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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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

——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节选)


李根蟠
      编者按:
本文是作者在去年南开大学召开的关于家庭史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文中对“五口之家”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兹节录发表,以供讨论。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经济,而小农经济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消费的单位;因此,研究小农经济不能不研究小农家庭。中国的小农经济是什么时候出现的?中国农民从什么时候开始以个体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和消费的?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主流的意见认为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我在《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态》一文中对此提出了异议,指出我国在仰韶文化晚期已经开始出现具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夏商西周的农民都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从事经济活动的;虽则这些小农家庭还没有完全摆脱村社共同体的脐带。

说到战国和西汉的农民家庭,经常被人们引用的是《汉书·食货志》中的两段话。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西汉文帝时的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从这两段话看,似乎在战国和西汉,“五口之家”都是小农经济的普遍形态,一以贯之。实际情形如何呢?我们的讨论就从这里开始。




关于战国农民家庭的规模,除《汉志》所载李悝言外,尚有几种不同的记载。战国中期的孟子,屡次谈到“数口之家”或“八口之家”[1] 。战国时期的《银雀山竹简·田法》说:“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这虽然是一种设计,但应该有现实的根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谈到“六乡”土地分配时也说:“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两者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数和劳力数所进行的分类,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看来,战国时期农民的“五口之家”是有的,但不一定占主导地位,起码不是清一色的“五口之家”。当时有不少农民家庭的人口超过五口,有的达到八口以至更多[2] 。看来,李悝为了强调农民生活的困顿和实行平籴法的必要,选取了规模小、经济能力弱的小农家庭(“下家之数”)作为他论证的基点。

先秦的“家×人”、“食口×人”“×口之家”主要着眼于家庭人口的实际数量,但也应和家庭结构有联系。一般而言,“家五人”可能是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或者是户主和他的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人口多的家庭,如七、八口之家,就可能不但包括比较大的主干家庭,而且包括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兄弟组成的联合家庭。孟子说:“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又说:“王如施仁政於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孟子·梁惠王上》)前一句所反映的家庭形态是由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后一句所反映的家庭形态则包含了由父母、兄弟、妻子组成的联合家庭。《管子·君臣》:“务四支之力,修耕农之业以待令者,庶人也。是故百姓量其力於父兄之间……”这也说明当时作为农业生产单位的庶人家庭是包括兄弟在内的。先秦时代形成了所谓“六亲”或“六戚”的概念,指的就是父母、兄弟、妻子。如《吕氏春秋·论人》:“何谓六戚?父母兄弟妻子。”《汉书·贾谊传》注引应劭曰:“六亲,父母兄弟妻子也。”《墨子·城守·号令第七十》:“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产”。“同产”就是兄弟。这是因为在一个颇长的时期内,父母兄弟妻子往往同居共财,是亲属中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圈子。也就是说,“六亲”概念的形成,是以联合家庭曾经较为普遍存在为前提的。

农民家庭中包括家长的已婚兄弟,在《周礼》中也有反映。我们知道,在《周礼》中, “乡”和“遂”是实行不同制度的。“六乡”授田的办法就是上引《小司徒》说的,把“上地”授予七口之家,把“中地”授予六口之家,把“下地”授予五口之家。“六遂”则“以下剂致民”,即以“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为标准来分地和征役。《周礼·地官·遂人》云: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这是把同样数量(百亩)的上地、中地、下地,搭配以数量不等的休闲田,使之均衡。我们不妨称之为“标准百亩”。以此“百亩”授予一“夫”,即一个以男性家长为中心的“家”。这个“家”的默认标准是家长夫妇及其所抚养的人口,包括年老的父母和未婚的子女,大抵是“家五人”的规模。家庭中若有超出这一默认标准的“余夫”,则仍按“标准百亩”授田。什么是“余夫”,古今聚讼纷纭。孙诒让说:“余夫之名,与正夫皆起于一夫一妇。凡十五以上未授室者,《小司徒》通谓之‘余子’,而不得为‘余夫’。……余夫皆专据已授室之子弟言之。盖一家五口,除母妻外,男子只有三人,本身已受田,父老既不任耕,子少又未授室。必子已长及有壮弟,乃为余夫。”[3] 这一说法比较合理。可见,《周礼》的“余夫”授田制度,意味着以男性家长为中心的小农家庭中包含了已婚的兄弟或已婚的儿子。

