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公司融资问题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9:27:34
中国证券公司融资一直难为金融监管机构所接受,证券公司的资金融入融出活动都为监管部门所严控。使得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通道十分狭窄,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我国目前证券公司整个营运资金中,公司的自有资金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资金的缺乏严重的限制了证券公司发展的资金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券商融资业务的创新与发展进行研究,以满足证券公司融资的需要。
一、中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与发展
1、建立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上并不相同,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的融资融券制度来协调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的制度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二是以日本、台湾为代表的以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
由于我国处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在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金融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高层次上融合。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通过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可使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解决现有融资渠道的不足;也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使市场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两个市场供需矛盾和市场的割裂风险,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2、建立适应我国现阶段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模式
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有别于美国,具有中央控制的性质。
戴相龙在中国金融学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指出,随着利率逐步市场化,要进一步发挥货币市场的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他提出,是否可考虑成立短期资金公司,专门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的问题,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
3、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证券融资公司的设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育程度较低,为有效控制风险,刚开始可以考虑暂时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可成立多家,引进竞争以促进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但为有效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宜不超过3家为好。设立地可选择上海、深圳、北京。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
2)对证券融资公司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
由于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一个过渡,因此对其职能业务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应制定在主要为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业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其业务对象范围如下:
4)金融公司业务部门的设立及融资融券通道的选择
公司应根据需要分别成立融资和融券两大业务部门,融资部门对资金的融入和融出进行管理,融券部门对各类证券的融入和融出进行管理;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风险监控部门对各类抵押物进行风险测评,适时调整,对业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从而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整体风险监控。对资金的流通通道直接可根据现在银行系统进行账号之间的划拨;对证券的融入融出可通过现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证券持有人需要融通的证券设立专门帐户管理监控。
5)业务开展规划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制定分阶段的逐步开放的实施步骤。第一步: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综合类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业务,但不得进行融券。第二步: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第三步: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但须对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严格评估控制。第四步: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4、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控制探讨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
1、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控制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5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为防止风险,ST股票不能用来抵押,被高度控盘的高风险股票(可以以流通股人均持股量不超过20000股为限)也排除在外。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控制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追加保证金或抵押证券,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并应比融资保证金比率要高。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控制
