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研究的“任用决定”并不符合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3:01:55
周明华
因三鹿事件被中纪委、监察部宣布处以记大过处分的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几个月前却已就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这引发公众质疑。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9日回应称,鲍俊凯到安徽任职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前质检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的,因工作需要,他未能及时赴任。对其任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4月10日《北京晚报》)
即便我们应看到,处于三鹿事件风口浪尖处的质检总局的“问题官升迁”丑闻得以曝光,让法理上明文规定能够赋权的人民, 在这起震惊朝野的公共事件中,有了一些关于公权去向的知情权,这也算是当代宪政上的一种意识进步。特别是质检总局自去年因频曝监管纰漏、更换掌门人之后,及时回应公众舆论的步子明显加快。不管是有效澄清也好,还是技术搪塞也罢,较之以往,一些公共机构面对众议哓哓时,一副气定神闲、骂死也不回应来说,无疑是社会开明、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的新鲜事。
但需要挑明的是,质检总局的这名有关负责人的回应,未免太过草率,无法立足。因为其指出的这个“符合规定”的本身就违反规定。《公务员法》第58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中第三款称,公务员记大过的处分时间为18个月,第8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犹如8级地震一样的三鹿事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非一个静止的点。质检局在去年党组研究决定鲍俊凯的任职之时,正是三鹿事件风生水起之际,在未廓清监管责任之前,无法自证此“研究决定”符合规定。
事实上,三鹿事件去年进入公民视线之时,保守一点说,就是事发前两年左右,在位的相关司局领导身上,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有人报告三鹿婴幼儿奶粉涉毒时,作为百姓食品安全“眼睛”的各级质检部门,并未切实担负起身上的责任。只要毒奶粉存在了,质检者就有责任,而且这份责任还很重。在同样负有监管失察之责的党组成员,在研究会上作出的干部升迁决定,不仅违法违规,还是错上加错。即便鲍俊凯的任命书是去年12月下发,中纪委对其的处分是今年3月才下达,也根本无法用“时间差”抹去身上的监管失职之责。
如果将任命书故意抢先一步避过纪检部门的行政处分,就巴望能够责任化脱,那未免太像孩子“玩家家”了吧。这好比某人在抢劫杀人之前已考进官场,他所杀之人就只能白白送死。显然,这样的逻辑推理很荒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5条规定,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究责。所以,鲍俊凯被中纪委监察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说明不管其调任何处,都有过错。而质检总局应依法纠错,如果认定为用人失察后果严重,用人者还应接受上级部门的问责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