《周礼》成书于战国,但它是编者摭拾西周春秋的文教制度并融入自己的理想编排而成的。孟子所论农家经济,也追溯到理想的文王时代。因此,可以认为上述关于农民家庭规模的记载大体反映了从西周春秋时期延续下来的情况。

不过,战国时期也出现导致某些农民家庭规模扩大的因素。春秋战国以来,西周原有的国野界限逐渐消弭,士庶合流,相当多的士转化为农民,形成战国农民中的一个特殊阶层。由于这一阶层还保留了某些旧日士阶层的习俗,故在家庭构成上父母和若干已婚兄弟共居的联合家庭可能比较多。苏秦的家庭就是一例。苏秦被称为“匹夫徒步之人”(《淮南子·氾论训》)、“穷巷掘门、桑户棬枢之士”(《战国策·秦策一》)。他外出游说,妻子在家织布[4] ,兄弟在家种地。故苏秦死后,他的弟弟苏代继承他的事业去游说燕王哙时,自称“臣东周之鄙人也……窃释鉏耨而干大王……”他又对燕昭王说:“足下以为足,则臣不事足下矣!臣且处无为之事,归耕乎周之上地,耕而食之,织而衣之。”(《战国策·燕策一》)。这说明苏秦一家是耕织结合的自耕农。他们拥有的土地不算多。故苏秦本人曾向往当一个“有洛阳负郭田二顷”的小地主(《史记》卷69《苏秦列传》)。但他们又求学干禄,则又可视为当时的士群体中的一部分。苏秦第一次赴秦游说失败后,“归至家,妻不下纴,嫂不为炊,父母不与言”(《战国策·秦策一》);“兄弟嫂妹妻妾窃皆笑之”;后来,六国拜相,路过洛阳,“昆弟妻嫂侧目不敢仰视”(《史记》卷69《苏秦列传》)。苏秦有兄与弟妹四五人,他和他的哥哥均已结婚,仍然同居共炊。可见这是一个由父母和若干已婚兄弟组成的联合家庭,其人口不下十人[5] 。在战国农民的“士农一体”阶层中,这类家庭恐怕不是绝无仅有的。



西汉人对当时农民家庭规模的概括的明确论述,似乎只有晁错的“五口之家”说。这种说法是否符合西汉的实际,应该如何理解,需要先作一些具体的考察。

西汉时代能够反映农民家庭规模并作某种统计的材料有二:一是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郑里廪簿所载农户情况;二是居延汉简所载戍卒家庭情况。

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属于汉文帝时代,郑里廪簿所载农户共25户,有确切人数的24户,每户1—8人不等,平均为4.58人。其中,数量最多的是4口户和6口户,合占总户数的50%,总人数的54.5%;次为3口户,5口户2户,并不占多数(详见附录1,略)。不同人数的各种农户数量及其比例见表1:

表1: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郑里廪簿所载农户家庭人数统计表

每户人数|1|2|3|4|5|6|7|8|总计
户数|1|1|5|6|2|6|2|1|24
百分比|4.2|4.2|20.8|25.0|8.3|25.0|8.3|4.2|100
人数|1|2|15|24|10|36|14|8|110
百分比|0.9|1.8|13.7|21.8|9.1|32.7|12.7|7.3|100

