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__秉公 秉正 廉政 廉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5:33:1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将有益于打破公款购车一统天下的局面,使汽车消费走上良性循环之路。如今,随着国家鼓励轿车进入家庭的措施日趋完善,实行“车改”的消费基础已日渐成熟,因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与此同时,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也是摆在我们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新课题,为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我们专项对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对如何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个人所得税征管进行了理性的思考。
   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基本现状  
  (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内涵和范围。所谓公务用车,是指公务活动使用的车辆,公务活动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所从事的以单位事务为主的活动,这一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车辆就是公务用车。从理论上讲,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所涉及的“公务用车”应当是指用国家经费购买的车辆,也就是仅指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务车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国家将原本应当或计划购买的车辆以一定的价格补贴给允许享受的人,让他们自己去买车。对车辆的必要开支,单位每月再给个人一定的补贴或允许报销一定的实际已开支的用车费用。这正是目前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中最普遍的做法。  
  (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三种形式。目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大体有三种基本形式,即单位的车辆先拍卖给个人,然后以私家车名义用于公务活动;单位的车辆所有权仍归单位,仅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个人,由个人保管,单位给予一定的用车经费;公务活动中使用个人自己购买的车辆,单位给予一定的费用。  
  (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个人收入的四种形式。目前,单位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对个人发放的补贴收入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其一,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其二,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公务用车支出;其三,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其四,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四)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基本现状。目前,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尚处于试点阶段,市政府没有对交通补贴的发放标准做出统一规定。试点单位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方式基本上是采取现金补贴或定额发放。没有对原有车辆进行折价,优惠处理给个人的现象。我市行政机关现在有个别区(县)政府部门对其所有的办事处进行了车改试点,事业单位还没有车改试点,对企业而言也只有个别的进行了试点。机关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象由政府确定,比如,某区(县)政府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方式是取消公务用车和部分单位暂不车改以及集中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取消各街道办事处公务用车,对在编人员按职别发放交通费补贴。交通费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所需费用由财政核拨,具体标准为:街道正职每月发交通费为400元;街道非职务正职每月发交通费为200元;街道副职每月发交通费为300元;街道非职务副职每月发交通费为100元;一般干部每月发交通费为50元。车辆管理办法由区(县)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区车辆进行管理,包括供油、修理、保险、驾驶人员、安全、调度、差旅费、养路费等。  
  企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对象一般由企业决策层确定,如:新疆某投资集团公司车改方案是经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凡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集团子公司、分公司的在职员工,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享受集团公司车改待遇,即参加车改的员工必须是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10年以上并且工作岗位上有用车的实际需要,参加车改的员工应当向所属公司递交书面借款购车申请,并注明欲购车辆的价值,原则上各公司副总以上级别职工购车借款额在12—18万元之间,其他员工在3—12万元之间控制。凡参加借款购车的员工必须在公司具有相应数额的股本金,不足部分应向公司提供抵押或担保,若在公司没有股本金或股本金数额不足的,也应当向公司提供抵押或由有足额股本金的员工提供担保,在借款期间由公司发放的分红、奖金应当优先偿还借款。公司与员工之间是借款关系,车辆一律落户在员工名义下,所有权归个人,由个人支配使用,但必须优先用于完成本职工作,否则公司有权停止承担车辆费用。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有权调配使用员工车辆,但应当承担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凡借款购车员工均可享受由公司提供的补贴,其中车辆保险费用和日常养护费用、其他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具体补贴数额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确定,一般标准在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600元。  由此可见,当前的公车制度改革中,车改的补贴方式有的单位实行完全货币化,有的则实行半货币化,以车贴的名义发给个人,节约归已,超支不补,其形式复杂多样。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存在着行业之间标准难以统一,而行业内部有“一刀切”现象,车改方案存在不尽合理之处。从行业内部来看,现行车改后发放给个人的交通补贴,大部分单位是单纯地按职工职务级别高低为依据,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就难免有“一刀切”的情况发生,仅以“行政级别”简单划分存在许多不尽合理之处,同时也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的现象;从宏观上,即各行各业来看,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可以说是涉及面广、领域宽、行业复杂多样,并且公务用车改革的方案、形式也不尽相同,从而导致公务交通补贴的形式和标准等难以在各行各业之间进行权衡统一。由此看来,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特别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是与之配套实施的公务交通补贴,如何确定公务交通补贴的金额和补贴的对象是一项最敏感、最棘手、最难以摆平的问题,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论的热点问题,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完善起推动作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在现有征管水平下,税务机关缺乏统一的公务用车费用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是,就现状而言,由于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涉及的相关问题比较多,如车辆的购置费用,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各项常规费用,车辆维修费,车辆运行费及车辆保险费等比较复杂,也较难掌控,加之公务用车费用的调查测算难度比较大。因此,目前税务机关对车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还未制订出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这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探讨及建议 
  (一)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国家与个人利益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这种关系对顺利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事关重大。针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行业之间标准难以统一的状况,建议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上述三种不同形式分别确定公务用车费用的扣除标准;而对行业内部“一刀切”现象,建议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个人收入的四种形式,采取将个人实际取得“车改”的补贴费用按照区间额度分别确定公务用车费用的扣除标准。因此,我们认为尽快出台个人所得税公务用车费用相关配套政策,是当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同时,对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必须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方可执行。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政策,应尽快出台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对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应视个人取得的所得的形式不同而制订费用扣除标准。我们认为为配合政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为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应给予一定的税收照顾,应视个人取得所得的不同形式而制订相应幅度的费用扣除标准。对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的,应规定全国(或自治区)的统一的交通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上下幅度在1000-3000元左右。对一次性购车或折价购车给予补贴的方式,补贴数额标准应在10,000-100,000元左右为宜,以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