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目中趋近完美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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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为保证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尊严的权利,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司法公正,伸张公平正义,提供公共服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共和国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制定本宪法。

第一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行以法治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在遵守宪法和遵循中央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受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文化及风俗习惯的权利和自由。

4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的使用权,属于国家和人民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给予公正补偿的基础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计划和管理公共财政,宏观调控国家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向,并提供公共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实行各尽所能、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劳动主体间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国家禁止垄断以保证经济自由与公平竞争。

6 为保证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公务员选拔制度。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现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只效忠于国家和人民,它的任务是维护宪法,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7 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可以宣布国家全部或者局部处于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期间,为了挽救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国家可以以紧急立法的形式部分剥夺公民权利和自由。紧急状态结束后公民权利和自由自行恢复。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在必要时可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内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高度自治。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10 政治协商会议  地方政府

11 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违背宪法原则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规定和命令视为无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必要而且适当的时候可以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做出修正和补充,但本宪法以条文形式规范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基本原则不在此例。 宪法修正案的制定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分之三多数提议, 并在十年内经由全国省级行政区专门选举出的修宪大会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所有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和平集会、示威游行的权利,不得侵犯,且不得解释为需要事先征得当局同意。

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不得侵犯。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不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并由司法警察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和扣押。

3 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法律权利,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4公民拥有财产及合法使用财产的权利不得侵犯。不给予公平赔偿,个人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5 公民享有人格尊严、隐私的权利不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不得侵犯。

6 任何公民都有接受公正、公开、及时的审判的权利,不经法院审理,任何人不得被判决。

7任何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信仰、教育文化程度、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的人除外。
    8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自由选择职业并受平等保护、组织工会、休息及带薪休假的权利,不得侵犯。

公民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权利,不得侵犯。

  公民享有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

  公民享有婚姻和组建家庭的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

9公民有向政府申诉、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丧失劳动能力和失去必需生活资料的公民,有获得政府帮助和救济的权利,未成年公民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不得侵犯。

10 公民享有不受无理搜查和免于任意逮捕的权利,不得侵犯;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处罚;不得施以残酷的、不人道的刑罚;不得因法律的修订而处于不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做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在法院判决前被认定为无罪;获得律师的帮助或免费的法律咨询。

11 未经宪法授予的权利,由人民保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任何立法机构不得制定直接或间接损害以上公民权利的法律。

12 公民有依法纳税、服兵役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按人口多少分配席位,共六百五十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至少各五名(以国家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为准,按照新增的名额从减少的名额中取得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没有表决权。

3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代表期间不得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任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何表决,超过法定人数的一半以上即为有效表决。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六个月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国际条约的批准和废除;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上诉人民法院法官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官、巡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人选。

  审议和批准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和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和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司法工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决定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权划分;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它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有权弹劾:

国家主席
      国务院总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上诉人民法院法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按照普遍、平等的原则直接选举产生。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国家主席不得属于任一政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作为国家元首在对外事务中代表国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作为国家元首在国内事务中象征国家统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意,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任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上诉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

       在国家主权的重大问题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宣布举行全民公决。

(三)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员会及其它直属机关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任命副总理, 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秘书长等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 ,总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发布行政规定和命令。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保障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负责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保障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及判决的实施;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

 管理国家经济,维护市场公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等;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有权审判:涉及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规定和命令及外交等方面的案件。

对于涉及诉讼的法律,人民法院有权做出司法解释,该解释具有同该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与宪法原则不符的法律,可裁定其违宪而无效。人民法院否决无效的法律经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复决通过的,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由九名法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上诉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法官终身任职,其薪金由国库拨付且在任内不得减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法官的人数、任期和薪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五)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法律的实施,监督国家机关的执法,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巡回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人数、任期和薪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