居延汉简是西汉中期以后的文物,延续至东汉初。其中有关于戍卒以家庭为单位按口领取口粮的记载,有戍卒所持传符(通行证)关于其家庭人口的记载,我们可以从中了解戍卒家庭的规模与结构。由于戍卒绝大多数来源于内地的农民,他们在边郡也从事农业劳动,故而,这些家庭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反映一个特定地区农民家庭的情况。我从《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和《居延新简》中检得有戍卒户口记载的资料65例(详见附录2)。在这65户中,最多为4口户,占总户数的35.4%,次为2口户,占总户数的30.8%,3口户复次之,占总户数的27.7%,2—4口户合占总户数的93.9%,5口户2户,10口户与1口户各1,平均每户为 3.26人。见表2:

表2:居延戍卒家庭人数统计表
每户人数|10|6|5|4|3|2|合计
户数| 1| 1 |2|23|18|20|65
百分比|1.5|1.5|3.1|35.4|27.7|30.8|100.0
人数|10|6|10|92|54|40|212
百分比|4.7|2.8|4.7|43.4|25.5|18.9|100.0

对这65户的家庭结构,我作了如下分类:
“核心A型”——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这是比较典型的核心家庭。
“核心B型”——仅由一对夫妻组成的家庭,这是清一色的2口之家。其中有的当系新婚夫妇,尚未生育子女,可视为没有发育完全的核心A型;有的已过新婚年龄,或者没有生育,或者已经生育,但因某种原因子女死亡或分异,可视为残缺的核心A型。
“核心C型”——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加上若干未婚弟妹组成的家庭,可视为核心A型的扩展类型。
“核心D型”——由一对夫妻及其若干未婚弟妹组成的家庭,共4例。
“核心E型”——在居延戍卒家庭中,发现2例由户主和他的未婚弟弟组成的家庭,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可能是由于战争或其他原因造成双亲的死亡或流散所致,故可视为核心A型的残缺类型。
“主干A型”——由一对夫妻及其父母组成的家庭,这是比较完整的包括两代人的主干家庭,2例,均为4口之家,情形相似。
“主干B型”——由一对夫妻、其已婚儿子及其弟妹组成,只有1例,也可视为主干A型的扩展类型。
“主干C型”——由一对夫妻及其父母组成,但或丧妻,或丧父或母的家庭,3例,可视为主干A型的残缺类型。
“主干D型”——由一对夫妻和父母及弟妹组成,但或丧妻,或丧父或母的家庭,4例,可视为主干B型的残缺类型。
“主干E型”——由一对夫妻和户主的父母、子、妹组成,但丧妻,丧父或母的家庭,它和主干D型的区别在于这类家庭包括了三代人,但都是残缺的主干家庭。
分类统计的结果是:核心家庭及其残缺类型占户数的81.5%,人数的78.4%;主干家庭及其残缺类型占户数的18.5%,人数的21.6%。其中,仅核心A型和核心B型就合占全部户数的64.5%,全部人数的57.6%。详见表3:

表3:居延戍卒家庭类型统计表

类型——|核心型———————||主干型——————||合计
————|A—|B|C—|D—|E—|共—||A—|B—|C—|D|E—|共||
户数——| 28| 14| 5| 4| 2| 53 || 2| 1| 3| 4| 2| 12||65
百分比|43.0|21.5| 7.7| 6.2| 3.1|81.5||3.1|1.5|4.6|6.2|3.1|18.5||100
人数——| 94| 28| 26| 14| 4|166|| 8| 6| 9 | 16| 7| 46||212
百分比|44.4|13.2|12.3| 6.6| 1.9|78.4||3.8|2.8|4.2|7.5|3.3|21.6||100


