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芒:立法、行政的不作为与国家赔偿责任——日本麻风预防法违宪国家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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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他山之石 文章加入时间:2003年4月5日21:45
朱芒:立法、行政的不作为与国家赔偿责任——日本麻风预防法违宪国家赔偿诉讼
立法、行政的不作为与国家赔偿责任
——日本麻风预防法违宪国家赔偿诉讼
朱芒
一、案件的背景
鉴于医学的进步和维护人权的需要,1996年3月27日,日本国会通过《废止麻风预防法法案》,废除了《麻风预防法》(らい予防法),由此也将自1907年(明治40年)起依据《癞病预防法》(癞予防ニ関スル件)建立,并由1953年的《麻风预防法》所维持的对麻风病患者实施强制隔离的政策送入了历史的故纸堆。
但是,建立隔离政策的法律虽然消亡了,其所造成的后果依然遗留在人世间。由于长期的强制隔离,患者及其家属遭受着种种歧视和偏见。因此造成的痛苦,即使在《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之后还依然难以得到消除。患者中的绝大多数虽已获痊愈,但由于长年被收容在麻风院,现已步入高龄,因此即使在《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以后,这些患者也还是不得不滞留在麻风院中而无家可归,难以复归社会。
在上述背景下,原麻风病患者们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的规定,分别在熊本地方法院、东京地方法院和冈山地方法院提起以国家为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至2001年5月11日熊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时三地诉讼合计原告为752名,其中熊本诉讼原告为127名,平均每名原告的请求金额为1亿1千5百万日圆。
二、熊本地方法院的判决的概要
2001年5月11日,熊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指出国家依据《麻风预防法》实施的隔离政策严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权,助长了歧视和偏见。因此该判决认为厚生大臣和国会议院懈怠废除《麻风预防法》的不作为行为中具有《国家赔偿法》上的故意和过失。该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厚生大臣在麻风病政策施行方面的违法及其故意和过失
1.隔离政策的必要性
《麻风预防法》对麻风病患者所实施隔离政策虽然因该法废除已经终止,但是,①远在《麻风预防法》制定之前,政府和麻风病医学专家已经充分认识到麻风病属于感染、发病可能性极低的疾病;②制定《麻风预防法》之时,麻风病的蔓延状况已不属于严重状态;③麻风病自身并非属于致死性疾病,且时有自然痊愈的病例;④《麻风预防法》制定之时,国内外已经了解到“普乐民”对治疗麻风病具有显著效果;⑤国际上否定强制隔离政策的意见倾向也逐渐趋于显著,在1956年罗马会议、1958年第7届国际麻风病会议(东京)以及1959年WHO第2届麻风病专业委员会等国际会议反复要求废除对麻风病实施特别法;⑥砜类药物出现以后,日本进行性重症患者急剧减少;⑦随着战后混乱时期的结束和社会经济状况的恢复,新发现的患者数已显著减少。因此,综合上述各项事实,“不得不认为,至迟自昭和35年(1960年)以后,……隔离的必要性已经失去”。
2.违法性以及过失
厚生大臣依据《麻风预防法》持续实施隔离政策,放任麻风病患者是应被隔离的危险人物这种社会观念,对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厚生大臣的属于公权力行使的职务行为中存在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性”。“可以认为,厚生大臣在昭和35年(1960年)的当时,……已充分获得或者容易获得判断实施隔离比必要性的医学知识和信息,并且也容易掌握对麻风病患者或原患者的歧视和偏见状况。因此,可以认定厚生大臣具有过失”。
(二)国会议员的立法行为在国家赔偿法方面的违法性以及故意和过失
1.《麻风预防法》的违宪性
《麻风预防法》中的隔离规定违反了宪法第22条第1款居住迁徙自由。不仅如此,“对麻风病患者的隔离,……对该患者的人生有着决定性的重大影响”。该患者因此“作为人理所当然拥有的人生的所有一切发展可能性均遭受重大损害,其人权所受到的限制泛及人的全部社会生活”。这样的人权限制现状是对建立在宪法第13条基础上的人格权的侵害。
从《麻风预防法》制定当时的情况,进而从该法制定以后的情况来看,最迟自昭和35年(1960年)起,该法中的“隔离规定,其合理性根据已经完全陷入失去支持的状态,应该说其违宪性已是明显无误”。
2.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性以及故意和过失