首先应考虑融资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资本金充足率相对较低。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另外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监控机构,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控。其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第三,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资格,可以资本负债率不超过95%为限,且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二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最初这一倍率定150%;三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控制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30%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20%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对该只股票融券额已超过其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抵押证券存管制度建立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金和证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严格控制。其关键在于: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帐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二是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三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使合同双方在签署融资融券合约时,就能确认证券的所有权和抵押品的管理权,然后由证券机构和交易所根据合同执行冻结、解冻和变现清偿的职能。
二、证券公司融资产品和渠道的创新设计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保持在95%以上,也就是说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一)目前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
一是增资扩股(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募集、发行上市等)。由于发展历史较短,我国券商的资本实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相差悬殊。截止2000年底,我国全部100家券商的注册资本之和也不过508亿元人民币,而摩根士丹利一家投资银行的权益资本99年就达180亿美元。我国为了应对"入世"后的证券业竞争,增资扩股成为我国券商壮大资本实力的一条重要途径。2001年券商的注册资金增加了约300亿元。可见券商增资扩股是目前我国券商壮大资本实力的有效途径。
二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在国家银行资金不准进入股市的限制的下,证券公司通过此种渠道融入资金在使用上存在政策壁垒。另一方面,虽然券商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提高融出资金的安全性及流动性,但现阶段券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条件较高,同时又尚无有效的资金来源用于融出。这种融资渠道现阶段还无法真正成为券商融资的有效手段。
三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券商融资成本较高。
四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但直到现在依然没有券商进行实质性操作。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手段与方式创新设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券商融资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除证券市场组织体系的创新外,还必须加强券商融资产品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开发,以满足证券公司直接从货币市场融资的需要。
1、发行金融债券
发行金融债券在国外已较为寻常,但在我国尚少运用。随着我国券商规模的扩大,发行金融债券将成为券商融入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与其他券商融资产品相比,发行金融债券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操作性。
发行金融债券的优越性表现在:(1)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券商收益水平的提高。(2)债券的发行及偿还手段灵活,融资综合成本较低。(3)发行金融债券是调整券商资本结构,扩大资产规模的重要手段。(4)发行金融债券主要是为了满足发行人中长期的资金需求。(5)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不仅可以借助自己专业化的证券职能进行债券包装及发行,而且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可以根据债券期限灵活地使用。(6)发行金融债券还将利于丰富我国现有的债券品种,活跃我债券市场,扩大投资者的选择空间。
在操作上,为防止券商放松风险控制,从而加剧整个社会的动荡。金融监管当局可对券商的债券发行、制定较严格的规范要求。
1、当前发债人资格认定应该仅限于资产质量优良和信用等级较高的综合类券商,同时,在其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上给予限制。可作一下规定:一、证券公司申请发行债券时,其金融债券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95%。二、申请发行前一年年终决算税后盈余占净值之比率,达8%以上;或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债券及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四、最近一年内业务经营无重大违规者,且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50%。
2、在筹集资金的使用上,规定其主要用于券商中长期基础性发展资金用途。我们建议可以先从发行针对券商承销业务的特种金融债券开始试点,融入资金可以作为证券包销款和过桥贷款。债券期限可设定最短期限为2年、最长10年。
3、金融债券的发行原则上应该以券商的固定资产或长期投资作为抵押。以确保金融债券的兑付。股票也可以作为抵押物,但不得超过30%,且须折价计算,可按60%折价。 4、金融债券发行利率的确定应该是以同期国债收益率为下限,以同期的企业债券利率为上限。债券类型可根据情况采用普通金融债券、不贴现金融债券或累进利息金融债券。
5、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应采用承购包销招标方式,美国式招标还是荷兰式招标可以自己选择。发行债券总额超过5000万元时,必须以承销团来发行。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流程如下:
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流程
2、项目信用贷款融资
券商作为企业本应享有从商业银行贷款的权利,但由于"银行资金不得违规入市",限制了券商银行贷款融资渠道。此条款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储户金融资产。但实际上,券商的各种业务其风险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因此银行完全可在强化贷款监管的基础上,对那些收益相对稳定、需要资金支持的业务项目发放特种贷款,如证券承销贷款等。
在国外,券商多通过循环周转的信贷额度进行信用贷款的。这种贷款没有抵押物,一般由主办银行提供。银行可以根据券商的资信状况确定循环信贷额度的数量、期限和利率,还可以对信贷额度安排中的未用部分或券商可获得的信贷额度的全部收取一定的贷款承诺费。
信用贷款方式可以解决券商在各种业务中的资金需要,它是券商取得资金的最佳渠道。对于银行来说,此种融资方式的最大问题在于风险的控制。而信用贷款和循环周转的信贷额度贷款都可以根据券商的资信状况确定信贷额度,并可实时的监控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效的降低贷款风险,使券商信用贷款方式成为可能。
