的广度,决议规则也符合。但不符合民主的本质。首先,不符合选择的范围,即在一些什么问题上可以让公民自由选择。在侯选人问题上,公民不能选择,则民主就大打折扣。因为,侯选人的选择,在选择过程中,是最重要的一环。

  再是,指定侯选人后,根本不可能有公民的独立思考。即民主没有一点深度。如果侯选人是自由提名,公民就能在甲、乙、丙甚至更多的人之间进行比较、思考、讨论,才能有自己的见解。才是真正的当家作主嘛。

   号称最民主的许多国家,公民就某事的参与率达100%,决议规则上又能获得近100%的同意,但这种“民主”并是真的,是因为民主没有适当的范围和深度。换句话说,当局控制了民主的范围、深度,就只有形式上的一定的广度。而这种关于“广度”的数字,什么也反映不了。

  在选举中,一般运用“简单多数”的规则。但此规则只是“多数规则”中一种。不同机构,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有时还必须运用“2/3、3/4”等几种规则。这些规则要求参与者同意的百分比更高。

  其次,我们要分清“多数”是什么背景下的“多数”。这一点对民主来说,十分重要。如一个1000人的社会,有600个正式成员(公民),有6个该社会的代表。那么,这6个代表,在就某个公共事务进行表决时,是要求600个正式成员的多数同意呢?还是1000个的多数,或者6个代表中的多数同意?这要看问题的性质了。如果是这个社会的根本问题,那么就要求至少是600个正式成员的多数同意;如果是一般问题,那么6个人中多数同意就可以了。其实,这就涉及到民主的范围。即一些什么问题,应该让社会正式成员表决,一些什么问题应该让代表代为表决。这些,只有该社会成员自己,才能确定。

  一般,在所有社会成员的参与中,需要的决议规则低一些。在代表机构内部,要求的决议规则高一些。如制定关于一个社会的宪法,不可能要90%的同意者方能表决。而在人大代表会议上,有些问题至少要3/4的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如果一个社会,不管什么问题,都是由“代表”决定,都是同一个规则,那么这个社会的民主,肯定是不完善的。规则,只是一种骗人的工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