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法官之死,看新闻发布会“遮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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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西法官之死,看新闻发布会“遮丑” (2008-10-18 07:42:30) 标签:杂谈  分类:法制评论

    10月17日晚八时三十分,广西黎秀清给我打来电话。她告诉我说,在看守所里虐待她哥哥黎朝阳致死的几个警察,即将走上法庭接受公审,检察院通知她可聘请律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她问我,警察在看守所里虐待他人致死,是由其个人赔偿,还是单位赔偿。我向她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这种情形属于刑事赔偿范围,应由国家来赔偿,即由警察所在单位——公安机关进行赔偿。

    早在2007年4月21日,《中国法院网》头条报道了广西法官黎朝阳在看守所离奇死亡的新闻。看到这个新闻后,我立即写了几篇质疑文章,中国法院网论坛予以置顶推荐。

    4月24日,《中国法院网》将论坛中谈法官之死的帖子又全部删除。为此,我写了一篇《法官之死”披露后,谁最先做了“逃兵”》博文,谴责他们不敢再出声。

   黎秀清从媒体和网上看到我写的文章后,多次打来电话咨询并告之案件进展情况。

   一个涉嫌犯罪的法官,突然死在看守所里,身上有多处伤痕,首先让人想到的,他是遭刑讯逼供而死。案件是检察机关侦办,自然怀疑是死在检察官手中。

    法官之死引起社会关注后,为了给社会一个交待,司法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形式,澄清事实真相。将犯罪嫌疑人之死,说成是“猝死”,既可脱了干系,也可防止家属和社会质疑。

    2007年4月29日,广西桂林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桂林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在会上向媒体通报:

     黎朝阳是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被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的,他在被羁押后,思想压力大,情绪一直非常激动,经常在监舍内乱喊乱叫,放风后拒绝回到监舍,并多次趁值班警员带出同监舍其他在押人员之际,冲出监舍。对此,看守所依照有关法规对其加戴戒具。三月二十八日十七时许,黎朝阳戴戒具趁值班警员将同监舍的一名在押人员带出时,跟着向监舍门外冲去。由于地上有水渍,黎朝阳自己滑倒在地,上嘴唇磕在铁门下的角钢下,掉了一颗门牙,流血不止。值班警员当即将其送到兴安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黎朝阳上唇全层裂伤,医生对其进行了伤口消毒缝合治疗。

     这位官员还介绍说,黎朝阳死亡后,广西区党委政法委牵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厅以及桂林市公检法等部门派出专人组成调查组,介入事件调查。经调查证实,黎朝阳在被羁押期间,没有发现监管警员对其具有体罚、打骂和虐待的情况,没有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也未发现同监舍在押人员对其实施殴打、体罚的情况。据桂林医学院出具的黎朝阳《尸体检验鉴定书》称,尸表检查、尸体剖验可排除死者生前受暴力打击、机械性窒息、常规毒物中毒等致死。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为:死者黎朝阳系猝死死亡,死亡原因较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症(以上两自然段内容,摘自“香港中通社新桂林四月二十九日电”《情绪激动大吵大闹桂林一在押涉嫌受贿法官猝死》报道,http://www.guilinnews.net/view.asp?NewsID=18247&classID=1&gjc)。

   家属不服桂林医学院作出的“猝死”结论,要求再找外地鉴定机构对尸体进行检验。后在北京找了一家鉴定机构,经过重新司法检验,认定“死者是因体位受限而窒息死亡”,否定了“猝死”的说法。

   真实死亡原因查清后,司法机关却找不到凶手,案件一直拖着没有进展。

   出乎意料的是,案件却因一个死刑犯而出现了转机。这个死刑犯曾经与黎朝阳关押在一起,他知道黎朝阳死亡的真相。当他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后,立即将真想说了出来,争取立功以救自己一条命。死刑犯称,黎朝阳是被看守所警察与同室人犯虐待致死。

     现在回过头来再看新闻发布上的说法,使人明显感到有关部门是在糊弄家属和民众。我曾经写过文章质疑,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和派出所内死亡,往往就会被司法机关说成是“猝死”或“自杀”。

     在没有搞清死亡原因前,就匆忙召开新闻发布会,无非是想遮丑,想掩盖真相。

     好在家属能坚持讨说法,好在还有公正鉴定机构,更好在有一个死刑犯是知情人。否则,真相也许就会永远被掩盖下去。

     写到这里,使我想起了杨佳袭警案新闻发布会。上海市公安局三位副局长宣称,警察“执法有据,没有殴打杨佳”。不知他们的说法,能不能经得起历史检验?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法官也遭刑讯逼供致死,不足为奇

   法官为何也遭“刑讯逼供”?

   “法官之死”披露后,谁最先做了“逃兵”?

   广西法官黎朝阳死于“猝死”?

   广西法官黎朝阳,是因体位受限窒息死亡

   愿广西黎法官亲属能早日“讨到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