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时期的里社与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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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的里社与私社

杨 华

20世纪的中外学者对先秦两汉时期的社邑问题多有论列,早年曾有一批研究成果问世。80年代,河南偃师地区又发现东汉建初二年《侍廷里僤约束石券》,再次引起学者的兴趣。随后,宁可先生根据这些成果,将隋唐时期的民间私社追溯至西汉后期;俞伟超先生汇释了包括甲骨、金文、印章、简牍、碑刻在内的所有考古成果,论证农村公社在先秦两汉时期的演变形态,指出里、社、单(僤、弹)的同一性。这两项总结性的成果,对此课题均有重大推进,至今仍是相关研究的基本起点。

近20年来,在长江流域出土了几批包含社邑信息的简牍,为社邑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使得此前依据传世文献和当时考古成果所做出的结论,有了重新讨论的必要。以下就此稍做梳理,并略陈管见,主要视点集中于民间基层的里社和私社,时间限于战国至两汉。

一.楚简和秦简所揭示的南方里社

社为上古时期的土地神和地域神,根据《礼记·祭法》,古代贵族实行两社之制,王者祭太社和王社,诸侯祭国社和侯社。《礼记·月令》规定,仲春和仲秋之月“命民社”,显然,庶民亦有社。这种民间基层之社,应当就是《祭法》中的“置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郑玄注谓:

          大夫以下,谓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郊特牲》曰:“唯为社事,单出里。”

《史记·礼书》“郊畴乎天子,社至乎诸侯,函及士大夫”下,司马贞《索隐》也有是说:

言天子已下至诸侯得立社。诸侯已下至士大夫得祭社,故《礼》云大夫成群立社曰置社,亦曰里社也。

郑玄以汉代现实立说,司马贞以唐代现实立说,都用汉唐之间的基层社会组织,来比拟先秦时期大夫以下的民间基层之社,并径称之为“里社”。

里社在先秦时期又称为“书社”,即将社员之名籍书于社簿,它实际上是历来实行的一种基层行政管理体制。齐、鲁、卫、赵、越等地都有“书社”的记载,《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有“齐侯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哀公十五年》有“齐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以南书社五百。”《晏子春秋》记载齐景公以山阴数百社禄晏婴,《荀子·仲尼》记载齐侯封管仲书社三百,《吕氏春秋·高义》记载越王欲以故吴之地、阴江之浦书社三百封墨子,等等,都是春秋战国时期民间基层之社的写照。其时基层里社的特点是里、社合一,聚族而居。

史料早已表明,在南方楚地似乎也实行着这种里、社合一的基层管理体制。《史记·孔子世家》载,孔子曾在楚国受到楚昭王的极高待遇,楚昭王“将以书社地七百里封孔子。”《集解》引服虔曰:“书,籍也。”当时楚地的社庙中有专书里社成员的社籍册。《史记索隐》谓:

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盖以七百里书社之人封孔子也,故下冉求云“虽累千社而夫子不利”是也。

可见,楚昭王时期民间基层的里社均有详细的里籍登记,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土地神祟拜,与该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互为表里、联合为治,这样的里社可以说是官方化的,从中可以看到西汉里、社合一的初形。

虽然此段材料的可信度曾经受到部分怀疑,但是近年来出土丰富的楚简材料,证明楚国有“里”这一行政单位的存在,已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在下葬年代为西元前316年的包山2号楚墓中,出土了大批竹简,简文反映,里是当时楚人进行法律诉讼的基本单位。见于简文的里,有“郢里”(简7)、“南阳里”(简96)、“山阳里”(简121)等名称,据学者统计,包山楚简中所记的里名,共有22处之多。简文还提到多名“里公”,如“里公隋得”(简22)、“里公登婴”(简27)、“里公娄毛”(简37)”、“里公苛藏”(简42)”等,这些“里公”应即里长,也就是地方基层之社——里社之长。不仅如此,里中之居民“里人”也屡见于简文,如“里人青辛”(简31)、“灌里人湘)”(简83)、“冠陵之勘里人石绅”(简150)等。这些里人,当即这些里社的成员,如同老子是“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人”(《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刘邦是“沛丰邑中阳里人”(《史记·高祖本纪》)一样。里社之社员,亦即同后世所谓“社人”。天星观1号楚墓遣策中有“番之里人”的字句,显然这是墓主番剩同里之人助丧賵物的记录,这对楚地里社的经济互助的社会功能,是很好的说明。郭店楚简《六德》篇中有“里社”二字的合文,更足以说明战国时期里、社合一的特点。

在最近公布的河南新蔡平夜君成墓的卜筮祭祷简中,提到里的材料共24条,如“缰子之里”(甲二27)、“竽我之里”(甲三179)、“杨里”(零72)、“堵里”(零116)、“里”(零402)、“榗里”(零529)等,都非常典型,一般只提到“里人”而没有“里公”或其他身份。同墓简文中还有大量祭祷社神的记录,据笔者统计,共出现56条,如果将其中“二社”“三社”视为祭祷两个社或三个社的话,那么,平夜君封地周围社的分布应当相当广泛。  

