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弢:《网络报》记者关键被诉强迫交易罪(《财经》 200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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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报》记者关键被诉强迫交易罪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23日 17:15  共有 8 条点评

 

字号: 涉嫌以报道矿难真相为要挟,迫使蔚县方面拿出25万元“封口费”进行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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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朱弢】广受公众关注的《网络报》记者关键被抓案,随着当事人移送法院已正式进入公诉阶段。

  《财经》记者获知,关键因卷入河北蔚县一起矿难的瞒报事件,涉嫌强迫交易罪,已于2009年3月27日由河北省康保县检察院起诉至康保县法院,后者将在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关键案发始自2008年12月1日,他在山西省太原市一家酒店被几名不明身份的人带走。14天后,关键失踪的消息被媒体披露,坊间多有猜测。消息披露次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对外公布,关键已因涉嫌受贿被刑拘。一时间,舆论哗然。

   此后,《财经》记者获知,关键被拘,实与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7·14”爆炸事故瞒报事件(下称“7·14矿难”)有关。在这起发生于2008年7月14日的事故中,共有35人遇难。但直到85天后,这一特大事故才被曝光。

  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在瞒报事件中充当了“灭火队”的角色,为掩盖矿难真相,该宣传部副部长常毅峰多次向媒体支付“封口费”,其中即包括关键所供职的《网络报》。河北省康保县检察院针对关键案的起诉书,披露了诸多不为人知的细节。

  起诉书称,2008年7月16日,《网络报》社驻山西省大同市工作人员冯虎、许俊刚,通过线人得知“7·14矿难”信息,他们遂将矿难材料告知报社负责人。随后,《网络报》总编任鹏宇安排该报首席记者关键赴蔚县采访矿难情况。

  2008年7月20日左右,关键与冯虎、许俊刚赶到事故煤矿进行采访,取得了“7·14矿难”确已发生的相关录像等证据,此后他们试图就矿难采访张家口市国土局、煤炭局未果。在接下来的两天里,关键写好了有关“7·14矿难”的报道,并通过网络传回《网络报》社。同时,他电话告知任鹏宇,自己第二天将去张家口,让报社将编辑好的矿难稿件报样直接传到张家口市,任鹏宇当即告诉关键,将马上安排编辑此稿。

  起诉书记载,2008年7月24日下午,关键将矿难报样及核稿函交给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常毅峰。常在看过报样后表示,“7·14矿难”还没有调查清楚,等调查清楚后再与报社联系。关键则称,关于矿难稿件报社已走了程序,“是否刊发,我说了不算。”

  此后,蔚县主管煤炭工作的副县长王凤忠从常毅峰处看到了报样,要求常毅峰“不管采取什么手段,把这事压了”。《财经》记者获知,王凤忠事后已被有关部门调查,他是该矿难瞒报过程的主要决策者和执行者。

  随后,常毅峰与关键联系,问其能不能暂缓报道。关键表示,自己作不了主。常毅峰于是与《网络报》总编任鹏宇取得联系。任鹏宇回复,可以暂缓报道,但具体事项要与关键协商。常毅峰再与关键联系,关键表示,既然总编同意暂缓报道,“我也没意见,但要花54万元在《网络报》上做三个版面的广告”。后经双方讨价还价后商定,蔚县方面做价值25万元的两个版广告,并订阅价值3万元报纸,作为《网络报》暂不报道矿难的交换条件。

 

  2008年8月1日,常毅峰等人来到位于北京的《网络报》社,他在见到关键后提出要见任鹏宇,关键则表示自己就可以办这件事。常毅峰遂将25万元钱交给关键,并索要发票。关键表示会计不在,发票只能以后再开。

  做完这一切后,关键取出一盘录像,扯断带子以后交给常毅峰。据他供述,这就是录有“7·14矿难”资料的录像带。从《网络报》社出来后,常毅峰当着同行者的面将录像带扔到垃圾箱里。此后,常毅峰和关键再无联系。

  起诉书称,随着国务院调查组对“7·14矿难”展开调查,这起瞒报事件真相渐显。在这种情况下,关键急忙给常毅峰打电话,让常毅峰赶快做两个版面的蔚县宣传广告。常毅峰随后将此事交由下属承办,《网络报》在2008年9月25日和10月9日分两次刊出两个版的蔚县文化旅游广告。

  在瞒报事件暴露后不久,常毅峰即受到调查,原因是涉嫌在瞒报矿难过程给相关媒体记者发放“封口费”,同时还收受贿赂。常毅峰很快供出了收受“封口费”的媒体记者名单,关键正在其中。

  张家口警方旋即对关键展开调查,并于2008年12月1日将其从山西太原带走。第二天,警方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关键刑事拘留。

  2009年1月7日,张家口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关键,罪名更改为涉嫌“强迫交易罪”。2009年3月7日,警方将关键案向张家口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两天后,张家口市检察院指定此案由康保县检察院管辖。

  康保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关键利用自己掌握的‘7·14矿难’资料作筹码,以向社会报道‘7·14矿难’真相为要挟,以精神强制为手段给蔚县方面施加压力,迫使蔚县方面拿出25万元‘封口费’进行了非法交易”,“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据起诉书显示,《网络报》社总编任鹏宇已将赃款退回,康保县检察院还取得了相关证据,证明《网络报》社其他人员近年来与张家口市各县区单位曾进行过强迫交易。

  目前,尚不清楚《网络报》社是否会因关键案被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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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检察院对关键的起诉书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23日 17:40  共有 0 条点评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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