我们对郑里廪簿和居延汉简有关家庭材料所作的统计,是否能够大致反映秦汉(主要是西汉)农民家庭的一般情况,从而具有某种普遍意义?还需要与文献的有关记载相参照。我国古代史籍中的主角是帝王将相、才子佳人,没有为一般农民作传的。但有三种情形例外:一是战国秦汉以后打破了殭死的等级制度,农民或平民中某些人也有可能爬上帝王将相的位置,他们的传记中保留了一些贫贱时的资料;二是春秋战国以后,士庶合流,士农结合的耕读之家成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阶层,其中独行隐逸之士往往为史家所称道;3、曾经“惊天动地”的农民起义领袖也会被作为“反逆”载入史册。以上这些记述有时也包含了古代农民家庭的材料。循着这一思路,我们从汉代文献中检得有关秦汉农民家庭的资料15则(包括刘邦、陈平、扬雄、贡禹、梁鸿、高凤、姜诗、庞公、倪萌、承宫、杨震、茅容、朱买臣、刘茂、衡农),列为表4(略)。

在上表15例中,以家庭人数计,5口者1家,占总数的6.7%,3—4口者9家,占总数的60.0%,2口者5家,占总数的33.3%;2—4口者占总数的93.3%。若将表中“3—4”口之家均按4口算,15户共48人,平均每户3.2人。以家庭类型计,各类核心家庭11户,占总数的73.3%,各类主干家庭4户,占总数的26.7%。这一统计结果与关于居延戍卒家庭的统计是高度一致的。

从郑里廪簿、居延汉简和有关文献的记载中,可以看出西汉农民家庭规模和结构不同于战国时期的两大特点。

其一,农民家庭规模更为细小。

居延汉简所载戍卒家庭平均每户3.25人,可能是偏低的。调往边郡戍守者自然以青壮年为多,他们未必都携带年迈的父母,居延地区比较艰苦的环境和生活,也会降低戍卒的平均寿命[6] 。不过,汉代文献所载农民家庭15例平均每户也是3.2人。说明这些数据即使偏低也不至于偏离实际太远。凤凰山10号汉墓郑里廪簿所载农民家庭平均每户4.58人。也低于每户平均5人,没有理由认为这一数据也是偏低的。据《汉书·地理志》记载,汉成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国每户平均为4.67口,与郑里廪簿的数据非常接近。这是西汉晚期的情况。论者以当时绝大多数人口为农民为理由,认为这一数据大致反映当时农民家庭的规模;又大概根据“四舍五入”的算数规则,论定这与“五口之家”的说法是吻合的。但我认为,由于存在着家庭规模的地区间和阶层间的不平衡,当时农民家庭的平均规模不但低于5口,而且低于4.67口这一数据。首先是地区间的不平衡,如当时新开发区交趾的户均人口为6.37,荆州的户均人口为5.38[7] ;其次是阶层的不平衡,地主、商人、官僚、贵族等富裕阶层的家庭规模远大于一般农民和平民,这些因素都会把整体的户均人口数字拉高。如果把上文有关材料作综合的考察,西汉农民家庭的户均人口肯定低于5,可能在4.5上下,甚至低于4.5[8] 。这和战国及以前以每户六、七口为中等之家的情况,显然有较大的差别。

其二,农民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基本上不见联合家庭。

这一点也明显不同于战国时代。居延戍卒家庭大部分为核心家庭,少部分为主干家庭,没有联合家庭。这和对汉代文献所载农民家庭的实例的分析是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延的情形视为特例。无论居延汉简或汉代文献中的农民家庭,都有户主与其兄弟同居的事例,但这些兄弟中没有一例是已经成婚的,也就是说,我们迄今为止还找不出西汉农民中联合家庭的实例。西汉时代联合家庭的例子是有的,但那是存在于富人之中,而不是存在于贫苦农民之中。例如《意林》引《风俗通义》佚文:“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两妇皆怀任。”《史》《汉》载张释之“与兄仲同居,以赀为骑郎”。《后汉书·樊宏传》记西汉末年樊宏父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三世共财”。这些都是地主富豪,与农民无涉。有人把刘邦、陈平、居延戍卒徐忠家作为兄弟“同居”[9] 的联合家庭的例证,完全是误解,难以成立[10] 。前引孟子谈到战国及其以前的农民,或说要赡养父母妻子,或说要赡养父母、兄弟、妻子,先秦还形成包括父母妻子兄弟的“六亲”观念,反映了联合家庭的存在。但汉人谈到西汉家庭时,一般只指父母妻子,很少提父母兄弟妻子。如《汉书》卷72《鲍宣传》:“今贫民菜食不厌,衣又穿空,父子夫妇不能相保,诚可为酸鼻。”《汉书》卷51《路温舒传》:“方今天下赖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饥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淮南子·主术训》:“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汉官仪》卷上载张敞、萧望之言:“……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 这些叙述所反映的都是主干家庭而不是联合家庭。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谈谈晁错的“五口之家”,因为这牵涉到应该如何理解西汉农民家庭模式及其运动机制,如何理解主干家庭与核心家庭的关系等问题。