对于社的祷祀,在卜筮祭祷类楚简中记载尤多。有的直接称为“社”,如包山楚墓中的两枝简文:  

                                                              

举祷蚀太一全豢,举祷社一全,举祷宫、行一白犬。(简210、248)

显然,这是对社神进行举祷的记录,所用物牲为,即干猪肉。在年代相当的望山楚墓中,其卜筮祭祷简文也提到“社”,如简115:“……□东宅公、社、北子、行、□□……”。同墓所出简125显然亦与社祭有关,惜简文残泐不识。在天星观1号楚简的卜筮祭祷简中,也有“冬夕至,尝于社,特牛”的记载。上揭新蔡平夜君成墓所出楚简中还有:“……司城均之述(遂),刉于洛、翟二社,二,祷……”(甲三349),显然也是向洛、翟二社坛致牲的行为。新蔡祭祷简中最常见的句式是“某里人祷于其社”,例如:

梠里人祷于其社(乙四88)

里人祷于其社一(零88

        里人祷于其社(零168

堵里人祷于其[社]……(零116)

由于简文过于残泐,有些简文只看得出是某里人祭祷的记录,根据上列诸简,可以知道它们应当也是该里之人祷于其社的记录。例如:

        室之里人祷(乙三54 

杨里人祷(零72 

        大榗里人祷(零11 

        中杨里人(零30 

里人祷(零524 

以下一些残简的内容,则非常明确地反映了他们祷于其社时所用之物牲:

祷于其社(零511)

祷于之社一豢。(乙四76

祷于其社一豢。(乙三65 

祷于其社一豢。(乙三53 

祷于其社一(乙二7 

祷于其社一(乙四81 

祷于其社(零48512618

于其社一豢(零196531

社一豢(零252486、乙二16、乙四74

社一(乙二43

 

所用的牺牲,基本以豢、为主。里人祷于其社,说明此时一里一社,里与社还是基本合一的。同墓简文中干脆将对社的祭祷直接说成是对里的献牲:“中(仲)春,竽我之里一冢(甲三179)。”每年仲春、仲秋时节两次社祭,与《礼记·月令》的规定相合。新蔡平夜君成墓的年代初步断定为战国中期楚声王至楚肃王时期,略早于包山楚墓,从中可以看到,彼时楚国的里人与自己所属的里社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经济和精神联系。

除了明确称为“社”的祭祀之外,战国楚简中对于社祭还有其他几种名称:

1.有的称为“地主”:

厌一于地主。(包山简219)

地主、司命、司祸各一。(江陵秦家嘴M99简11)

举祷大地主一。(江陵秦家嘴M99简14)

司命、司祸、地主各一吉环。(天星观M1简)

公北、地主各一青牺;司命、司祸各一鹿,举祷,荐之。(新蔡简乙一15)

2.有的称为“侯土”:

赛祷太佩玉一环,侯土、司命、司祸各一小环。(包山简213、237、243)

举祷太佩玉一环,侯土、司命各一小环。(望山简54、55、56)

3.有的称为“宫地主”和“野地主”、“宫侯土”和“野侯土”,说明地主和侯土还有宫、野之分:

赛祷宫侯土一。(包山简214、233)

荐于野地主一,宫地主一。(包山简208)

因为卜筮祭祷简的格式相对固定,所祭祷的神祇之名可以互释对校,所以知道,楚简中的侯土、地主,与社虽然名称相异,但所指的都是楚地社祭。对此陈伟先生已经指出:

(包山楚简)辞中太或蚀太与非人鬼神一起出现过5次,紧接其后的神,3 次作侯土,另外两次分别作社与地主。这显然是在同时祷祠天、地之神,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证实文献所示侯土、地主与社的同一性亦见于简书。

总之,在战国时期社神是南方楚地民间普遍祭祷的重要对象。所以,陈涉率领戍卒行进到沛县大泽乡(处于拔郢后楚人的主要活动区域内)时,指使吴广到所驻之地的“丛祠”中狐鸣夜呼,才会收到惊恐众戍的效果。

秦人占领楚地后所实行的地方行政统治,亦仍然以里为基本社会单元。秦代的里、社合一,可以从陈平为里社之宰而分肉甚均的史载中得到证明。在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所有犯罪记录都要求注明里籍,谓之“定名事里”,里内成员有“里典”、“里公士”、“里士伍”、“里人”等几种称呼,公士和士伍均与秦汉爵制有关,这些称呼当指里社成员的几种身份。里典当即里长;里人应是泛称,所有在籍者均可称为里人。如《封诊式·毒言》:“某里公士甲等诣里人士伍丙”,说明甲某是在籍的里人,又有公士之爵;而乙某也是在籍的里人,但他此前曾有爵,后被夺爵。《封诊式》同篇还记载,这个里人士伍丙因擅长“毒言”的巫祝之术,所以“里即有祠,丙与里人及甲等会饮食,皆莫肯与丙共杯器。”意谓每年里社祭祠后进行会饮时,没有人愿意与他共用杯器。所谓“祠”,当即社祭,说明同里之人一年内有共祭社神的活动,祭祀社神后的会同宴饮是此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与礼书的相关制度相合。

