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乡村社会中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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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乡村社会中的社

 

内容提要】唐代乡村社会中,社与官方的乡里组织相互补充、相互依托,一方面,乡里政权希望通过社这一组织来弥补自己统治中的不足,以此约束民众,稳定一方局势;另一方面,社也需要乡里组织的支持。社有成为乡里政权在经济、思想、政治、组织上控制人民的辅助手段的倾向。

【关 键 词】乡村社会/民间私社/乡里政权 

【 正 文】 

  社在唐代乡村社会中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它与官方的乡里组织互相补充、互相影响,是乡村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拟就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一)唐代民间结社存在与发展的条件

  中国古代社会,乡村一家一户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乡村小农经济的弱小与脆弱,决定了他们在赋敛、徭役、动荡、高利贷盘剥以及水旱凶灾面前往往是束手无策,为抗拒种种的天灾人祸,相互间的经济互助是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这也就是中国民间一直盛行的缓急相济,有无相通;有往必来,有施必报的互助之风。王梵志诗云:“邻并须来往,借取共交通。急缓相凭仗,人生莫不从。”(注:《王梵志诗校辑》卷四,中华书局1983年版。)“蒙人惠一恩,终身酬不极。”(注:《王梵志诗校辑》卷四,中华书局1983年版。)这就为社的存在、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根据。就唐代情况而言,也是如此,试述如下:

  第一,因受田不均及租赋的苛重、高利贷的盘剥等三重剥削,农民的经济力量极为薄弱,即使在平时也难维持正常生活,生活质量较低。

  参照韩国磐《唐天宝时农民生活一瞥》可对唐代农民生活有一大致了解。天宝时,有一个主要劳动力的五口之家的农民,有田约三十五亩,按当时通常产量,每亩年收一石,则三十五石粮食将是一个普通农民全家一年的开支,这其中要包括全家人一年的最低口粮约二十七石,其余五石用于交纳租庸调,约一石四斗交纳户税、地税,所剩一石六斗则是全家一年的衣物用度,即使按最低要求,单衣每人年需一套,冬衣三年一套,不戴头巾,不穿鞋子,还入不敷出238文, 这里还没有算上炊具、农具等必需的费用。可见,只有在好年成的情况下,唯有省吃俭用,才不至冻馁而死。

  由上可知,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在正常情况下,要维持一年的正常生活,是极其艰辛的。再假使家中发生重大事故,如遇上天灾或死掉耕牛,那就不堪设想。到唐朝中后期,苛捐杂税又多如牛毛,农民随时会受到额外的勒索、摊派,负担也就更加沉重,温饱都不能解决。王梵志这首诗就描述了农民在纳税之后的悲惨景象:“夫妇生五男,并有一双女。儿大须娶妻,女大须嫁处。户役差科来,牵挽我夫妇。妻即无褐裙,夫体无裈袴。父母俱八十,儿年五十五。当头忧妻儿,不勤养父母。浑家少粮食,寻常空饿肚。男女一处坐,恰似饿狼虎。粗饭众厨餐,美味当房去。努眼看尊亲,只觅乳食处。”(注:《王梵志诗校辑》卷五,中华书局1983年版。)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好告贷富室之门,甘心忍受高利贷的重剥。唐时的利率一向很重,官方限制年率就达50%,乡村富饶之家,乘人急切,更是征重利,勒索农民。如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借米谷以维持生活,归还时却需要还钱,因农民手中无现钱,就必须贱价卖谷,但农村市场一定是操纵在少数地主、商人也就是债主之手,他们不免要上下物价。如果农民到时还不上借债,也就免不了剔屋卖田、卖妻鬻子,以致家道悉破,流散四方了。而乡村小民中,尤以婚丧为大事,以丧葬来说,唐流行厚葬,为此“生业以之皆空”,“人户贫破,抑此之由”。(注:《唐会要》卷三八《葬》长庆三年十二月浙西观察使李德裕奏。)除此之外,农民家中当然同样还有送往迎来、立庄修舍等,在衣食尚无着落的情况下,这些支出费用更无处可出了。所以,破产流亡的威胁经常使他们喘不过气来。

