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允许境外公司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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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8 02:15:23 来源:中国证券报(北京)网友评论 295 条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双方在金融开放领域取得一系列成果,有关方面发表的情况说明显示,中国将按照相关审慎监管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形式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美方继续承诺开放金融市场,给予中资商业银行国民待遇。
中国证券报6月28日报道 有关方面昨日就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成果发表的情况说明显示,中国将按照相关审慎监管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形式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人民币次级债券。
中方将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对外资参股中国证券、期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有关调整外资参股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建议。
美方继续承诺开放金融市场,给予中资商业银行国民待遇,并按照相关审慎规定与程序,快速处理中资银行在美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无不当拖延。
中方同意开展试点,允许非存款类外国金融机构向试点地区零售消费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同意境外保险机构、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共同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和捐赠基金等QFII,以及QFII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投资本金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
对于美方关注的外资保险公司可对一家新设或现有的国内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无论该公司是否已对中国同类保险业进行了投资的有关问题,中方将继续视情况就此与美方进行探讨;中方于近期公布的法规(“保险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允许所有境内的保险公司,包括外资保险公司,按资产的一定比例向境外投资的保监会的相关要求。
此外,中方允许现有合资资信评级机构在不降低现有外资持股比例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开展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的资格。中方将依据有关审慎性规定进行核准。
美方承认中国在市场改革方面不断取得的进展,并将切实考虑中方关切,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同时,美方欢迎包括中国在内的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中方强调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决定完全基于商业目的。美方将充分考虑中方提供的对《外国人兼并、收购和接管有关条例》的书面评论意见,并确认美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程序确保所有外国投资,不论其来源地,得到一致的、公平的待遇。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高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