另外,云梦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篇有:“凡邦中之立丛,其鬼恒夜呼焉,是遽鬼执人以自代也。”(简67背贰-68背贰),《日书》乙种中也有:“中鬼见社为眚”(简164)。这些都说明,秦人据楚后社鬼巫术仍然大为盛行。

西汉初年有关里社的材料,见于香港中文大学博物馆所藏标有孝惠三年(192BC)的汉初《日书·诘咎篇》载有对于“畜生不息”的厌胜巫术:“取里社囗土以为禺(偶)人,男女各一,置之户下。”(简35)这是汉初里社的直接材料。

在《汉书·食货志上》所载的李悝关于农民生活水准的计算中,提到了战国时期民间里社的供祭办法:“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这说明,至少在战国时期的魏国,每年的社祭粢盛系由各家摊派以供。《史记·封禅书》载:

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可”。

所谓“民里社各自财以祠”的办法,也就是大家平均分摊里社之粢盛,以供社祀。在这个意义上说,从战国时期的里社到汉代的里社,并无太大的改变。

此种里社的规模,与里的大小一致。而关于先秦里的人数,历来有多种说法,一般根据《周礼·遂人》之“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认为一里当为二十五家。然而《礼记·祭法》郑玄注认为先秦时期“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此外还有五十家、七十二家、八十家诸说,恐怕均难有定数。

 

秦汉的私社与里社

汉代中央、郡国、县、乡、里各级行政机构都立有社,分别称为帝社、郡社、国社、县社、乡社、里社等。一般认为,县及县级以上的社祠,由政府设置,官府致祭。《史记·封禅书》记载,汉高祖二年,“令县为公社。”关于公社,《集解》引李奇曰:“犹官社。”公社就是官社。《汉书·效祀志》所谓“圣汉兴,礼仪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指的就是这一礼制。

而汉代基层里社的性质,究竟是官社还是私社呢?

清人孙诒让《周礼正义》早已指出:“王侯乡、遂、都、鄙之社,并为公社;置社则为私社。”俞伟超先生进一步作了发挥:“按照这个分类,汉代各地的‘县社’、‘乡社’即相当于过去的‘公社’;‘置社’即相当于过去的‘私社’”。同时,俞先生又论证“置”与“弹”在上古音中可以通假,置社即弹社,亦即里社——“同样一个聚落可以使用‘里弹’、‘ 里社’、‘社弹’三种名称,正说明里、社、弹是三种规模相当而性质不一的组织。”如此说来,里社也应当如置社一样,属于私社性质。宁可先生在前揭《汉代的社》一文中作过与之大致相同的概括:“县以下的乡社、里社,则由居民自己组织祭祀。”

但实际上,汉代基层里社的官方化性质很是明显,这在两位先生的论着中已有揭示:

第一,社中有左、右“厨护”之职,专司社供。社祠在每年春(播种前)、秋(收割后)二季举行,其时要致祭,然后集会宴饮。正如俞伟超先生所论证的,汉代里弹中有专掌教化的“三老”、“敬老”,有专掌税役的“平政”,有专掌仓廪之粮谷出入的“谷史”,有专掌诉讼的“监”“平”,等等,这些职役是否具有俸禄还不甚清楚,但从他们的官印看来,其官方化性质十分明显。相同地,专司社供的“厨护”无疑也具有官方化的性质。这样,虽然里社之供由里人“各自财以祠”,但春、秋二季的社祭活动,便应当由官方化的厨护专职管理,很难说是由居民自己组织了。

第二,部分史料表明,这些里社的活动,可能要受到上级官社的支配。《春秋繁露·求雨》载,春旱求雨之法是“凿社通之于闾外之沟,取五虾蟆错置社之中……。”《艺文类聚》引该文“置”作“里”,置社与里社无别,均指民间基层之社,另从“闾外之沟”的场景看来,此求雨仪式也应当是施行于民间里社之中。同书《止雨》:“雨太多,…令县、乡、里皆扫社下。”显然,里社受到官府的认可,处于其行政命令之下,其活动必须与上级官社的活动一致,自然都带有官方化的性质。