上面谈到,家庭规模为5口的,在凤凰山的材料中,无论户数或人数均不到总数的1/10,而在居延的材料中,其比例甚至不到1/20。根据我们的分析,西汉农民户均人口显然低于五口,顶多在4.5口上下。这种情况与晁错把“五口之家”作为当时农民家庭的代表显然是存在“矛盾”的。我们不应该无视这一问题,稀里糊涂地用“四舍五入”去取消它,也不应该由此而简单地否定晁错的说法,我们需要一种合理的解释。我认为,上述现象与“五口之家”说实际上并不牴牾,关键在于不要刻板地从字面上理解晁错讲的“五口之家”,把它解释为不多不少五人组成的家庭,而要把它理解为当时农民家庭中的一种结构、一种模式。因为这更符合汉代人的思路和历史实际。汉代人心目中的“五口之家”和战国时人讲的“家五人”并不完全一样,战国时人主要着眼于实际的家庭人口,汉代人则更着重于家庭结构。在汉代人的理念中,典型的或标准的“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和他的“父母妻子”组成的。如何休《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春秋井田记》:“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他们把“五口之家”追溯到井田制时代,似乎井田制下的农民都是“五口之家”,实际上是以汉况古,起码是简单化了。不过,这确实反映了在汉人理念中标准的“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及其“父母妻子”组成的。我们前段所引汉人对西汉家庭的叙述,以“父母妻子”为其基本组成,虽然没有说“五口之家”,实际上是与“五口之家”相通的,或者说,他们心目中也存在“五口之家”的观念。这种“五口之家”是由两对异代的夫妇(一般是户主父母和户主夫妇)以及户主的一个幼子组成的,这是一种主干家庭,是它最简单而又完整的形式。要使这种“五口之家”得以成立和延续,就不允许户主的已婚兄弟存在这一家庭之中。因为如果已婚兄弟同居,马上就会破坏“父母妻子”式的家庭结构,即使家庭人口刚好是5个人,也不能称之为“五口之家”。可以说,“五口之家”是在实行成年兄弟分异规则的条件下一种理想的完整的家庭形态。