  为对付这种恶劣的生活环境,民间的互助性结社显示出其积极作用。从投社状中就可看到这一点,入社人一般都称自己“生居末代,长值贫门”,(注:以下未标明注释的敦煌文书皆引自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右厶乙,贫门贱品”等,以示其经济上不能自立,欲从社邑中获取经济资助,改善生活的动机。而社的活动也正体现到这一点,在当时厚葬之风盛行下,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根本无力承担这笔开销,而社邑正好把它吸收为自己的功能,在敦煌出土的社文书中,也多见这方面的资料。又如社司可帮助农民合力对付官府的赋税征收,“科税之艰,并须齐赴”等。总之,社作为一个民间的互助组织,确实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第二,唐朝中后期,战乱频起,社会从稳定转入动荡,残破家庭不断增多,也使社的作用在乡村中凸现出来。自安史之乱始,战乱迭起,动荡不安,它一方面不断加重着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又直接摧残着本就十分弱小的农民家庭。如杜甫《兵车行》所咏:“或从十五北防河,便至四十西营田。去时里正与裹头,归来白头还戍边……君不见汉家山东二百州,千村万落生荆杞。纵有健妇把锄耕,禾生垅亩无东西。”又如《无家别》云:“寂寞天宝后,圆庐但蒿藜。我里百余家,世乱各东西。存者无消息,死者为尘泥。贱子因阵败,归来寻旧蹊。久行见空巷,日瘦气惨凄。但对狐与狸,竖毛怒我啼。四邻何所有,一二老孤妻。”

  根据敦煌遗书中的籍帐资料,也能看到在急剧变动的社会环境中的家庭的残化。如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注:“悬泉”、“宜禾”皆为地名)。手实(注:政府对户口、土地占有情况的登录)中的王山子(注:“王三子”为人名)一家,原有夫妻二人,子女六人,共八口,到大历四年却全家灭绝,这很可能是战乱造成的,它从侧面反映出社会的动荡不安。同时,因其他家庭成员的早逝,幸存者也是过着孤独压抑的生活,有的由于双亲早逝,小孩得不到抚养,很早就夭折了。如宜禾里手实中的索游仙,早失双亲,手实云:“户主索游仙年九岁,小男。注云:‘乾元二年籍,后死。’”有的则过早承担起家庭的重担。如都乡里手实中载:“户主徐庭芝载一十七岁,小男。注云:代姊承户。”老弱残疾者则由于子女早殇而得不到赡养,只好凄凉地度过风烛残年。如都乡里籍中的刘感德,年高84岁,却是鳏夫一人,只好孤独地聊度余生。家庭的残破化使这部分农民更为迫切地要寻求依托。民间私社在为农民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的同时,还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感情交流的场所,承担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功能,即感情功能,这对于残破家庭尤为重要。唐代,几乎所有的社条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况一家之内,各各惣是弟兄,便合识大敬小,互相口重”,“大者同父母之情,长时供奉。少者一如赤子,必不改张”,在投社状中称自己“右清清不幸薄福,父母并亡”,“鸳鸯失伴,一只孤飞”等也反映了这一情况。以女人社为例,究其女人社成立的原因,很有可能会与家庭的残破有关。敦煌籍帐中有许多妇女“代夫承户”或“代翁承户”的记载,如大历四年宜禾里手实中的张可曾就代兄承户,手实云:“户主张可曾年二十四岁,中女。注云:代兄承户。”宋二娘则代婿承户,手实云:“户主宋二娘年七十二岁,寡。注:代婿承户。”及前引杜甫诗中“纵有健妇把锄耕”,这主要是由于家中壮年男子死于战乱,而长辈或病或老,无力管理家庭,所以只好让妇女出面。另外,还有一些家庭中无男子,如刚刚提到的张可曾,只有母女二人相依为命,还有都乡里籍中的令狐仙尚一户,仅姐妹二人。他们在经济上一般不能自立,在感情残破的家庭中,也往往得不到感情上的交流,因此他们通过结成女人社,既取得经济上的保障,也能获得“大者若姐,小者若妹”的感情。斯五二七号女人社社条这样规定:“夫邑仪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让语先登,立条件与后。”

  第三,社邑义聚对义仓的替代使社的凝聚力大大加强。

  水旱凶灾是在所难免的。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历代王朝大多奉行一种赈济政策,隋时即设立义仓,唐代加以延续,其用途《新唐书·食货志》载:“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唐太宗当时也一再声称:“既为百姓,先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注:《通典》卷十二《食货·轻重》。)至武则天统治前期,义仓也确实起到过民间备荒自救的作用。