第三,汉代县衙之“诸曹掾史”中,有劝农掾一职,其职责为“监乡五部”,即派驻巡行乡里,他们“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后来便由派驻巡查官演变为乡里的常设官,如在长沙新出的三国吴简中,乡一级劝农掾往往担任有名籍、赋税、官司担保的功能,甚至直接称为“乡吏”。然而,从居延汉简等材料看来,主办“春祠社稷”、“谨修治社稷”也是汉代劝农掾的主要职责之一。如是,作为基层乡吏的劝农掾,他们所主管的乡里社稷之祠,必然也带有官方性质。

事实上,随着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建立,基层里社的官方化和政治化功能处于加强的趋势之中。因为“里”在编户齐民的政治体制中的功能不断加强,“社”在凝聚民众、安定秩序方面的功能也愈益重要。原来基于自然村落(血缘或地域)而自行组织的社,是与周礼中的一些基层礼制相配套的,如乡饮酒、乡射、求雨、族葬等,但到了汉代,这些基层礼制越来越被赋予政治功能,成为集权政治的手段,如乡饮酒礼便与等爵制联系起来,里社之祭也必须与其上级的官社之祭步调一致。“周礼汉读”所揭示的,正是“周礼汉用”的历史事实。

或许可以这样概括:针对帝社、郡社、国社、县社而言,里社是私社;但针对民间后来自行另外组织的私社(详下)而言,它又是官社。在先秦周礼时代,里社是私社;但至秦汉时期,里社又是官社。

文献中之所以将汉代的里社冠以“公”或“官”名,是与“私”或“民”相对的。在汉代,出现了一种基层庶民自发组织的“私社”。《汉书·五行志(中之下)》记载,西汉元帝建昭五年(34BC),“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关于“私社”,颜注中引用了两种说法,一是张晏曰:“民间三月九月又社,号曰私社。”二是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颜师古认为臣瓒的说法更有道理。这是目前所见汉代私社的最有力的也是惟一的文献材料。

据此,宁可先生对汉代私社的特点作了这样的解读:第一,非里中全体居民参加,而系十家五家即部分人户的自行结合;第二,二月八月两次社祭之外的其他时间也有举行祭祀活动的;第三,祭社地点非全里共立的社坛,而系部分人家自立的“私所”;第四,不符合官方规定,受到禁止。宁文同时指出:“不论先秦公社、私社初起之义何指,两汉时的私社则非指里社,当系指《汉书·五行志》所载这类在里社之外私立的与传统及官方规定不合而为官府所禁的社而言。”

这种在官方里社之外另立私社的历史趋势,亦即“社的活动私人化、自愿化的趋向”,在汉代及其以后的时期延续不辍:

        有的是按阶级和职业结合,例如居延地区即有边郡部吏敛钱社会的记载;更多的则是里中部分居民自己建立的私社。这些社中,有些是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合的,社的职能往往在社名上反映出来。象东汉缑氏县侍廷里居民二十五人组成的“父老僤”,其职能即为共同敛钱买田,以其收获供的成员轮次充当里父老的费用。东汉有的地方官为百姓组成的“正弹”,其职能则是均摊更役,并募钱雇人充役。此外,尚有“酒单”、“宗单”、“同志单”、“孝子单”等。

汉代以降,里、社合一逐渐走向里、社分离,民间私社越来越盛行。私社的种类很多,有以宗族而聚的宗社,有以信仰相联系的佛教社、道教社,有按阶级和职业结成的官品社,有按性别组成的女人社,等等。至唐朝,官府曾多次发布禁止私社的诏敕,如《开元户部格》、《天宝七年(748)册尊号敕》,这些内容都在敦煌文书中得到反映。然而,民间聚立私社之风从未间断,私社成为宗教信仰和经济互助的重要媒介。从敦煌私社的“社条”(社邑组织和社邑活动的规约)可知,大部分为每年三斋二社,即:“其斋正月、五月、九月,其社二月、八月。”私社之斋事,因受佛教的影响,多就寺庙举行,同时因社内成员生老病死等原因,各社的举行时间并不一致。但在唐朝、五代被称为“春座”、“秋座”的社祭活动(包括饮宴、会聚等),于每年仲春、仲秋两度举行,却是早已见于《礼记·月令》和楚简的传统礼俗,与战国秦汉时期是一脉相承的。

关于汉代民间另立私社的资料,文献所载甚少,最早也是最典型的记载仅见于前引《汉书·五行志(中之下)》。然而,近年来出土于南方地区的部分简牍,则可能丰富相关认识,甚至可能将秦汉时期民间私社的历史大大提前。以下胪陈几条重要史料,并对之展开述论:

1.东汉序宁巫祷简牍

90年代由香港中文大学收藏了一份东汉时期为人除病、死后家人为之祝祷的券书,病死者名为序宁(简中称“皇母序宁”)。该券书(以下简称《序宁祷券》)祷文共记录在14枚木简上,内容为巫师施术时向神灵所致的文辞,故而其中记有祷主的疾病状况,以及所祈祷的神灵名称。按照陈松长整理的简序,这些神灵包括炊、田氏(社)、外家西南请子[社]、灶君、社、张氏请子社、郭贵人、殇君、田社、水上、獦(猎)君、东北官保(宝)社、官社、大父母丈人、男殇、女殇、司命等《序宁祷券》的祭祷时间,按顺序排列,分别为建初四年七月甲寅朔、七月十二日乙丑、七月廿日癸酉、八月十八日庚子,时间相隔并不远,故而其中所祷神灵重复的并不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出现了外家西南请子[社]、社、张氏请子社、官社、东北官保社和田社等几个不同的社名。“官社”和“东北官保社”(所谓“保社”应即“宝社”),已明言是官社,这与前引《史记·封禅书》和《汉书·郊祀志下》中所说的“官社”为同一性质,国家王都建有全国性的国颁官社,各地方州县也层层下推,有其地方性的官社,而最基层的民间官社就是里社。所以这里所谓官社,当即祷主序宁所在地的里社,东北官保社或许是其里社的异名,或许因与其所隶属之里社相邻,出于解除疾病之巫术需要,故而也受到祷祝。

此外,另一个社——“田社”也受到祷祝(简237):

田社。皇男、皇妇为序宁所祷田社:七月十二日乙丑,序宁头目颠,两手以抱,下入黄泉;……(简231正面)

七月廿日癸酉,令巫下脯酒,皇母序宁下祷。皇男、皇妇共为祷大父母丈人、田社、男殇、女殇、司命:……(简237)

整理者陈松长先生认为是此处的田社即“田氏之社”,这是非常合理的考量。因为在第227号中出现过“田氏皇男皇妇皇弟君吴共为田氏皇母序宁祷……”,故可以认为“皇母”即为田氏家族之母,田社即田氏家族之社。这显然是有别于官社的一种宗族私社

复次,田氏家族子女还为其母祭祷了另外一个社——“张氏请子社”:

建初四年七月甲寅,为田氏皇男、皇妇、皇弟、君吴共为田氏皇母序宁祷外家西南请子[社],休。(简227)

[皆序宁]持去,天公所对,生人不负责(债),死人毋(谪),卷(券)书明白。张氏请子社。(简228背)

227之“张氏请子”,显然是“张氏请子社”的略写(简228作此)。此社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从其前缀定语“外家西南”,不难看出,这是“皇母”的娘家所在,这一点已为整理者所指出。换言之,张氏请子社是皇母娘家张氏所在之社,这可能也是有别于官社的一个私社。

由上可见,皇母本姓张,嫁与田氏,她病笃之时和病逝之后,其子女为她进行祭祷时,曾经求祷于至少四个社神:两个官社,即其家族所在之“官社”和“西南官宝社”;两个私社,即其夫家田氏所在之私社“田社”,及其娘家所在之私社“张氏请子社”(“外家西南请子社”)。

《序宁祷券》第三段有“建初四年七月甲寅朔”的记载,可知其使用时间为东汉章帝建初四年(79AD),它距西汉元帝建昭五年(34BC)的“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只晚113年。这对于汉代以降民间基层之社逐渐私人化、自愿化,愈益摆脱官府控制的演变趋势,不啻为一个典型的注脚。

2.邗江胡场5号西汉墓简牍

如上所述,民间基层之私社的材料,最早见于《汉书·五行志(中之下)》,所发生的时间是西汉元帝建昭五年(34BC),然而这种社会现象还有向前追溯的可能。1980年,在扬州附近的江苏邗江胡场大队发掘了5号西汉墓,该墓所出一件《神灵名位牍》上有7列99个字,全部为神灵名称。按右读方式,大约可分为四组:

第一组:江君、上蒲神君、高邮君大王、满君、庐相汜君、中外王父母、神魂、仓天、天公;

第二组:大翁、赵长夫所□、淮河、君、石里神社、城阳□君;

第三组:石里里主、宫春姬所□君囗、大王、吴王、囗王、泛囗神王、大后垂、宫中囗池、囗囗神社;

第四组:当路君、荆王、奚丘君、水上、囗君王、囗社,宫司空社、邑(?)、塞

由于同墓所出的一件告地策上书有“广陵石里男子王奉世”等字,可知墓主系广陵石里人;由告地策上所书“广陵宫司空长前丞□敢告土主”,可知王奉世之丧事由广陵宫司空长前丞某负责,死者生前或在广陵宫供事。

从这几组神祇看来,它们之间互有重合,如第二组之“石里神社”和第三组之“石里里主”,显系同一种社神,即王奉世生前所在地石里的里社之神。但是在第三组又出现“□□神社”,第四组又出现“□社”,虽然目前这几字不能识读,但从考古简报所附照片中明显看出,它们不是石里之社,而是别的社。这样,为死者王奉世之丧而向阴间祭祷的社神,便不只一个了。唯一的解释是,墓主生前曾经隶属于几个不同的社。

