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上诉状语言粗俗 被拘留15天(深圳商报 200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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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操”字换来15天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1日04:05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谢婷)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这本是一件正常的事。但深圳一男子陈某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以表达自己的不满。法院认定,陈某使用粗俗语言,侮辱司法人员,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2008年底,深圳福田法院受理了陈某、曾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可是,这分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操”字。陈某竟以此表达对判决的不满。

  法官立即电话联系陈某告知其行为违法,并要求陈某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在电话中当场拒绝,也不作出解释。

  福田法院日前作出决定,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15日的处罚。 http://news.sina.com.cn/c/2009-05-01/040515555357s.shtml  深圳一男子上诉状语言粗俗 被拘留15天http://news.QQ.com  2009年04月30日01:22   深圳商报    我要评论(30425)

【本报讯】(记者 于瀛 包力 通讯员 李轶娟 鲁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陈姓男子却在合理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合理的举动,其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在对陈某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了陈某某、曾某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约30宗系列案件。福田法院依法受理后,陈某某向法院提出:“这批系列案不能合并审理,要分别审理,并且每天开庭不能超过两宗。”

福田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可以合并审理”。法院依法未准许陈某某的要求。

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法院分别于 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某收到判决书后,于2009年3月20日,分别向福田法院邮寄了其中5个案件的“上诉状”,各一式两份。令人奇怪的是,其在5个案件的“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收到另类“上诉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某:“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某明确拒绝:“不更改。”同时也没到法院作出解释。

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决定对陈某某实施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4月23日晚9时许,陈某某被福田法院依法实施拘留措施。4月24日,陈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8日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http://news.qq.com/a/20090430/0006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