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名声”要靠什么来维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6:22:05
金羊网 2009-04-09 15:39:37

范正伟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因在网上发帖反映市政府违法征地,在上海工作的河南省灵宝市青年王帅以涉嫌“诽谤”被跨省追捕,押解回乡,在看守所里关了八天。王帅至今想不通,自己“在网上发一篇帖子,又没对哪个人指名道姓,怎么就算‘诽谤’了”;而该市宣传部长的一番话则简单明了, 王帅“不应该采取这种在网上 发帖的方式,败坏政府名声。”

灵宝市政府的名声是否会被一篇网贴“败坏”,暂且不论。而以“诽谤”政府为由,“劳师袭远”,却暴露出某种无知:根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很明显,作为一种严重侵害人格权的犯罪行为,该罪的侵害对象必须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那么“诽谤政府”之罪又从何来?

而据调查,河南省灵宝市搞以租代征、非法占地都确有其事,明显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相关法规。作为公民的王帅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迫于无奈和义愤,想通过网络曝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其行使的是《宪法》赋予的批评和检举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可以说,公民王帅为失地农民呼吁,借助网络行使监督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当地政府公然违法在前,非法拘捕在后,视法律为儿戏。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谁的行为败坏了政府名声?

这不禁让人想起了此前的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河南“孟州书案”、陕西“志丹短信案”、山东“高唐网案”……事实证明,如临大敌般地监督“舆论监督”,堂而皇之地限制公民的表达权监督权,甚至利用国家公器进行打击报复,恰恰就是这样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粗暴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背离了群众意愿,损害了政府名声。

一个政府的良好名声,不能通过粉饰和掩盖获得,更不能通过打压威慑建立。作为最核心的认同资源,政府的名声是其开展工作的民意基础,它与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样,成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而政府的良好名声只有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前提下,才能最终获得。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权利,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逻辑:正确的批评有利于政府机构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最终有利于把政府的名声建立在更加坚实的基础之上。

“政声人去后,民意闲谈时”。政府名声从来都与民声、民意密不可分。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这些年来,党和政府通过各种途径,拓宽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民意渠道。从总书记与总理的“网络问政”开辟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新渠道,到各地邀请网民“灌水”、“拍砖”,无不彰显了对民声、民意的重视,激发着网民的参政议政热情。

反观一些地方,非但传统的民意传递渠道不畅通,新生的网络渠道居然也被当作“不正常渠道”,甚至对网络民意动辄以“涉嫌诽谤政府,败坏政府名声”为由实施刑罚,其与中央的努力,不啻南辕北辙。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政府对“不利”自己的批评建议,动辄抓捕施刑,以后还去哪里听民意?如果公民噤若寒蝉,不能公开发表任何批评和质疑,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保障?政府的民意基础又从何谈起?

毋庸置疑,政府的名声至关重要。但政府的名声的维护,不在法律之外,而在依法行政之中;不在对民声的粗暴压制中,而在对民声的认真听取里;不在与民意的对立中,而在与民意的互动统一里。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认真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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