为什么会如此?可从第四组神祇中得到启发。在第四组中还有一个“社”字,从木牍的文字排列看来,此字紧接“宫司空”之后另行书写,疑应与“宫司空”连读,读作“宫司空社”。如果把“宫司空社”连读可信的话,则可以这样推测:死者既隶属于其名籍所在之广陵石里社,又隶属于其顶头上司“广陵宫司空长前丞某”所在之社。前者(石里社)是官社,后者(宫司空社)则是以广陵宫司空之官长为核心组成的私社。

该墓所出《告地策》云:

  

七年十二月丙子朔辛卯,广陵宫司空长前丞囗敢告地下土主:广陵石男子王奉世有狱事,事已,故郡乡(牍1)里,遣自致移栺穴四囗年,狱计承书从事,如律令。(牍2)

广陵,是西汉广陵王刘胥的封国之名。宫司空,应当是负责土木之事尤其是水事的官名。因上引《告地策》中提到墓主王奉世有刑狱之事,故有学者认为,他是负案在身的囚徒,因戴罪服刑从事水利或土木之事,故在广陵宫司空的管辖之下。

根据该墓所出的私印“臣奉世”以及随葬之物并不特别瘠薄的现象看来,死者王奉世生前家住石,可能具有一定的地位和资产,或许略具官阶。他所属的宫司空社,则是一种按服役单位或按官阶组成的私社。王氏之丧事由广陵宫司空长前丞某来主持,而不是由其所在地石里的地方长官来主持,这本身也说明了此种私社在丧葬互助方面的功能,类似现象在隋唐时期屡有所见。

根据随葬的告地策,邗江胡场5号汉墓的下葬年代判定为汉宣帝本始四年(70BC)夏天。此一时期私社的存在,不仅佐证了西汉元帝建昭五年(34BC)兖州刺史浩赏禁止民间自立私社的现象,而且将同类记载提前了36年。

3.周家台30号秦墓《日书》

有关民间私社的记载是否还可以向前追溯呢?最新出土的秦简材料似乎作了肯定的回答。周家台30号秦墓《日书》中,画有一幅线图(四),其内容为秦始皇三十六年的地支神位图,十二地支按顺时针方向旋转,占据十二角。傍于其侧的文字解释是:

卅六年,置居金,上公、兵死、阳(殇)主岁,岁在中。

置居火,塾(筑)囚、行、炊(灶)主岁,岁为下。

[置居水],……主岁(残)

置居土,田社、木并主岁。(简301壹)

置居木,里社、主岁,岁为上。(简302壹)

这个神位图按照五行相克的顺序,列举了该年岁星所主、致祸作祟的神灵,估计与当时的式盘有内在联系,其具体操作方法不详。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引301、302两枝简文中,分别提到“田社”和“里社”两种社神。从整个图式看来,各神灵间并不重复,所以田社和里社也绝不可能是一种社神的重复。里社已如前文所论,是秦汉时期最基层的官社,那么田社是什么呢?

其性质使人联想到前引《汉书·五行志》的臣瓒注:“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田社就是在官社之外由农民另外共立的私社。之所以称为田社,是取《周礼·大司徒》云“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之意,郑注云“田主、田神,土、田正之所依也。” 田是与邑相对应的,《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在田曰庐,在邑曰里。”宁可先生已经指出,邑与野、庐与里相对,是当时人把田野散居与邑里聚居加以区别的意思,“田社,可能与里社相对,指的是散居于村邑之外的零散人户在里社之外私下组织的社”(前引宁文)。

此幅线图中明言秦始皇卅六年,亦即西元前211年,所以关于秦汉私社出现的时间又从《汉书·五行志》所载上溯了177年,比前揭邗江胡场五号西汉墓的材料也提前了141年。

为明了计,现将以上关于官社和私社的材料用简表展列如下:

时间

资料来源

官社

私社

备注

秦始皇三十六年(211BC)

周家台M30《日书》

里社

田社

西汉宣帝本始四年(70BC)

邗江胡场M5《神灵名位牍》

社、石里神社、石里里主

宫司空社

另有□社、□□神社,性质不详。

西汉元帝建昭五年(34BC)

《汉书·五行志》

里社

“民私所自立社”、“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

东汉章帝建初四年(79AD)

港大藏《序宁祷券》

官社、东北官保[宝]社

田社、张氏请子社(外家西南请子[]

从里、社关系看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如前所述,在战国新蔡楚简中常见有“某里人祷于其社”的记载,说明此时楚地的基层社会组织是一里一社,里与社是基本合一的。在新蔡简中,还常见有“某人之述,(刉)于某地几,祷几”的记载,例如:

薳己之述,社二,祷二 (甲三343-1)

良之述,、于二社二(甲三347-1)

    司城均之述,于洛、翟二社二,祷(甲三349)

即是“刉”或“刏”,是一种杀牲血祭之礼,根据甲骨卜辞,其源可溯至商代。以上都是在各个“述”之内进行杀牲祭祷的记录。“述”显然是一种区域单位,最初公布的发掘简报曾将其释为“遂”,这在古文字学上可以找到证据,也获得了部分学者的认同。《周礼·地官·遂人》有“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的说法,如是,则一遂有500个里。如果楚简中的“述”即是“遂”这种结论可信的话,那么,楚地的遂有多大?它与里的关系如何?