3、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是货币市场历史最悠久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在金融经济取代货币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以后,成为包括券商在内的金融公司融通短期资金的重要方式。在美国的商业票据市场将近40%的票据是由大金融公司和银行持股公司发行的。
目前,我国券商利用票据为券商融通短期资金已具备条件。第一,我国券商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一批有实力、有信誉的大券商,具备了发行票据融资的基本条件和票据偿还的可能性。第二,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一些全国著名的证券评估机构,它们对商业票据发行公司进行信用等级的准确评定,可以为券商票据发行提供资信上的保证。第三,我国颁布和实施多年的《票据法》和新近实施的《证券法》可以为券商利用票据融资提供基本的法律保证。第四,我国已经建立的全国货币市场统一拆借网络系统和券商设立的全国交易网络都为票据的发行提供了市场条件。最后,我国正在全面建立金融风险防范网络系统和风险防范责任制度,这些监管措施将为票据融资的实施提供可靠的制度安排。
总之,票据融资不仅具有融资手段灵活、成本低、融资规模大等优点,同时做为货币市场的一种信用工具它的发展还有利于货币政策的灵活操作,有利于活跃货币市场、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
4、进行证券回购融资
证券回购协议融资是指在出售证券时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行为,这是一种期限很短的融通资金方式。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机构也开办有回购协议交易业务。但证券回购市场限止商业银行的资金进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回购市场的活跃程度,同时证券回购必须以自身所拥有的现券为担保,它决定了融资规模有限。证券回购协议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目前多数券商已经在新股申购、自营等短期资金需要中频繁使用。
证券回购协议融资方式在我国经过了较为充分的实务实践,无论在交易手段还是监管机制上都得到充分发展,现行的回购制度虽然在范围上还比较小,但在风险防范上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证券品种的不断增多,回购市场必然要对银行等各种不同投资主体开放,回购市场必成为较大的资金融通市场,在现阶段进行积极的证券回购融资业务探索,对于券商融资业务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5、融资租赁及固定资产出售回租
融资方式即资产租赁。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目前这种商业融资模式在一些证券公司中已有探索使用。如:有融资公司为证券公司出资建设整个营业部,然后根据协议定期支付租金,一定期限后营业部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建设网络、集体采购计算机等其他项目也可参照这种方式融资来融资。
固定资产出售并回租。如果证券公司的现金不足而固定资产过多,可以尝试这种方式。可以将公司的固定资产出售给一个投资公司以获得现金,而他则把该资产再回租给公司(通常协议中会有延租权和购买权),从而争取到现金流满足公司需要。这种方式一般只在公司特殊时期所采用的融资方式。不易成为公司主要融资方式。
6、置换、出售营业部等经营机构
2001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发了券商新一轮增资扩股的浪潮。许多券商增资扩股成功,由地方性券商向全国性综合性券商转变。由于地方性券商地方色彩很浓、网点过度集中于某个辖区,它们成为综合性券商后,急需向外地扩张。在外地建立一个营业部,等于在某一地有了公司的一个窗口。在新设网点很难申请到的情况下,通过置换营业部等经营机构可以令券商实现网点向全国快速扩张,填补在其它地区的空白,同时也是自己过于集中的经营网点得以疏散。
不过整个经营机构置换的运作并不容易。因为置换双方想置换给别人的肯定不会是很好的资产,一般用来置换的营业部大都是经营相对较差的营业部。这往往使置换双方都不想在对方营业部的原址挂上自己的牌子,需要重新选址。而券商选址又受制于诸多因素,比如,当地证管办对当地证券营业部布局的调控等。这种方式已有不少成功例子,但运作成功需要机缘和特定条件。
7、进行分拆设立子公司进行融资
证券公司随业务发展,可根据业务类型等剥离一部分资产组成一家或几家独立子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模式。通过分拆成立子公司后,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可以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包括上市、借贷等)。从而开辟新的筹资渠道,拓展融资空间,促使集团公司融资格局多元化,满足那些发展前景广阔的子公司的持续融资需求,增强自我发展后劲,并为风险投资提供有效的退出通道。
目前我国光大集团公司的经营模式应说就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光大目前拥有着6家上市公司。集团成立于1983年,1992年成立光大银行,1996年成立光大证券,2000年以第一大股东入主申银万国证券,2002年与加拿大永明金融合资组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现已形成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管理等金融业务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而各个子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融资渠道进行融资来增强自我发展的后劲。这种经营模式的发展对开拓融资渠道具有积极意义,值得研究探索。
8、设立会员式财务基金进行融资
这种会员式财务基金是指,一些证券公司之间,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以契约协商的方式相互出资成立一个会员式基金,用来满足调节各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短缺和富裕的问题,从而有效地利用资金,达到很好调节资金余缺的目的。
基金可设立一个专用帐号,基金的管理使用可由会员单位共同表决管理,由基金会长总体负责。基金的主要目的应放在调节会员单位之间资金的余缺上;对于该基金若用于其他方面必须由全体会员单位一致通过。
这种融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但它必须是建立在相互了解和信用的基础上;并且,其融资范围和对象相对狭窄;也不能满足证券公司大规模、长期融资的需要。不过,作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的方式,不失为一种很好办法,值得研究和探讨。
(三)证券公司融资方式的规划和分类
无论哪类融资手段或方式,我们都可以从所属证券公司的资产和融资的源头上进行划分。
从所属证券公司的资产可以划分为:
1、权益类融资:包括证券公司配股,增发,定向募集,发行上市等
2、债务类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同业拆借,证券回购,质押贷款,金融债券,信用贷款,票据融资,向财务基金融资等。
3、资产置换或资产重组类融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出售回租,置换、出售经营机构,拆分公司进行融资等
从融资的源头可分为:
1、从货币市场融资: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同业拆借,证券回购,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票据融资,向财务基金融资等
2、从资本市场融资:主要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募集,发行上市,发行金融债券,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出售回租,置换、出售经营机构,融资租赁、拆分公司进行融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