  玄宗开元年间,为解决边境及长安用粮,动用了义仓粮储,将义仓粟折变成糙米输京交纳,但此时还不是全部占用,还有部分用于赈贷。天宝年间,则将义仓粮和正租一样输入京,义仓税完全被政府占用,基本成为国家正式赋税的一部分。安史之乱后,义仓制度完全遭到破坏,只有个别的贤吏在地方上存抚赈救。

  至宪宗元和元年重建义仓,决定“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注:《册府元龟》卷五○二《邦计·常平》。)以在歉收之年粮价昂贵时,贱价贷给农民。但此时这种义仓完全成了官办的借贷机构,很少有无偿贷给的,失去了其救助灾荒的性质,而且义仓制从创立之日起,先须奏请中央,经调查批准后才可开赈,因此常常来不及救民于悬决,大大减少了救民的意义,所以义仓制从开始就名不副实,最后完全流于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社邑的义聚起到了义仓所无法起的作用。私社中所置义聚的用途之一就是在春季乏粮、秋季缺种时贷种子、粮食给社人,虽然也收取利息,但它能急社人之所需,并且社人最终归还的债务还是归入社司的义聚中,成为社人的公共财产,其中当然也有借贷者的一份。即使社人真无力偿还时,社司大概也不会象政府专管义仓的录事参军一样,“至当年秋熟时,专勾当据数追收。”(注:转引吴章铨《唐代农民问题研究》195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此外,在社人真遇有急难时,其他社人的临时捐助也足以度过难关。敦煌文书中的“纳赠历”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斯一八四五号祝定德阿婆身故纳赠历,用粟六石,饼一千枚,付色物四十五段。斯四四七二号背张友子新妇身故聚赠历,见付凶家饼八百四十枚,粟三石四斗,油三十合,柴三十三束。社邑能在短短时间内纳聚这么多财物,为社人们在遇到各种灾难时,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在朝廷经济政策不可依赖时,它对保障农民的生活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二)社与乡里的关系

  唐代乡村中的社尽管是民间组织,但它不可能超脱特定的社会条件。它虽然不是官方乡里组织体系中的一部分,但又与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简言之,一方面,乡里政权离不开社,另一方面,社也需要乡政权的支持,二者相辅相成。

  从经济上来说,社是作为经济互助组织出现,其活动也主要表现为经济职能。如前所述,它帮助社人解决婚丧大事,共同面对官府的税收,共同抵御天灾人祸,而社条也把经济互助作为一种社邑应尽的义务,由此以互助形式联络了同一地域乡村贫民的感情,养成乡里互助之风,从而给乡村社会蒙上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同时,社的这种经济互助活动也是对朝廷救济政策的一种补充,它安抚无力交纳国家税收而逃亡的小农,起到维护传统小农经济的作用。