可以肯定的是,楚地之遂显然大于楚地的(社),这从上引简甲三之343-1、347-1、349诸简文可知,在某一述(遂)之内,存在着多个社,此类简文所记载的是,在其中的某几个社举行杀牲的刉礼。值得注意的是,简文所见的社的数量,通常一个述(遂)之内只有一、两个社,如司城均之述(遂)的洛、翟二社,薳己之述的二社,良之述的、于二社。

新蔡祭祷简中通常一社一牲,即社数与用牲之数相当,于是可以从其用牲之多少来推测社数之多少。不过,目前所知,新蔡简中用牲最多也不过四五个,例如:

许智:许智之述,取三,祷三(甲三320)

(关)三社,三(甲三334

浮亖(四)社,亖(三)于桐者(甲三317)

社一四冢。…… (甲三251)

在上举几例中,甲三251的“一四冢”共五牲为最多,即使判定它们分别用于五个社祭之中(因简头残泐,还存在着其他的解释可能性),也只能说明此地的一述(遂)之内,至多包含五个(社)。与《周礼》中的一遂有500个,显然不能进行比较。

 另外更为重要的是,新蔡简中“某某之述”,其述(遂)多以人名冠之,这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直接以私名称之,如:郑见之述、黄宜日之述、玄喜之述等;二是人名之前冠以职官,如:司马之述、司城均之述、乔尹申之述、甸尹宋之述等;三是人名前冠以地名,如:肥陵陈豧之述、间阳大邑果之述等。据笔者统计,新蔡简中提及在某人之述进行举行刉(饩)礼的有近20条。以人名来称述(遂),说明那时楚地之述(遂)是一种私有程度很高的地域组织单位,可能仍处在聚族而居的状态,述(遂)内居民之间的血缘关系并未打破。

《周礼·地官·大司徒》中关于乡党组织的说法是:

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周礼·大司徒》的说法,与前引《周礼·遂人》一段话互相牴牾,二者的关系,经学史和历史学研究中向来争讼不休,难有的解。杨宽先生引证《史密簋》中“族徒”“族人”等材料,认为:前者(《大司徒》)反映了宗周、春秋时期国都中“国人”(贵族中的下层)的组织形态,属于“乡”的居民;而后者(《遂人》)反映了宗周、春秋时期“庶人”(“野人”、“鄙人”)的组织形态,属于“野”(或“鄙”、“遂”)的居民。现在从新蔡祭祷简的记载看来,战国时期楚地基层社会组织似乎与《周礼·大司徒》的记载更相近:设若闾即是里(社),一里五比共25家(“五比为闾”),那么四闾(里、社)共100家,同为一“族”(“四闾为族”),则与楚简中一“述”(遂)的规模相仿佛。换言之,新蔡简所见的基层社邑情况是:一述(遂)之人皆是同族,聚族而居,生死相助,故而以其族长之私名冠之;一述(遂)之内的里社单元不超过四五个,所以简文所载该述(遂)内的社神祭祷也只有一、二个,多不过四、五个。

然而,在稍后于新蔡简的包山简中,却出现了某些变化。前引包山M2所出的一篇司法简文,记载了司法调查中作为证人的一些限制:“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证,昵至从父兄弟不可证。(简138反)”同社、同里、同官与从父兄弟一样,都被视为极其亲近而影响司法公正的人际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同社”与“同里”并称,里与社似乎被视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单元,由之联络的人际关系显然不是同一种社会关系。这至少说明,在战国中期的南方,里所属的人群与社所属的人群不一样,里与社并非完全重合,而是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分离。这种社与里不相重合的现象,有几种可能:一是私社的出现,致使同之人分属异社;二是社之覆盖地域与之地域范围大小不同,例如,元代在北方农村和城镇中推行社制,有时一村不足50家,便与附近村庄共奉一社,形成一社可能包含若干村的现象。

新蔡简中反映的楚地基层社会组织,尚是以宗族为基础的里、社合一之制,其范围大于里(社)的社会单元——述(遂),也是以私名名之的血缘与地缘合一的社会组织,然而到了包山楚简中,里、社合一之制却出现了某些松动、分离的迹象。具体言之,出现了与行政单位里不一致的社。此种社的性质和功能若何?它是否为秦汉时期民间私社的出现埋下了伏笔?目前尚没有详细的材料可以说明。

