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桥:能否废除“诽谤罪”的“但书”条款(新京报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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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废除“诽谤罪”的“但书”条款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9-4-22 3:15:04 · 来源: 新京报

■ 观察家
面对有法条在执行过程中被如此曲解和滥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来作出回应。长远之计还是要考虑能否废除刑法第246条中的“但书”,将“诽谤罪”彻底还原为“自诉案件”。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因在网上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该案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自“灵宝帖案”曝光以来,又有新的两起网民因言获罪的案例成为舆论的焦点。这些案件,均系出动警力抓捕网民,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当地的解释,之所以要使出抓捕甚至定罪的雷霆手段,其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246条中的“但书”。
刑法对诽谤罪的规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依此条款,诽谤罪是个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的罪名。只有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才能由警方介入调查,并只有在同时符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由检方提起公诉。然而法律并未规定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现在看一些官员的逻辑,凡是批评官员,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需要动用国家暴力机器,给这些“不老实”的网民一个教训。
回望三十年巨变,不过依循了“让国家的归国家,让社会的归社会”这一路径。而这一艰难的转型迄今仍在行进之中。与公民开始接受这一改革内核不同的是,一些官员们的意识中似乎不愿转过弯来,于是动辄以政府和国家的名义,打压民众的批评。
期待官员主动因应时代趋势,转变执政理念,认真听取民众意见,有时是一厢情愿的。道德约束还需辅以法律强制。法律是民意的体现,其最终解释权当在作为民意机关的人大,而非某位地方官员。近年来,自“彭水词案”始,公民因批评官员而获罪的轰动性个案就达十余起,更不用说那些未被媒体关注因而无法进入公共领域的案件。“诽谤罪”已俨然成了一些地方官员钳制言论自由的利器。这些案件的法律根源,均源于刑法第246条中的“但书”被任意解释了。刑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面对有法条在执行过程中被如此曲解和滥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来作出回应。尽管法律界对这些因言获罪事实并无分歧,但鉴于一些地方官员,缺少尊重法律、尊重专业判断的习惯,能够有效制止“因言获罪”的权宜之策还是得权威部门明确表态。
当然,长远之计还是要考虑能否废除刑法第246条中的“但书”,将“诽谤罪”彻底还原为“自诉案件”。在笔者的关注视野之内,依据“但书”提出公诉的“诽谤罪”几乎都成了引起质疑的问题案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调研,统计一下司法实践中这一“但书”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即便是确有“诽谤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又不愿出面对诽谤者起诉的,也可通过“检察支持起诉”来解决。以公诉来越俎代疱,既无实践意义,又给了一些无良官员以压制言论自由的工具,可谓得不偿失。期待全国人大进行法律调研,就是否废除“诽谤罪”的“但书”条款做出决断。
□王刚桥(学者)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guanchajia/2009/04-22/008@0315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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