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一能否儆百?——从药监局长之死看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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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一能否儆百?——从药监局长之死看反腐败

公盟研究员 许志永 

2007-5-31

公盟评论2007年第十三期(总第三十期)

   前药监局长郑筱萸被判死刑,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多少引起了一点震动,毕竟,这样级别的高官被判死刑的还不多。从网络舆论能够看出公众的一些复杂情结——面对“贪官”这个概念一片喊杀声,面对个体贪官似乎更多的是一声叹息。从反腐败的角度看,判处类似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这样的高官死刑显然是希望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是,杀一真的能儆百吗?死刑是否真的能够形成震慑力以防止腐败?

杀一未必能儆百

   从人类心态来讲,法律的威慑作用至少需要两个条件:惩罚的严厉性以及受到惩罚的概率。如果只有严厉而概率极低,并不能防止腐败,正如车祸并不能阻止人们开车一样,一个概率极低的事件发生在某个人身上,给人印象更深的不是正义的伸张,而是“倒霉的家伙”。旁观我们现有的反腐败机制就会发现,以中纪委为核心的“钦差大臣”模式一年到头马不停蹄,但到头来能抓到的腐败分子注定是少数,因为很显然,纪委机关并不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的权力机关,而是隶属于各级党委,地方纪委省一级对反腐败可能还有点作用,到了地市一级以下,制度决定了纪委很难发挥作用,甚至湖南某市纪委成了最腐败的地方。真正用心反腐败的可能是相对超然地方关系网的中纪委,仅靠一个中纪委即使再忙怎么可能抓得了那么多腐败分子?况且,“钦差大臣”怎么可能详细了解“下面”的情况?既然腐败分子被抓的概率很低,即使抓住一个像古代那样凌迟处死,也未必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因此,朱元璋对贪官严刑峻法,甚至把贪官扒皮示众,却挡不住腐败一点一点吞噬他的帝国。我们反腐败的法律不可谓不严,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都有可能判死刑,但是多年来腐败有增无减。要想真正有效惩治腐败,需要更多在惩罚概率乃至有效预防方面下功夫。

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

    反腐败注定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民主选举、权力制衡、监察机制、舆论监督等各方面。

   首先,实践民主选举对权力的约束。民主选举约束权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选拔不容易腐败的官员,二是选掉腐败的官员。不可否认,人是有差别的,有的人更关注物质利益,有的人更关注精神价值,在公共权力的位置上,有的人倾向于以捞取更多物质财富为乐趣,有的人倾向于以服务公众为幸福。一个好的民主制度就应当尽可能把那些为公众谋福利作为人生价值实现的人选到公权力的位置上。这样的制度并不是乌托邦,很多发达国家的市长乃至州长都是这样的以公众福利为人生幸福的人,比如纽约市现任市长年薪只要一美元,治理好纽约本身就体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施瓦辛格竞选加州州长,显然也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民主选举未必能把最有能力的官员选到合适的位置上,但真正开放的自由的选举至少能避免品质恶劣的腐败分子当选。当然,更多的当选的人可能无所谓品质好坏,一旦有了权力就可能腐败,但有了任期限制就不可怕,下一任就会被选下去,甚至可能会被提前罢免。

   其次,确立权力制衡的机制。仅有选举制度对于反腐败是不够的,当选官员在离任之前也可能腐败,选举的成本以及公务员的专业性决定了选举不可能应用于所有的官员,大量的事务性官员可能不怎么在乎名声等精神利益而更多在乎物质利益。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个格言对于大部分事务性官员是适用的。权力制衡对腐败的遏制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减少腐败的机会,权力分散,会提高腐败的成本,腐败的机会就减少。另外,如果人大能有效行使职权约束政府预算,也会减少腐败机会。二是相互监督形成威慑,即使想腐败也不敢。

   第三,完善专业化的监察制度。民主选举加上权力制衡能消除绝大部分政务官员的腐败,而专业化的监察制度则主要是针对事务性官员腐败。当下中国主要的监察制度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的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局。纪委和监察部门基本上是一体的,而这两个机构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基本上被层级分割隶属于地方权力,不能独立于地方官员行使职权,腐败分子只要“搞定”一把手就没事了。本应冲到反贪第一线的检察院反贪局更是缺少独立性,通常只是跟在纪委后面,反腐败缺乏力度。

   第四,加强舆论监督。公众参与也是反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媒体在很多发达国家被称为第四权力,代表公众监督官员,一旦发现腐败官员就会穷追猛打。当然,舆论监督的权利离不开制度保障,美国通过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确保了舆论监督的广阔空间,只要不是故意的,媒体报道失实也没有关系。2004年美国大选之后布什提名的部长人选至少两个都被媒体监督下去了。我们国家在反腐败过程中,媒体很少发挥作用,一些媒体即使拿到了腐败官员的充分证据,也不敢报道,甚至腐败分子都被定罪了媒体报道也要用“通稿”。从某种意义上说,腐败分子有一个无形的保护伞,媒体碰不得。没有了媒体监督,反腐败往往就成了黑箱操作的过程,难怪很多公民把反腐败和政治权力斗争联系起来。

反腐败的努力方向

   毫无疑问,当下我国反腐败形势严峻,腐败已经非常严重,这从政府的公信力状况就可见一斑。面对严峻形势,有人主张严刑峻罚,但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严刑峻罚未必有效。有人主张强化预防腐败,增加政府透明度,公开官员资产等方法逻辑上是可行的,但缺少权力制衡的体制,这些措施能否有效是值得怀疑的。有人主张高薪养廉,但实际上,高薪与廉洁没有必然联系。所谓高薪也不可能高于社会普遍的承受能力,增加薪水很难填平人的欲望,与此同时,只要有健全的体制,薪水低也会很少有腐败。当然,这并不是否认高薪水的意义,毕竟,大部分人还是看重薪水的,高薪的作用是在这个领域留住较好的人才。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国的反腐败系统工程远未完成。我们只是有了专业性的监察机构,而且这些机构本身的运作并不理想,我们基本上缺乏民主选举和权力制衡对于反腐败的作用,也缺乏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方面的作用。因此,要想真正的反腐败,必须健全民主制度,确立权力制衡的机制,同时,开放社会,给公民更多的参与机会以及媒体的监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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