据整理者的研究,“平夜君成墓的年代或可定在(楚)悼王末年”,悼王在位年代为西元前401年至西元前381年,而包山2号墓的下葬年代是西元前316年,二者相距不到100年。然而有理由相信,就是这近百年时间内,至少在中国南方的楚地,基层社会组织出现了某些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变化,因为这正是吴起、商鞅变法的时代,也是孟子、庄子云游天下的时代。

综上,近年来在长江流域出土的部分简牍,极大地丰富了对于战国秦汉时期民间社邑的认识。通过天星观M1、包山M2、望山M1、秦家嘴M99,以及最近公布的新蔡葛陵楚墓所出楚简,可知战国时期的南方楚地,实际存在着为数众多的里,里是当时法律诉讼和民间崇拜的基本单位,每一里皆有其社,社主又有“地主”、“侯土”等异名,围绕着里社而产生的巫术活动也十分盛行。楚地里与社基本是合而为一的社会基层单元,这与《周礼》等文献记载大致可以互相印证。秦人占领楚地后,里社之制亦一仍其旧,这在云梦秦简中已有所见。

从战国至汉代,虽然里、社合一之制基本得到沿续,然而里、社分离的历史趋势已明显存在。《汉书·五行志》记载,西汉晚期出现了民间百姓在里社(官社)之外另立私社的现象,敦煌文献中屡见的私社即滥觞于此,这已为前辈学者所指出。本文不仅用东汉初年的《序宁祷券》证明了此种私社的存在,而且还将其出现的时间提前至西汉中期邗江汉墓的《神灵名位牍》,甚至上溯到秦朝末年的周家台秦简《日书》。这些简牍资料,比文献中惟一一条关于汉代私社的材料(见于《汉书·五行志》),要分别提前36年和177年。里与社的分离,基层社会组织的变化,还可从战国中期的楚简中找到一些初影。

20世纪,出土了几批涉及秦汉时期乡里社会的资料,除了上揭云梦秦简和河南偃师所出《侍廷里僤约束石券》之外,还有:1,河西汉简中的里贯名籍资料;2,江陵凤凰山汉墓资料,尤其是M10所出“郑里廪簿”;3,四川郫县犀浦所出“訾簿”残碑;4,新出尹湾汉简墓资料,尤其是“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5,新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根据这些出土资料来研究秦汉基层乡里组织,并揭示集权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前贤已做了大量工作,兹不赘引。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秦晖先生以走马楼吴简为中心所开展的工作。这批简文是嘉禾四、五两年(235-236年)长沙地区编户齐民向政府交纳赋税的年度结算存单,当时的国家行政基层单位是乡、里,而该批吴简中所揭示的聚落单位是“丘”,当是自然聚落单位。秦晖先生的统计表明,大多数丘中没有第一大姓,很多丘甚至是一户一姓,同姓者很少。因此,走马楼吴简揭示的是一个极端“非宗族化”的“吏民”社会。秦文进而指出,“上至秦汉之际,下迄唐宋之间,今天所见的存世‘生活史料’涉及的几百个实际存在过的村庄,……全是非宗族化的乡村,其非宗族化的程度不仅高于清代农村,甚至高于当代乡间一般自然村落,而与完全无宗法因素的随机群体相仿。”

秦先生的研究,对于那种“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说法提出了有力的质疑,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中央集权政府控制地方基层社会的能力远比想像的要强大。

作为行政单位的“里”,可以视为最基层的国家职能;作为地域崇拜的“社”,可以视为最基层的社会职能。这二者之间的盈缩变化和互动关系,对于理解中央集权控制地方基层社会有什么帮助呢?

肇始于战国时期的国家中央集权统治,摧毁了商周以来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族而居的里、社合一之制,形成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政治化的里社。本文的研究表明,在南方楚地,这一过程大约发生于战国中期。秦汉帝国使得里社官方化,强化其服务于国家的行政功能。先秦时期的基层社会靠“礼”(如乡饮酒礼)来维持,至秦汉时期转而靠“法”来维持。但是,就在里社官方化、政治化的同时,被打散了血缘关系的编户齐民,又根据地缘关系、业缘关系结成新的人群团体,这便是脱离于官方里社之外的所谓“私社”。如上所论,私社的出现并不比里社官方化、政治化的历史晚多少,可以上溯至秦汉帝国初期。当中央集权政治的控制力强大(如秦汉帝国)时,里社的功能加强,私社便萎缩不力;反之,当中央集权政治的控制力减弱时,里社的功能减弱,私社便会膨胀发展。这就是汉代和唐代为什么屡次颁令禁立私社的原因。

(本文原载《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牟发松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6年第2期选摘;《人大复印资料·先秦秦汉史》2006年第4期全文转载。后收入作者所着《新出简帛与礼制研究》,台湾古籍出版公司,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