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抓人的代价(南方周末 2002-9-12)^^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31:45
错抓人的代价


南方周末    2002-09-12 10:15:56
  
    错抓人的代价
  买一件假货,原价多少,赔偿加倍,而吃错了官司则很不上算
  ■不假思说
  □刘洪波

  吃错了官司,是人生之大不幸,相比之下,买一件假货所造成的损失太小儿科了。但论赔偿,又大不相同,买一件假货,原价多少,赔偿加倍,而吃错了官司则很不上算。
  9月4日《武汉晨报》报道,一个叫吴鹤声的市民,1991年因其往日情人被杀害成为故意杀人犯,判处无期徒刑;1999年真凶落网,被无罪释放。出狱后,吴即向司法机关提出283万元赔偿请求(现变更为49.5万元)。市国家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十三万七千四百三角四分钱。巨大的差距,形成赔偿争议。
  应该说赔偿决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吴鹤声请求的赔偿项目有十三项,包括精神损失费、经营损失费、子女医疗费、子女抚养费、子女教育费、补交的养老保证金等等。而按照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买一件假货赔双倍价钱,这好像很有赚头,以至于现在知假买假到底算不算打假都有了争议。而被无辜关起来一天,只得到一天工资,这样一来,肯定没人乐意“以身试法”,是铁定无疑的了。
  蒙冤8年,8年是个什么概念,谁都清楚。他列出的赔偿项目中,有一条是伤残损失,报道说是“左耳耳聋”;他的耳朵怎么聋的,不知情者只能合乎逻辑地推想。8年牢狱,不只是一个时间量度,还包括一天天没有自由的生活内容。而赔偿规定实质上只承认了对当事人的时间占用。所以,除了补发工资外,别的请求一概不予认定。
  赔偿金额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一条公不公不论,但平还是很平的。一个无辜失去自由的人,无论是哪个地方的,做什么的,只要“进去”又“出来”,就没有区别,那一段时间都算是拿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这种赔偿,对于原本工资较低的人来说,谈不上什么补偿(自由的失去,是没有什么能够补偿得了的),至少还算一分安慰,但对于收入较高的人来说,却未必不是一次新的惩罚。
  有些公民动辄打名誉权官司,好像名誉特别重要似的。照国家赔偿规定看,名誉就没有什么了。一个人被“专政”了,就是当了囚犯,而如果他是无辜的,名誉上当然有所损失,但这是不赔的。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失费得到认定了的,可以获得定价5万元左右的赔偿,无辜入狱者是否有精神损失,认定恐怕也不难,没有谁精神坚强到蒙冤下狱还不受损失的地步(愿意“把牢底坐穿”的人总归是太特别),但在国家赔偿制度中也得不到承认。同样的侵害,发生在公民之间,这也赔那也赔,如果是国家机构对公民做下的,就基本不赔,难说合理吧。依据同一部法律办案,应当贯穿衡平原则。国家各部法律之间,这里具体而言在国家赔偿制度与民事诉讼之间,是否同样需要一个基本的衡平机制?
  去年陕西少女麻旦旦被公安机关以嫖娼处理,也得到过国家赔偿。她因为失去自由的时间短,得到70多块钱,依据的是同样的赔偿规定,据报道还是按照规定双倍作价算出来的。麻旦旦得到的赔偿,曾使人啼笑皆非,吴鹤声得到的赔偿,则令人心寒。
  无辜受到强制的人,理应得到更大的抚慰。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得到完善,使受害人恢复对社会公正的信心,提高国家机关错误行为的成本,显示国家对公民自由权益的尊重。在付出的代价方面,错抓人不如卖假货,不能视为正常。