  社司在进行经济互助的同时,还经营着一种宗法职能,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约,使社的活动无时无刻不贯穿着忠孝、尊卑的封建礼法观念。以帮助社人营葬来说,这是社司中的大事,但其出发点却是以孝为先,强调一个“孝”字,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敬祖尽孝。它要求社人须识大敬小,互相尊敬,目的是为“家家不失于尊卑,坊巷礼传于孝宜”,它还要求社人在入社后必须遵守社的章程、宗旨等等。从这些内容来看,这无非是将所在社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等,凭借训导社内成员,使之相传。这虽属社内部的行动,但实际上却产生了外在的强化封建礼教的作用,在某些地方,社甚至直接为乡里政府所用,成为统治者在思想、经济、政治上控制农民的辅助手段。大谷2838号长安三年前后敦煌县牒称:“(前缺)乡,耕耘最少,此由社官村正不存务农。即欲加决,正属农非,各决二十。敦煌、平康、龙勒、慈惠四乡,兼及神沙,营功稍少符令节级科决,各量决十下。洪池乡州符虽无科责,检料过非有功,各决五下。”(下略)(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唐耕耦、陆宏基编,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从文书内容看,社官负有乡里委派督促农桑之责,因他不存务农而与村正一起受到乡司处罚。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从社的活动来看,社也离不开乡里政权。社的有些活动单凭社自身的力量无法开展,它需要乡里政权或乡绅的支持才能顺利举行各种活动,才能顺利发展。在敦煌社文书中,常可以见到官僚、军将、地主等人的入社,而且他们在入社后地位往往很高,提任社长、社官等,全权负责社的活动,在行文放帖时,他们的名字也列于普通百姓之前。如文书斯三五四○号,十四人发心修窟一所,“众内请乡官李延会为录事,放帖行文,以为纲首;押牙阎愿成为虞侯,司监察之职。”这一方面是因为乡里政权离不开社,所以大力支持,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社司恐怕社内有事,众人意见不一时,请出官府的人可以调解纠纷,统一行动,并可趁此扩大自己本社的影响。再以敦煌的渠社为例,为协调近百条水渠上百姓的用水,必然要请官府出面解决,而且为完成渠河修治等工作,也要由当地的乡里政权予以指派分工,监督指导,以保证百姓的引水溉田,而这些只靠渠社自己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虽然乡里政权与社相互依存,谁也离不开谁,但二者总矛盾。社邑建立的初衷并非要与官方发生联系,社有自己的宗旨职能,但在封建君主专制下,社的存在应以对封建统治不构成威胁为前提,这就需要对社加以制约、规范,使之不伤王道,所以乡里政权尽力要把社纳入自己控制的轨道下,从不同形式上对其加以干预,如前面提到的不少官衙中人入社,他们必然会在其他社众在言语及行为上违背善风良俗时,采取行动,及时予以纠正与处罚,以使社向着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方向发展。从敦煌社文书中,也能看到社在许多方面受到当地官僚、地主乃至寺院的控制后,不得不承受各种变相的赋敛和力役,这其中又以寺院的剥削为最甚。一些以经济和生活互助活动为主的私社,在被寺院控制后,帮助寺院举行燃灯、供佛、营窟、造像、设斋等活动,一切费用、物资、劳力、土地均由社人负担,成为寺院经济与劳动力的重要来源。有的成为定期的苛敛,如社邑至少一年要帮寺院设三大斋,按常规每次每人出粟一斗,*[饣+卢]饼一双,三次就需粮三斗,*[饣+卢]饼三双,再加上一年中的六次小斋会,只此一项,就成为社人的最大负担之一。有的寺院在定例之外又进行临时性摊派,这不仅干扰了社的正常活动,而且加重了社人的负担,引起社人的不满,所以社司对此也加以抵制。敦煌文书斯五八二八号《社司不拟修理兰若佛堂牒》就是社司在社人的压力下,拒绝寺院的多余摊派。

  又如渠社,成立时具有民间组织的性质,后来官府为加强对敦煌水利的管理,负起了监督指导修治渠堰的工作,渠入必须自带工具、粮食,随时应官差遣,成为一种强制的力役。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社与乡里政权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为使社的活动不超出统治阶级所允许的范围,在唐代乡村中,乡里政权从不同形式上对社加以干预,使其成为乡村统治的辅助工具。虽然他们之间也会发生冲突,但因二者彼此都需要对方的帮助支持,并且社的活动都是以封建礼教为指导,以赈济破产而脱离国家控制的小农为主要活动,不仅没有对统治阶级造成威胁,反而加强了封建政权,弥补了基层组织的不足,所以他们之间的矛盾能不断得以调和。

(三)社的发展趋势

  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唐代民间私社在性质、组织形式、活动内容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等方面,都较前代发生了若干变化。