最迟自昭和35年起,《麻风预防法》的隔离规定的违宪性已经明显无误,“鉴于因《麻风预防法》的隔离规定持续存在所造成人权侵害的重大性和对此司法救济的必要性,此外作为一般难以设想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可以认定最迟自昭和40年(1965年)以后,在国会议院未修改或废除《麻风预防法》隔离规定的立法不作为中存在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性”。“并且上述所列的,在判断《麻风预防法》隔离规定的违宪性时作为前提所确认的有关事实,是属于只要国会议员进行调查就可容易知晓的事实,此外,……以国会议员和厚生省为对象的陈情等活动不断高涨。由此可以认定国会议员行为存在过失”。
(三)损害
由于本件诉讼为极其特殊的大规模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如要求原告们就受害情况逐件举证,则无疑会延迟诉讼进程,因而也难以期待得到真正的权利救济。因此允许从原告们主张的受害事实中概括出一定的具有共同性质的事项,以此作为慰谢金的赔偿对象。根据入麻风院的时期和入院时间将慰谢金的金额分为四挡,分别为1400万日圆、1200万日圆、1000日圆和800万日圆,其中律师费用占各段慰谢金金额的10%。
(四)除斥期间
民法第724条的后段规定了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侵权行为之时”应理解为《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之时,因此本案不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三、判决之后
由于被告国家放弃上诉,因此上述熊本地方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之后,政府等均对该判决表示了各自的态度。
(一)政府声明、首相发言、国会决议
1.政府声明和首相发言
放弃上诉之后的5月25日,日本政府发表证明称“作为当事人的政府认为本判决在国家赔偿法、民法解释方面明显存在着法律上的问题”。即违反最高法院在认定立法不作为方面的判例、违反民法中除斥期间的规定。
与此同时,小泉首相发表意见指出尽管判决中存在上述重大法律问题,但是“考虑到麻风病对策史和强加在患者、原患者身上的大量痛苦和苦难,因而就此作出极其异例的判断,特此决定放弃上诉”。“政府深刻认识到患者隔离入院政策对人权造成极大的限制和制约,社会中普遍存在极其严重的偏见和歧视,对此表示深刻反省和道歉”。并表示将尽快开始研究如何建立全国范围内以全体患者和原患者为对象的补偿立法措施以及名誉恢复、福利增进等措施。
2.国会决议
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于6月7日和8日形成决议,指出“对于立法机关的责任问题问题,我们在理解昭和60年(1985年)最高法院判决的同时,为了尽快且全面解决麻风病问题,严肃接受此次判决,承认允许隔离政策持续存在的责任,为了不使这种不幸再次发生,决定迅速实施对患者和原患者在名誉恢复和救济等方面的立法措施”。
(二)补偿立法的制定
6月11日,麻风病补偿金支给法案被提交至国会,同月15日该法案即告通过。在该法案的前言之中明确写上了谢罪内容。补偿金根据患者和原患者入院时间等因素,自800万日圆到1400万日圆分为四挡,以5年为请求期间。预计补偿金发放对象约为5500人,补偿金总额约为7百亿日圆。
(三)医学家、法律家和国民的责任问题
在保持隔离政策持续有效和懈怠废止《麻风预防法》方面,厚生省和国会的责任已为法院判决确认。但相应的专业人士表示了在法律责任之外理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早在诉讼提起之前的1995年,日本麻风病学会就发表了反省声明。许多律师在深感社会责任后投身原告律师团的工作。判决之后有长年从事国家赔偿法研究的学者因未曾就废止《麻风预防法》发表意见而自我谴责。
不仅如此,对患者和原患者及其家属抱有偏见和歧视的国民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首相发表的意见中指出:“政府理应承担责任。每一个国民也应认真明确地认识到有必要着眼过去的历史,面向将来作出努力。希望以此判决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国民对麻风病问题的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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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ハンセン病関係の主な年表?http//www.try-net.or.jp/^h-kohta/hansen/nempyo.ht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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