但这种“五口之家”不是死的,而是“活”的,不是静止的,而是处于不断变动和发展之中;而且只有在这种发展和变动中才能实现和复制自己。那么,“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是如何形成发展的呢?它的形成无非是两条途径,一是从核心家庭发展而来,二是从“五口之家”复制而来。无论前者或后者,都会有一个周期,这个周期大致是男子(后来的户主)从出生到养育第一个孩子所经历的时间(假如结婚后第二年生第一个孩子,这个时间就是成婚年龄加二年)。因为“五口之家”是当父母在世时夫妇生下第一个孩子时成立的。汉代延续前代的礼法,有“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之说。实际上通常比这一规定提前。居延汉简家庭材料中一般没有戍卒年龄的记载,但有不少戍卒妻子年龄的记载。居延戍卒家庭核心B型新婚妇女年龄在15—20岁(有一例特殊的为13岁),一般以18、19岁为多。据有母亲(户主妻)和子女年龄记载材料25例,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从15岁到28岁不等,平均为21.5岁。男子成婚年龄一般比女子大。姑把男子养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假定为25—30岁,这25—30年可以作为一个周期。一个“五口之家”,户主一般起码25岁以上,其父一般起码50岁以上。以此起步,设周期为28年,该周期之前半段,若父母健在,户主夫妻继续生育,家庭人口可以增至7—8人。但当时人们的平均寿命较低,50多岁已是高寿,再活十几年的可能性甚微。如果双亲中有一个去世,这个家庭就成为残缺的主干家庭,如果双亲都已去世,则这个家庭就变成一个核心家庭。该周期之后半段,父母一般应已去世,该家庭已经是一个核心家庭,人口不再继续增长,但子女们逐渐长大,到长子娶妻育子之时,他的弟妹们亦已成年,结婚分家或出嫁。于是,在复制了一个“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的同时,又派生若干核心家庭。核心家庭以两口之家或三口之家起步,周期的前半也有一个人口增加的过程(也可以增至5、6口),后半也是人口相对固定,儿女逐渐成长,至长子娶妻生子,弟弟分家,妹妹出嫁,核心家庭遂转化为“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同时又派生出新的核心家庭。这是就最正常的发展而言的,实际上这一过程会有许多干扰和“意外”,发生丧偶、丧子以至户主早逝等情况,从而使家庭形态发生各种相应的变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五口之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不是常住的状态,是围绕这个标准或通向这个目标的处于经常变动中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人口不一、形态各异的各种家庭,出现对“五口之家”的各种偏离,家庭规模处于非五口(主要是低于五口)的状态比处于五口的状态实际上多得多。但“五口之家”毕竟是各种变化的一个“轴心”,所以,这些五光十色的家庭,不妨把它们理解为围绕“五口之家”这个“轴心”的上下浮动和左右偏离,不妨把它们视为“五口之家”形成发展和变化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或不同形态,从而归入广义的“五口之家”的范畴。我们甚至可以把“五口之家”理解为汉人心目中代表农民家庭的一种符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和夫妻子式的核心家庭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五口之家”在其形成和复制的过程中不但不断分化出数量更多的新的核心家庭,而且它自身在一半或一半以上的时间里也表现为一种核心家庭。所以汉代有关材料中表现出来的核心家庭的数量多于主干家庭现象,农民家庭平均人口明显地低于五口的现象,实在是“五口之家”自身发展逻辑的必然。倡“五口之家”说的晁错,曾向文帝建议做好应募实边的农民的安置工作,“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这种“一堂二内(卧室)”的住宅,应该就是为“五口之家”的农民设计的。它既适于“父母妻子”式的简单主干家庭居住,也适于“夫妻子女”式的核心家庭居住,唯不适于父母和已婚兄弟同居共炊式的联合家庭居住。我们是否也可以从中领悟“五口之家”的真正内涵?[11]

从以上分析还可以看到,作为一种家庭模式的“五口之家”,它成立和延续的必要条件,是成年兄弟、尤其是已婚兄弟的分家析产,这甚至是它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动力或机制。这种状况的形成可以直接追溯到战国中期的商鞅变法。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2] 。强制分户析居政策的贯彻,堵塞了形成联合家庭的道路,把主干家庭压缩到很小的规模,并造就了大量的核心家庭,从而导致了家庭的细化。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妻子”式的“五口之家”成为最完整的理想的家庭形态。汉人“五口之家”的观念,应该是在商鞅变法以后逐渐形成的。

商鞅变法的“二男分异”政策虽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但可以说首先是针对农民制定的,而且只有在农民中才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因为当时实行“舍地而税人”的赋税政策,国家需要掌握尽量多的户口,以获取尽量多的租税和兵员。战国时代小型铁农具的推广,使得农民有可能以比以前更为细小的家庭从事生产活动。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农民家庭尤其是家长政治地位的某种提高,也使得许多成年的农家子愿意单独顶门立户。商鞅变法与“分异令”相配套的是实行固定的授田制,所谓“授田”,无非是规定占田的限额或指定一块荒地,“无垦不垦”,都要按足额纳税。但已授田不用归还,实际等于私有。这毕竟是刚刚摆脱旧有领主制束缚的农民可以接受或乐意接受的。