  第一,私社作为一种民间团体在组织上日趋成熟。

  根据敦煌出土社文书,同汉代及魏晋南北朝私社相比,唐代的社在组织上要紧密得多。首先,各社在立社之初都立下要求社人必须遵守的社条、章程,便于今后行动的统一,其中最重要的是社的首领渐趋一致,大致由社长、社官、录事三人组成,并且三官统领社内一切事务。这一方面显示出私社很浓的私人团体色彩,不象汉代的社受官府控制较严,另一方面也改变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各社首领名目繁多、职责不清的情况。此外,社条还规定社众的义务,每一成员包括三官都必须履行,否则按条处罚,规定社人入、退社的手续及条件及对社人不合礼教的言行的处罚规定等,这些都反应出私社有着严密的组织。其次,社在组织上的成熟表现为社的稳定,这与社的活动有关。因大多数民间私社是以经济互助为主要活动,为保证社内成员能够轮流享受互助的待遇,必须保持社的稳定,否则,所谓互助就失去意义。社邑虽是自行结合的组织,入社是自愿的,但一经入社,则不许随便退社,否则要受到“各人决杖三棒”或“罚醴*[酉+贰]一筵”的惩罚。有的社则规定,“凡为立社,切要久居,本身若云亡,便须子孙承受,不得妄说辞理。格例合追口游,直至绝嗣无人,不得遣他枝眷。”所以唐代的民间社邑存在时间都较长。再次,社邑的人数也有所减少。因社人入、退社有复杂的手续,且要父母死亡,子女相承,直至绝户,所以人们在入社时就比较慎重。从敦煌文书社人名单看,每社人数一般在10—60人之间,百人以上已是少数,这就与南北朝时期各种因宗族、佛教信仰而结成的社人数众多形成鲜明对照。以当时最盛行的邑义和法社来说,这些结社大多是为造像、建塔等活动而临时组织起来的,一般只要缴纳一定的钱财,即可成为社的成员,所以参加者随意性很强,并且钱财一旦凑足,石像完工,组织也就自动解散,没有太多的规约。而且对这种出钱即可入社来说,参加的人越多,个人分摊的钱财越少,所以这类社往往欢迎更多的人参加,致使有的社达百人、数百人乃至千人。如此众多的人在短期内可结成一个团体,其组织是很松散的,而唐代民间私社在各方面都表现出了其组织上的成熟、完整。

  第二,社的活动内容转向以经济生活互助为主。

  在唐代众多的私社中,以从事营葬活动为主,兼及其他互助活动的结社,成为民间私社的主体,而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结社占主导地位。从敦煌文书中也能看到社的主要活动是帮助社人营葬,并出现专门从事助葬活动的社邑,如兄弟社、亲情社、女人社等,改变了自汉以来以从事祭祀等宗教性活动为主的状况。并且,社的活动目的也发生了变化。唐代私社的活动更注重自身及他人的生活,从社条中“义济急难”,“用防凶变”等规定及对社人遇到意外灾害时的互助、修建庄宅的互助、男女完婚的互助、社人因远行去则相送、来则接风洗尘,及共同修理渠堰等内容来看,都反映出这一点。南北朝时的佛教结社,他们从事造像等活动的目的是为“七世父母”,更关注的是已故的人,并把希望更多的寄托于来世而不是自身,直至隋代才出现“每月设斋,吉凶相逮”(注:转引秦明智《隋开皇元年李阿昌造像碑》,《文物》1983年第7期。)的规定,指的是佛社人员在遇到急难时,其他人都要援助。唐代民间私社出现这种变化,一方面可能如社条中所说“君白(臣)道合,四海来宾。五谷丰登,坚牢之本。人民安泰,恩义大行”,当时社会较南北朝时安定,使人们对现实充满信心,所以更为活着的人着想;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的恶劣环境也更促使人们为自身的生存而合力斗争。

  第三,唐代民间私社的结义性质较前代更为明显。

汉代多是里社合一,私社不是太普遍,社的成员往往即里中居民,不存在结义、结盟的性质。至南北朝,私社大发展,在从事造像等活动的社邑的《造像记》中已有“义存香火”,“共相要约”之辞,一定程度上带有了结义性质。唐代的民间私社更是义以成之,信以成之,结社即为结义,从社条中的某些话也可以看出,如“右上件村邻等众,就翟英玉家结义相和”,“夫邑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如兄,少者若弟,让议(义)先灯(登)。”以及“应有所勒条格,同心一齐禀奉”,“立条与件,山何(河)罚(为)誓,中不相违”等,都说明唐代的私社结义性质很浓,一般要靠信义维持。但由于社是一种经济性的互助组织,牵涉到经济利益,而参加的人又较多,鱼龙混杂,有些社人就因经济拮据或其他原因,拖欠占用社内财物。如伯三六三六号文书,社人吴怀实委托兄王七承当社事凭据,因吴怀实将社内所有供社人使用的亡赠私自动用,所以众社商量将吴怀实地内所有的所得物充为赠罚,如若不够,则将其田地租典。如果吴怀实“身东西不来,不管诸人,只管口承人王七身上。”由此看来,只靠信义维持是不行的,并且长此以往,社内成员之间难免会产生嫌隙,为以后社内的纷争埋下伏笔。这是社的一个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