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00:53:18
作者:不详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07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7年12月24日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保证依法决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中共沙坪坝区委的建议,应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四)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本级财政预算变更的方案和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五)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城区建设规划方案和涉及城区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及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方案;
(六)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七)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本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涉及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改革方案;
(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情况;
(五)有关人口、土地管理与利用、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行政区划变更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的方案;
(八)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九)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上述第五条所列事项认为需要作决议、决定的,要作出决议、决定。
第七条 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处理和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按照地方组织法和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时,提出议案或办理议案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可采取到会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视其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重庆市重申严格执行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办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深圳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中央规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须领导集体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失效] 中央规定国企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集体决定 中央规定国企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集体决定 中央规定国企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集体决定 中央规定国企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集体决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武川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为什么要作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关于实行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规定(试行) 许安标: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中央规定国企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集体决定——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