商鞅“分异”政策贯彻造成了“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的风俗,这种风俗延续到汉代。关于汉代“分异”,人们经常引用《汉书·地理志》“河内……好生分”、“颍川好争讼分异”的记载和贾谊分金五子的故事,其实这种风俗在农民中最为流行。从“汉代文献所载农民家庭表”中,刘邦、陈平、高凤、倪萌,都是成年后兄弟分家的实例。如果说,汉代官僚、豪富还有为人称道的兄弟同居共财的联合家庭的话,在汉代农民家庭资料中是找不到这种例子的,这正是由于在农民中普遍实行了成年兄弟分异的规则。

这种风俗之所以能够在汉代延续下来,除了习惯势力本身的作用外,亦当时社会经济状况使然。在先秦时代实行井田制的条件下,农民虽然在人身上依附于领主,但“一夫百亩”(包括相应数量的休闲田)是有保证的,“余夫”也能够受田,这就有利于保持相对较大的家庭规模。战国秦汉建立封建地主制以后,农民人身相对自由了,可以私有土地,但他们占有的土地也同时失去了昔日的保障。战国后期国家授田制逐渐残破以至被废弃。汉代,各个农户占有耕地不等,户均已根本达不到百亩,更无论“余夫”受田了。即以郑里廪簿的材料为例,每户平均占有耕地24.83大亩,合小亩59.6亩,比一家百亩的标准差一大截;而且各户占有耕地不均等,也不以人口多少为等差。由于经济困顿,政府需要向他们贷放种子[13] 。这还是西汉初年土地兼并尚未激烈时的情况。在当时生产力水平和存在封建剥削的条件下,这样的经济规模自然难以维持较大的家庭规模。按照《汉书·食货志》所载晁错的说法,这些“能耕者不过百亩”的农民,终年辛劳,也往往逃不脱“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的命运。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家庭难以容纳更多的增加的人口,除因经济困顿自然减员和“生子不举”的极端措施外,农民的子女长大后分居析产自谋生路,就是最现实的办法。在政府方面,汉代继续实行以征收人头税为主的赋税制度,农民分裂出更多的纳税户口也是其利益之所在。正是上述情况,提供了从商鞅变法开始的“分异”风俗得以延续的最重要条件。

有人用西汉人平均寿命短来解释当时甚少联合家庭,而核心家庭又明显多于主干家庭的现象[14] 。我们承认这种因素是起了一定作用的。但西汉以前春秋战国时代人们的平均寿命未必高于西汉,西汉以后,尤其是东汉以后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北方大量人口夭折死亡,更不可能出现平均寿命高于西汉的奇迹,但为什么这两个时代家庭的规模、联合家庭的数量都大大超过西汉?显然,其中原因主要应该求之于西汉家庭模式自身的发展机制,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

许倬云先生写过《汉代家庭的大小》一文[15] ,给我很大的启发。许氏指出:“主干家庭既只容一个已婚儿子与父母同居,其余已婚及成年的儿子大约都分出去了。”这是十分正确的。许氏又指出:“……秦及西汉都是行小家庭制。秦人‘异子之科’似乎终汉之世存在,直至曹魏始废除此律,所谓‘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16] 。”这也是大体正确的。但强调西汉到东汉家庭规模的变化,是家庭结构由核心家庭向主干家庭的转变,则仍有可以商榷的余地。因为如前所述,在实行“异子之科”的条件下,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不大可能出现后者逐渐取代前者的过程。但“异子之科”在汉代是逐渐受到了破坏,破坏的力量主要来自富豪,而不是来自农民[17] ,当国家对富豪的控制力削弱,这种破坏就会越演越烈。曹魏废除“异子之科”不过是这一过程发展的最终结果。

 

摘自:中国经济史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